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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法律规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再审案件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以上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法律之所以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因为再审的案件,有可能在审结后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为了避免因继续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减少和制止由于错判造成的不良后果,所以在再审期间要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至于法律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只“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主要是为了慎重。因为尽管决定再审时已经“发现”原判决有错误,但不经实体审理就撤销原判,是不符合诉讼程序的,也是不严肃的。只有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后才能决定是撤销原判决,还是维持原判决;是部分撤销原判决,还是全部撤销并予以改判。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而不允许实行独任制。若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以防止其先入为主,从而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处理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例外),经过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是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仍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终结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原来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一律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第一、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第一、第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第一、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再审案件审判的具体规定

1.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按不同情形进行:(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先由申请再审人陈述再审请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2)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3)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发表意见。

2.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者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再审案件合并审理。

3.再审案件的撤回

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以上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4.再审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裁定再审后,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2)改判

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且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在审理过程中,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5.再审案件的调解

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仍然可以调解。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再审程序启动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三者引起再审程序的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法院内部对自己的审判工作行使监督权,也是发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详细的再审事由和专门的审查程序以及具体的审查方式,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申诉难”顽疾。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程序。

思考题

1.再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2.简述再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重审的关系。

3.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的程序。

4.试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有哪些?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刘南与王妮于1997年1月结婚,双方因性格各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紧张。1999年4月,刘南以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起诉要求与王妮离婚。一审法院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王妮认为法院不应判决共同财产房屋归刘南所有,因此申请再审。另外,她与刘南结婚时父亲曾送给她一件祖传瓷器,这件瓷器一直由刘南保管,在一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此事,她希望人民法院再审时一并处理。

问题:

对于本案中王妮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延伸阅读

1.江必新、孙祥壮、王朝晖:《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吴杰:《民事再审原理及程序构造》,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注释】

[1]我国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6章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即指再审程序,本书即采此种观点。另有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只是启动再审的前置程序,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后续的、纠正错误裁判的程序;也有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再审程序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详见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8页。

[2]章武生.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法律科学,2002(1):107.

[3]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5):92-95.

[4]虞政平.我国再审改革的必由之路.人民司法,2003(1):25.

[5]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法商研究,2006(4):40-41.

[6]参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法学研究,2000(5):92-95.

[7]参见张卫平.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泛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5):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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