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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议不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告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提交材料与答辩书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确认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条例》的规定,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来确认。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医疗争议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条例》第20条和卫生部颁布实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9、第10、第11条之规定。由中介性社会团体医学会来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模式,有利于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客观性。

在鉴定程序的启动上,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和医疗双方共同委托鉴定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的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移交鉴定;

2.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分工

1.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实行二次终结的鉴定制度。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鉴定工作。

2.《条例》第46条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首次鉴定,也可以组织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是任何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的必经程序。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和专家鉴定组的建立

《条例》规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制度。

1.专家库的组建由地方各级医学会负责,专家库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确定的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药学、护理、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中西医结合科、中药学、法医等25个专业组的专家群体组成。专家库是一个庞大的由高级技术职称专家组成的动态活动组织。专家库聘请的专家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2.专家库专家的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是依法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应执业资格并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工作满3年的;三是具有同等条件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由医学专家和法医共同参与鉴定可以专业互补,是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制度。

3.专家鉴定组的产生由医疗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按照一定的程序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4.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疗双方在其他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函件咨询。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主体,而专家库不是鉴定工作的主体,医学会也不是鉴定主体,专家库成员在未获准进入专家鉴定组时,不具有鉴定资格。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是因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因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可能涉及多个医学专业学科的需要。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与回避制度

1.合议制的鉴定制度

《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组,必须至少由3名以上的鉴定专家组成,在作出鉴定结论的时候,实行合议制,由专家鉴定组全体成员共同决定是否通过鉴定结论。合议制要求以专家鉴定组过半数通过鉴定结论;但鉴定组成员有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合议不仅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程序。

2.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他相关自然学科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7)在司法实践中,法医着重于人体损伤、死亡学、个体识别、亲子鉴定、精神病鉴定等研究。因此,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具有临床专家不具有的专业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和职业观念的互补。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回避制度

专家鉴定人回避,是指专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遇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的时候,自动申请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专家鉴定组的鉴定工作的制度。目的是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回避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回避的条件:

(1)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条例》确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回避制度,对于消除医疗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专家鉴定组成员利用权利徇私舞弊等有重要意义。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对医疗事故技术审定,分析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关系;判明事故性质,确定责任者;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2.专家鉴定组独立行使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3.鉴定依据: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如《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的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3)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是指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的规章。如《护士管理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

(4)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是指根据医学科学理论和长期医学实践积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标准。医疗行为是由主体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科学地规范医疗活动的行为和程序,是保护医疗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医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规范是全体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是评判医疗过错的重要基础,对于处于探讨性和不成熟的理论、技术不宜使用。即使要使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患者的治疗效果、副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经患者同意。

4.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科学、客观、公正。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收取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是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目的在于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1.通知程序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包括告知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提交材料与答辩书的规定期限。

2.当事人提交相应的材料

在鉴定过程中能够反映整个医疗事实的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鉴定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提交相应材料的期限是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整、真实地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原始资料,这既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举证责任。患者也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2)书面陈述及答辩。

(3)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主客观材料有:

①患者住院的病程记录、死亡案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这被称为主观材料)。

②患者的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报告)、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客观材料)。

③抢救危重患者(包括院外送来无病历档案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的病历资料原件(客观材料)。

④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这些实物的检验报告(物证及资料)。

⑤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

⑥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4)患者应当提交的材料: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由患者提供。患者死亡的,由法定代理人提供。

3.审查与调查

审查与调查不仅是专家鉴定组查明医疗事故事实的方法,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经程序。

(1)审查:是指专家鉴定组对医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检查与核对。

(2)调查:是指专家鉴定组为查明事实,在鉴定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向医疗双方进行询问、了解,听取和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必要时在鉴定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及核对证据资料。

4.专家鉴定通过审查资料必须查明争议的事实

(1)查明有无损害事实(结果)。

(2)查明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结果)与医疗行为有无关系。

(3)查明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有无过错。

(4)查明患者对损害事实有无责任等。

5.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活动

条例为医疗双方共同设定了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是指按规定提供资料和配合医学会的调查取证,如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鉴定结论的,将承担责任。

6.医学会在法定期限内组织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7.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具有调查取证权

如询问当事人;收集有关的物证;进行其他技术鉴定或者检验;调取原始书证等。但是《条例》规定调查取证的对象只限于当事人,对当事人以外的证人有无权力进行调查取证《条例》没有明确授权。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取证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的医学建议。

原则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属于行政鉴定,但是《条例》没有对鉴定结论实行集体负责制还是个人负责制做出明确规定,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不符合。

(七)再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尽量做到准确、科学、客观、公正,但是鉴定工作是专家鉴定人以主观形式来认识和反映客观事实的过程,其准确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可能会出现偏差或错误,弥补这种缺陷的重要方式就是再次鉴定。《条例》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如果当事人对经过再次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依然不服,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42条“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提起司法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在诉讼中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仍可以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和条件限制,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4条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都对重新鉴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否则,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司法程序。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的负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收取鉴定费,其收取鉴定费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专家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鉴定书签名和印章未作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鉴定书是以专家组组长签名并加盖医鉴会印章。《条例》第57条具体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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