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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再审后下一步怎么审理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11.5.3 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行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已经超过法定期间、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出;(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3)必须具有法定理由: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符合条件。

3.再审案件的审理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做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2)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来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则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由此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来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或者再审时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均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由此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3)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以防止原审审判人员的主观偏见。

(4)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一审案件的期限,即应在三个月内做出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二审案件的期限,即应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判。

(5)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4.再审裁判

再审裁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做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再审裁判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维持原裁判。原判决、裁定并无不当的,应当判决维持并继续执行原判决、裁定。原中止执行的裁定自行失效。

(2)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做出相应裁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理由主要包括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

(4)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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