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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证与反驳证据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12月,某电信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用户李某申请办理了移动电话使用手续,从2011年4月至今拖欠移动电话使用费2243.6元,请求支付。与“相反证据”相关的概念是第72条第2款中所述的“反驳证据”。则李某提交的证据为反驳证据。审查本证,对方当事人仅有异议而无相反证据证明或相反证据不足以抗衡,则本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反之,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反证证明力应予确认。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某电信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称:用户李某申请办理了移动电话使用手续,从2011年4月至今拖欠移动电话使用费2243.6元,请求支付。电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移动电话用户申请卡、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话费清单等证据。李某否认其曾办理过上述电话使用手续,提出移动电话用户卡上的签名并非其所签。

【法理分析】

本证、反证(相反证据)、反驳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三个基本概念。

《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这里所说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即指本证。所谓本证,就是主张某种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与本证相对的概念为反证,即第72条第1款中所述的“相反证据”,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与“相反证据”相关的概念是第72条第2款中所述的“反驳证据”。反驳证据又称“证据抗辩”或“证据反驳”,是指证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存在瑕疵,使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发生动摇,从而否定其证明力,达到间接否定主张事实的目的的证据。本证与反证都是针对案件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只不过作用相反,而反驳证据仅涉及证据事实,只要能证明某证据的确具有难以克服的瑕疵,并且该瑕疵致命地影响了该证据的效力,法院就可以认定该瑕疵证据无相应的证明力,或者其证明力受到部分削弱。

结合本案,某电信公司主张与李某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李某拖欠话费,并以用户申请卡与话费清单为证据。则李某对某电信公司的主张可能进行下列抗辩:(1)认可与某电信公司之间成立电信合同关系,也认可话费清单上的话费记载,但主张话费已交清,并提交缴费单据作为证据,则缴费单据为李某主张话费已交清的本证。因为缴费单据并不否定原告主张的成立电信合同关系及话费应当支付的事实,而旨在证明应付的话费已支付了,所以该证据不是反证,而是一方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提出的一个新事实的根据。某电信公司提供的用户申请卡和话费清单也是本证,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2)否认与某电信公司之间存在电信合同关系,而实质上仅为租赁手机,并提供双方的一份协议;或该电信合同无效的证据等。此时,李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相反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均旨在证明不存在电信合同关系的事实。(3)对某电信公司提交的申请卡、话费清单本身提出异议。如主张申请卡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话费清单系伪造等,并提交与之对照的本人真实签名、其他的真实话费清单等为证据。则李某提交的证据为反驳证据。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诉讼中主要是通过以上三种途径来抗辩对方主张的。审查本证,对方当事人仅有异议而无相反证据证明或相反证据不足以抗衡,则本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反之,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则反证证明力应予确认。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这两种证据不能并存。当本证成立时,反证就应当被推翻;相反,如果反证成立,本证就应当被推翻。而在当事人提出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如果提供本证的当事人不能推翻该反驳,则本证因存在瑕疵而丧失证据能力,不能被接纳为证据。

另外,有一点要提及的是,在本案中,李某提出移动电话申请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在这种情况下,其应当提交本人的签名,以供鉴定。如果李某拒不提供其签名,可以根据推定规则,即《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推定该签名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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