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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这种说法已广遭质疑和否定,目前普遍认为,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称为犯罪阶段,名不符实,很不科学。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而是受到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限制,有其特定的范围。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研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首先,在于准确定罪。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和特征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由于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所以,犯罪停止形态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完成,并非任何人都能实现其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底、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之外,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例如,某甲欲实施盗窃,但经过反复思考,最后打消了盗窃的念头,并未实施盗窃行为,由于其仅有盗窃的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属于犯罪过程中。同样,犯罪既遂以后,也不再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我们考察一种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以一种行为结局性停止作为参照依据,而不能以行为的暂时停止来确定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因此,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一个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例如,出现了犯罪既遂形态之后,就不可能再出现未遂或者中止形态;出现了犯罪未遂形态之后,就不可能再出现中止或者既遂形态。各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彼此独立,不可能相互转化。

我国刑法学曾受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多年来一直把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等不同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通称为犯罪阶段、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如有人认为,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停顿的阶段。这就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近年来,这种说法已广遭质疑和否定,目前普遍认为,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称为犯罪阶段,名不符实,很不科学。现在,一般都改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不是同一概念,不能加以混淆。但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没有犯罪的过程和阶段,就没有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可以产生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两种停止形态;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可以产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三种犯罪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的区别表现在:(1)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犯罪过程的停止和结局,是一个点;后者是犯罪的整体过程或段落。(2)呈现状态不同。前者因行为已停顿下来,故处于静止状态;后者因行为可能继续进行,故处于运动状态。(3)能否共存于一罪不同。前者不能同时共存于一个故意犯罪中,即一个故意犯罪只能出现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择一的;后者却可以共存于一个故意犯罪过程中,即一个故意犯罪可以具有数个阶段,是可以共容的。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而是受到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限制,有其特定的范围。

首先,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因为过失犯罪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抱着否定的态度,或是没有预见,或是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又必须以法定后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所以,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过失犯罪只有是否成立即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其次,对于间接故意犯罪,多数人也认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从主观上看,间接故意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这样,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时,这种结局也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放任心理由其所包含的客观结局的多样性和不固定性所决定,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志和追求心理。之所以在未完成犯罪时停止下来,对犯罪的预备和未遂形态而言,是因为受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对犯罪的中止形态而言,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原先完成特定犯罪的意图。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人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上看,犯罪未完成形态表现为,因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或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实施的危害行为也只有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同样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三、研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研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首先,在于准确定罪。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一切犯罪,都取其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对于犯罪既遂的行为,直接引用相应的分则条文认定即可。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还有大量的以未完成形态出现的犯罪,在这些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分则条文并不完全吻合,还需结合刑法总则第2章第2节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才能完整说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与特征。显然,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刑法有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规定。其次,在于恰当量刑。一般地说,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总是要或多或少地轻于同类犯罪的完成形态。而同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内部,预备、未遂和中止之间,也都是轻重有别的。可见,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能使我们更深入、更全面地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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