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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与反证的适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反证与证据抗辩在提出主体上并非完全一致。若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本人所写,因其乃是为了证明欠条这一证据本身存在瑕疵,故应为证据抗辩,而非反证。

二、本证与反证的适用

《民事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第1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2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其中,第1款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为本证。而第1款的“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和第2款所提到的“反驳证据”则并非是反证,而是证据抗辩,其乃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认为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在证据能力或证据力存在瑕疵之陈述,证据抗辩之目的在于到阻却某一证据成为法院证据调查的对象。虽然反证与证据抗辩之根本目的均在于阻止法官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状态,性质上皆属于当事人的防御方法。但反证与证据抗辩发挥效用的方式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不可不辨。就反证而言,其乃经由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否认性陈述进行证明而达到阻止法官认定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之目的,而就证据抗辩而言,其乃当事人通过直接针对证据本身提出否认性主张而达到阻止法官认定法律要件事实之目的。当然,提出证据抗辩的不限于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亦可针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之反证提出证据抗辩。就此而言,反证与证据抗辩在提出主体上并非完全一致。

例如,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向法院主张的被告欠其借款的事实而提交的欠条即为本证,若被告向法官表示根本未向原告借钱,因其属于单纯的否认,为此提供的证据是反证;若被告向法官表示虽然拿了原告的钱,但钱是原告送的,也即其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并提出赠与协议作为证据,因被告的主张是附理由的否认,故所提交的赠与协议仍属反证。若被告否认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本人所写,因其乃是为了证明欠条这一证据本身存在瑕疵,故应为证据抗辩,而非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借款已清偿完毕,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并出示原告出具的收据,则该收据属于本证,因为对借贷的事实被告已经予以承认,从而免除了原告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即债务已清偿完毕,由于对于债务已消灭的事实应该由否认权利者,也即被告负担证明责任,故被告所出具之收条也为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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