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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法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的角度来说,由于行政机关自身可代为执行法定义务,故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但应注意区分行政机关自身的代履行和第三人的代履行。代履行须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如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在确定义务人确为故意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而非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时,方可实施代履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法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后者又可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机关的不同,分为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不同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可分为对财产、对人身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义务的特点,可以分为对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根据执行方式分类更具法律意义。即根据执行主体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将行政强制执行划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一)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1.间接强制。间接强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间接办法强制义务人履行其行政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在实践中,间接强制又可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

其一,代履行。

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法定义务时,如果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也能够达成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该义务相同的状态,则可由行政机关自身或第三人代替该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该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被称为代履行。例如,义务人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可请人代为拆除,并由该义务人承担拆除费用。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的角度来说,由于行政机关自身可代为执行法定义务,故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

但是,在使用代执行的概念时值得注意的是:第一,不应和直接强制混淆在一起。直接强制也是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而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但直接强制是强制义务人自身履行义务或对义务人的财产、行为作出强制,因而不具有行政机关代为执行的特性。第二,不应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执行中其他行政机关的代为执行相混淆。被委托的执行机关是代替委托机关代为执行,而不是代替义务人履行其不履行的义务。

代履行既可由行政机关自身,也可由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但应注意区分行政机关自身的代履行和第三人的代履行。行政机关自身代履行并非一定要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代履行,即使代履行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实施的,但只要该代履行是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主持或指挥下进行的,这种代履行都是行政机关代履行,而非第三人代履行。第三人代履行通常是由执行机关委托执行机关和义务人以外的某一组织实施的代履行,实施的主体是第三人自身,执行机关不主持或指挥第三人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代履行的要件是:(1)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的义务,故可以请人代为履行。(2)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3)该法定行政义务是由法定有权机关通过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之于义务人的。(4)代履行须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如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5)由执行机关向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的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的程序一般分为告诫、代履行和收取费用三个阶段。告诫应在代履行实施前进行,并须书面告诫,告诫通常附有时限,有时须经多次告诫。在确定义务人确为故意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而非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时,方可实施代履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情况紧迫,也可不经过告诫或不待告诫期限届满,立即代履行。就收取费用来看,我国对代履行费用是在代履行实施前、代履行结束后抑或代履行进行中征收,没有统一规定。

其二,执行罚。

当义务人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时,有执行权的机关使义务人承担新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该义务相同的状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被称为执行罚。例如,对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课以滞纳金的执行罚,以促使其缴纳税款。执行罚加之于义务人的新的给付义务,通常是财产或金钱上的给付义务,故有些国家和地区也把执行罚称强制金或怠金等。

执行罚的要件是:(1)执行的义务一般是作为的义务,且这种作为义务必须是经义务人本人自为的义务,故执行罚是促使义务人本人履行义务;也有一些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可通过执行罚促使义务人停止作为。(2)执行罚必须依法在事前告知义务人开始执行罚的时间、数额。(3)如果义务人在执行罚至一定时期仍不履行义务,执行罚难以达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则作出执行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依法自行以直接强制手段强制执行。

执行罚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告诫,并附有期限,在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执行罚即告结束。

2.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其履行的法定义务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对其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其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间接强制达不到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强制手段,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采用间接强制的手段时,有执行权的机关可依法对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

相对于间接强制来说,直接强制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更为有效、更为严厉的方式。它一方面利于实现行政目的,另一方面也容易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采用直接强制必须慎重进行。

比照代履行和执行罚,直接强制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有如下特点:(1)直接强制的适用范围较代履行、执行罚更为广泛。一般来说,无论是作为的义务还是不作为的义务,无论是可代为履行的义务还是不可代为履行的义务,在必要时均可采取直接强制的方式。(2)直接强制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通常而言,只有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或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而达不到使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时候,才能采用直接强制方式。也就是说,采用直接强制方式必须是在穷尽了其他间接强制方式之后进行。同时,为了避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直接强制的执行条件、执行程序都应有严格规定,并应在执行中严格贯彻适度原则,即以实现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限度,不能扩大执行,以免给义务人造成超过其应履行义务的损害。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这里所说的方法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或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其具体实施手段和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执行机关不得自行创立新的未经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

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也可按照其方法进行,这样的分类相对而言更为具体、直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可以就所涉内容分为对人身、财产和行为三大类,各大类中又有相应的细分。当然,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和措施散布在诸多的法律、法规中,这里也只能试举其例。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拘留。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的行政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2)强制传唤。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3)强制履行。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4)遣送出境。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留居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强制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强制遣回原地。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强制扣缴和强制拍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强制退还、强制拆除和强制没收。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和第52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变价抵缴。根据《海关法》第37条和第53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如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1条到第53条都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局可以实施对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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