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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是确定保险事故最基本的依据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在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火灾予以了定义。只是保险条款里的“火灾”将引起的原因局限于“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根据保险条款释义对“自燃”的定义:自燃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一、保险责任是确定保险事故最基本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因此,要确认一起事故是否保险事故,就要看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所约定的事故。本案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出具给马某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略;(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三、四、五)略。因此在保险条款中“火灾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两者与燃烧有关的情形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同时在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火灾予以了定义。火灾是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及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因此保险合同里约定的火灾并不完全等同于“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火灾的定义。“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火灾的定义有两点:一是因失火而造成的灾害;二是燃烧很多建筑物的灾难性大火。但显然两者是广义与狭义的关系。并且两者并不矛盾,都突出了灾害性的特征。只是保险条款里的“火灾”将引起的原因局限于“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这种定义上的约定主要是为区别“火灾”和“自燃”。

根据保险条款释义对“自燃”的定义:自燃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在自燃定义中的“火灾”一词显然应作广义解释。不然之前约定的“火灾”就毫无意义了。而“自燃”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二、三、四)略;(五)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者机关单位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七、八、九)略,是属于免责情形之列。因此自燃和火灾在保险条款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引起燃烧的火源的位置。车辆自身引起的就是“自燃”,车辆自身以外的就是“火灾。”

既然保险条款对“火灾”和“自燃”的定义有如此清晰的界定,那么本案应该很简单才对。实质不然。这里其实又引申出了一个新的争议焦点,即“立体燃烧”是否属于“火灾”抑或是“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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