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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公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为任何宗教信仰。另外,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六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其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等。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共同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由。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侵害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原则,应当予以禁止。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方式;从行为的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进行活动,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等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恶劣,等等。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界限划分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它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的风俗习惯自由,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公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为任何宗教信仰。(2)犯罪手段不尽相同。本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手段则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

(三)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本罪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等邮件,作为犯罪对象的信件,不仅包括私人间的信件,而且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的信函。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所谓非法开拆,是指未经信件所有人同意,使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状态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做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犯罪。另外,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犯罪方法和对象上是基本相同的,在主观方面都由故意构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后者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犯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3)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后罪的构成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实践中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对这类案件,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并从中窃取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数额不大的,按侵犯通信自由罪一罪处理,并给予适当的从重处罚。(2)非邮电通信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和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犯了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2)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了其主管、经手邮件、电报的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邮政工作人员,具体包括邮电部门的干部、营业人员、分拣员、接发员、押运员、接站员、搬运员等。根据《邮政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亦应视为邮政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划分

本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私自开拆、隐藏、毁弃邮件、电报。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五、报复陷害罪

(一)报复陷害罪的概念和构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本罪的对象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四类人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二)报复陷害罪的界限划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与职权无关的打击报复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具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所实施的相关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本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本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3.本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其行为与职务没有必然联系,并且犯罪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本罪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该罪。

4.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本罪的客体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犯罪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三)报复陷害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选举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有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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