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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侵犯,否则,被侵犯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职权或经济职责、经济权利或经济义务[2]。其中,经济职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不同于权利的必须行使的性质,因此,经济职权同时又是其享有者必须履行的经济职责。我国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切实行使经济职权、认真履行经济职责是构建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关键。在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对应关系中,一方的经济权利往往是对方的经济义务。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充分行使经济权利、认真履行经济义务有助于实现各自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和谐。

二、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

(一)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包括经济立法权、经济执法权和经济司法权。经济立法权是在经济法范围内的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经济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在相关范围内制定的经济方面的法规、规章,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经济法适用作出的司法解释或提出的指导意见[3]。经济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经济执法具体表现为经济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4]在经济司法中,法官往往将法律分析和政策分析相聚合,使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相统一,这样的司法方式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并使得经济法最终并入广泛的经济管理领域,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

(二)经济职责

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必须为或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主动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前者表现为国家机关必须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后者表现为国家机关必须正确行使经济职权,并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滥用经济职权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二是被动的作为和不作为的经济职责。前者表现为一方主体依法本应主动履行某种职责而未履行时,经另一方主体的请求,或经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或经法院的裁决所作的作为;后者表现为一方主体经另一方主体的请求,或经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督促,或经法院的裁决被动地停止某种作为。[5]

三、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6]

1.国有资产管理权

这是指国家授权的单位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这里所谓的国有资产,既包括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和能源,又包括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其他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

2.经营管理权

这是指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劳动用工权、内部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拒绝摊派权、联营兼并权等。

3.自主经营权

这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相比,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要受到国家较多限制,而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就是完全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4.承包经营权

这是指农民、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企业的职工、班组、车间等为完成一定任务对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在改革中出现的承包经营关系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发生的承包经营关系。另一种是社会经济组织与它的内部成员或者生产单位之间发生的承包经营关系。前一种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因此,在这里只是从后一种意义上谈承包经营权,其表现形式可以表现为对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包权,也可以表现为对单项农副业生产活动的承包经营权;在企业中,既可以表现为基于某项生产经营过程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又可以表现为基于某项生产经营任务而产生的承包经营权。

5.经济请求权

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救济性权利。通常在一方主体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时发生。它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必须拥有的权利。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管理性的请求权。这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者没有为被管理者提供由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给被管理者一方造成损害时,被管理者享有的请求管理者满足自己要求的权利。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有权请求减免;国家机关不当罚款时,承受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请求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等。另一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指一方主体致他方主体损害时,他方主体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如产品责任承担请求权以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6.申诉、举报和起诉权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侵犯,否则,被侵犯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为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约束。经济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归纳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义务

国家的方针和政策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动的指南,法律和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动的具体规则。现在,我们应当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否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提到是否切实履行应尽义务的高度来认识,以增强贯彻执行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自觉性。

2.正确行使经济权利的义务

其含义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得滥用经济权利。构成滥用经济权利的要素为:滥用经济权利是以法律确认的合法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滥用权利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权利滥用者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二是不得僭越权利,即被僭越的权利根本不存在,如无权减免税的机关作出减免税决定。三是不得随意放弃权利。权利本身是可以放弃的,但若放弃权利给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则是法律所禁止的。四是不得非法转让权利,由于许多经济权利具有专属性,因而不得转让给其他主体行使。

3.服从合法干预的义务

在我国,无论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还是企业对自己内部机构和成员的干预,都是以国家的法律和授权或者企业的自律机制为依据的,这就决定了凡是干预所及的范围,被干预者都有服从的义务,否则,干预就没有任何意义。当然,对于干预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但不能拒绝履行义务。

4.征收、缴纳税金和其他合法费用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纳税的程序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尽到征税的义务,积极、主动、正确地征税;纳税人必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税金。此外,凡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征收机关不得怠于征集,相对人不能借口抵制不合理摊派而逃避缴纳义务。

5.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义务

经济法律责任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家对违法行为所作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而这种恢复,又必须通过经济法律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在现实的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实践中,较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违法者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造成的。对此,应当对责任主体进行教育,促使其自觉承担违法行为的后果;同时,也要通过专门机关强制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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