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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的概念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犯罪行为应该就是刑事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越轨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等应该是犯罪学中需要研究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但客观的犯罪行为一定是出于一定的思想和动机的,所以,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也不应该列入犯罪行为之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行为。

一、犯罪行为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需要采取强制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惩治、控制、矫治及防范的反社会行为(1),它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该如何确定,实际上都是源于刑事法的规定。当然,刑事法之所以将某些人的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另一些人的另一些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是根据社会的价值理念、道德取向、风俗习惯、法制传统等等来确定的。他们的行为虽然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然而在客观上,这些行为都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社会因此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去尽力减少和消灭这种行为,以排除这种对社会的人为危害。

犯罪学研究犯罪行为,不只是为了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还要研究这些行为产生的原因,形成的规律,并探索预防和矫治这些行为的措施和手段。

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有关刑事法所禁和应禁的客观行为,应该说是抓住了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这种表述有四个要点。

(一)犯罪行为是犯罪现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犯罪行为是一种主要的犯罪现象,全面透彻地分析、研究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心理,是真正理解犯罪人与被害人,查明犯罪原因,犯罪行为的形成、实施,并据此设置有效防治对策的前提。

(二)犯罪行为是刑事法所禁和应禁的行为

犯罪学家一般是强调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全部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社会越轨行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以及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应当法定为犯罪但尚未被法定为犯罪的待犯罪化的行为等。也有的学者认为,既然这些人的这些行为能够被确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应该将其规定在刑事法之中。为什么对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理解,实际上源于学者们对于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双重标准,即把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看作为实然的刑事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把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看作为既是实然的刑事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又是应然的理论标准认定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刑法学不仅应该研究实然的刑事法,也必须研究应然的刑事法。应然的刑事法应该规定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学中所讨论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一致的。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传统中,刑事法主要是应然的规则和依据应然规则形成的判例,缺乏刑事法的实然性规定,其所属法域中的犯罪更应该被看作是刑事法应禁的行为。如果从这一角度上看,刑法学中的犯罪行为与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应该是一致的,犯罪行为就是刑事法条款所禁和应禁的行为。

(三)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刑事法规定应受到严厉处罚的行为

西方大陆法系的刑事法典一般包括重罪规定、轻罪规定和违警罪规定。与我国刑事法制相比较,其重罪规定大致相当于我国刑法典中的犯罪规定,其轻罪规定大致相当于我国劳教法规等的处罚规定,其违警罪规定大致相当于我国治安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所以,这里所说的刑事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在我国应该包括刑法典所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其他法律(如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境法律)的相关条款所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所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但是,对越轨、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我们必须与以厘清,对于越轨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社会会给予相应的管教,但这种管教与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是有区别的。如果社会给予这些类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包括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则说明这些类行为已被社会认定为犯罪行为。所以,犯罪行为应该就是刑事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越轨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等应该是犯罪学中需要研究的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四)犯罪行为是因果明确的客观行为

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行为。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是可知或可感的行为,是造成了一定的客观危害的行为。仅有犯罪者的思想(犯意)和动机而没有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不能构成犯罪行为的。但客观的犯罪行为一定是出于一定的思想和动机的,所以,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反射动作构成的行为(应激反应)、睡梦中行为、受不可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出现的行为、在他人暴力强制操控下的行为等等都不能列入犯罪行为之中。精神病患者的行为也不应该列入犯罪行为之中。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行为。他们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样,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已。犯罪学应该研究这些类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方面是探索对这些类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防控途径,另一方面是要明晰这些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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