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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邻接权中,纳入对图书、报刊出版者权利的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大特点。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权的成立。专有出版权并非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如果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与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出版者不能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有的国家,侧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著作权法中不作硬性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在邻接权中,纳入对图书、报刊出版者权利的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大特点。1991年《著作权法》赋予了出版者三项权利: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权,装帧设计权。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仅保留了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出版者对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出版者有权禁止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版式设计,而不论出版的作品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安排,是指由文字排列的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和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它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权的成立。版式设计权的内容主要限于禁止他人擅自按照出版者的版式设计而进行的复制。如果他人进行的是改动很小的或者变化了比例的复制,出版者同样有权予以禁止。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的第10年的12月31日。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为什么删去出版者的装帧设计权和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装帧设计是对书报杂志的装潢设计,包括封面、插图、开本、书脊、封里、扉页等印刷物外观的设计,在多数情况下,装帧设计本身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8]图书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与作者约定的独家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专有出版权并非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如果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与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出版者不能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公有领域作品的出版,出版社不享有专有出版权。显然,从本质上讲,专有出版权不是出版社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内容。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当然地享有专有出版权,在2001年进行修订时,对该规定是否修改存在重大分歧。在比较法上,有些国家侧重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规定作者在出版范围内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可作为出版合同的标的,如无相反约定,授予的权利推定为专有权利。有的国家,侧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著作权法中不作硬性规定,而由当事人约定。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时采用的是后一种模式。

【注释】

[1]参见《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2]参见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3]参见《罗马公约和录音制品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4]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5]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页。

[6]参见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解》,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7]参见王迁:《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8]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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