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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概述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四节 《刑法·分则》概述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将四百多种具体的犯罪归纳为十类,科学完整地构成了我国《刑法·分则》的体系,分述如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国家主权、分裂国家、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侵害国家其他的根本利益、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颠覆国家政权,投敌叛变,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叛逃,间谍,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战时资敌等具体犯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其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的具体犯罪主要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制造、贩卖枪支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罪以及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以营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因此,《刑法·分则》规定这一类罪的条文超过了《分则》全部条文的1/4,具体又分为八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和过失重伤罪外,其他犯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等。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抢劫罪、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12种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其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国防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军事设施等国防方面的利益;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自然人犯罪主体中,多为一般主体,个别为特殊主体;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犯罪,也有个别犯罪既可以由故意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12个罪名。

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公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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