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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常见的分类标准是组织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按此标准,国际金融组织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截止到200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184个成员国。理事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各自任命的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采取加权表决制。世界银行于1944年12月27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

第二节 国际金融组织

一、国际金融组织概述

国际金融组织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国际金融合作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形式。国际金融组织,一般是指政府间国际金融组织,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金融目标、依照共同缔结的条约成立的具有特定金融职能的常设性组织实体。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际金融组织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标准是组织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按此标准,国际金融组织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和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在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影响也最为广泛,本节也仅介绍这两个组织。相对而言,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的影响力则较为有限,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如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立

1944年7月,美、英、法等44国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简称布雷顿森林会议。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下简称《基金协定》),根据该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截止到2006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184个成员国。

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主权国家。其成员国又可以分为创始成员国和加入成员国。凡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国家,如果在1945年12月31日之前接受成员资格,均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定创始成员国。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席位长期由台湾当局所占据,直到1980年,我国的合法席位才得以正式恢复。

《基金协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地位亦作了明确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和法人资格,有权签订契约、取得和处置财产,有权进行法律诉讼。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基金协定》第一条规定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1)通过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商讨,以促进国际货币方面的合作;(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各成员国生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3)促进国际汇兑的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外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4)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贸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取消妨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通过向成员国提供临时性一般资金,给予后者信心和机会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而不必诉诸有害于国家和国际繁荣的措施;(6)依上述原则,缩短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问题的时间,减轻由此带来的负担。

为实现上述宗旨,《基金协定》的各项规定赋予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项职能,主要有:(1)监督成员国履行协定义务。按照《基金协定》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以及经常项目下与贸易有关的支付与货币兑换性,制定成员国行为准则;(2)管理和运用基金的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自成员国的认缴和以自身名义在国际金融市场筹得的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基金资金的管理,向遭遇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并通过基金资金的使用敦促成员国遵守协定的规则;(3)提供国际通货和技术援助。通过创立特别提款权和无条件地向成员国分配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国际通货,帮助成员国调整其国际收支,稳定货币关系,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组织培训、专家咨询等措施,为成员国培养宏观经济决策人才,向成员国提供经济金融方面的政策建议。

在长期实践中,通过上述职能的行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协调各国货币政策,稳定国际金融形势,特别是在缓解国际债务危机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结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总裁。

1.理事会。理事会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各自任命的一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各成员国任命的理事通常为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基金协定》没有规定理事会会议的周期,理论上理事会会议可以随时召集,但在正常情况下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所有权力都源于理事会,但允许理事会将其不便行使的权力委托给执行董事会代行。协定规定,《基金协定》条款的修正、接受和开除成员国、改变配额、分配特别提款权等决策事项必须由理事会行使。

2.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是理事会下的常设机构,共有24名执行董事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是其主席。5个拥有基金最大份额的国家,美、德、日、英、法各派一名执行董事,中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作为独立选区各产生1名执行董事,其余16名执行董事由各划分选区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会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常业务的处理,除必须由理事会行使的权力外,一般行政和决策事务均由执行董事会行使。执行董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执行董事会会议较为频繁。

3.总裁。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总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领导,在执行董事会指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此外,因为理事会过于庞大,为便于开展工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4年10月设立了“理事会国际货币事务临时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委员会)。在实践中,临时委员会逐渐演化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决策实体,实际上代表理事会行动。1999年,临时委员会更名为“国际货币和金融事务委员会”。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表决制度采取加权表决制。各成员国拥有的投票权分由基本票和份额票两部分构成。各成员国的基本票一律平等,为250票。份额票按照成员国拥有的基金份额分配,每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一票。

根据《基金协定》的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般决议按简单多数通过,特别决议需70%以上的多数票通过,重大特别决议需85%以上的多数票通过。

三、世界银行集团

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还签订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根据该协定产生了世界上另外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世界银行于1944年12月27日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成立。1956年和1960年,作为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国际金融公司和国际开发协会先后成立。3个机构被总称为世界银行集团,其总部均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并同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以下简称世界银行),是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其成员国必须首先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目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有的成员国都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

世界银行设立的宗旨和目的主要在于通过资金融通的方式,为成员国的生产和建设所需提供资金援助,帮助成员国建立、恢复和发展经济。世界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向成员国提供贷款,为成员国从其他机构取得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向成员国提供经济、金融技术援助等。

世界银行按股份公司的原则设立,世界银行成立时的法定资本金为10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各成员国根据其经济实力认购。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成员国认缴的股金、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以及业务收益等,其中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占绝大部分。

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和表决制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似。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长。理事会是世界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每一成员国选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名组成,对世界银行重大决议进行表决。执行董事会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其董事产生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同。行长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世界银行的行政首脑。世界银行的表决制度采用加权表决制,具体方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本相同。

(二)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成立于1960年,其成员必须首先是世界银行的成员国,目前有成员163个。国际开发协会设立的宗旨是帮助欠发达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减轻其贫困状况。国际开发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向没有能力以商业贷款利率借贷的贫困国家提供优惠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是无息的,借款国只需付1%的手续费,用于协会的行政支出,贷款还款期限最长可达50年。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除成员国认缴外,发达成员国的捐款、世界银行的拨款,以及自身业务的收益是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成立于1956年,凡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可申请加入,目前成员国有175个。其设立目的是通过向成员国的生产性私营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和股权投资,促进此类企业的发展,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规模较小,但贷款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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