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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以后,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是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负责组织。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

根据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于医疗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导致人们怀疑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以后,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是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负责组织。医学会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以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设立省、地区、县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导致鉴定质量下降和耗时漫长。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度”。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鉴定机构为原鉴定机构的上级组织。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按照一定的条件选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专家库,包括具有法定条件的法医。鉴定专家入库的要求: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成员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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