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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管理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农业部。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考核符合要求、并经农业部审核合格的,换发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六条 变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或注册地址名称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换发生产许可证,并由农业部公告。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异地生产的;

(二)设立分厂的;

(三)变更生产地址的;

(四)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的。

第十八条 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备案表,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农业部。

农业部不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督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备案材料汇总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考核符合要求、并经农业部审核合格的,换发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饲料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三)生产企业停产1年(含1年)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由农业部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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