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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肢体接触性比赛中的犯罪行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贝肖普受此撞击,头部受伤,并于几小时后死亡。第三项,被告人由于驾驶汽车在赛道上与他人比赛时举止鲁莽,致使贝肖普受到致命伤害,并致其死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予以维持。本案中,肢体接触并非是赛车比赛的必要组成部分。在非肢体接触性比赛中,发生体育暴力伤害的概率会远远低于肢体接触性竞赛。在这个问题上,应有别于对进行直接肢体接触性比赛的运动员的要求。

六、非肢体接触性比赛中的犯罪行为

?萨斯托利奥案[23]

案件事实:被告人萨斯托利奥在参加赛车比赛时,碰撞了其他赛车,导致连环碰撞,并致受害人贝肖普死亡。比赛赛场位于卢嫩堡的莫霍克体育馆。比赛线路呈椭圆形,内部边界934英尺宽,包括两条各200英尺的直线赛道,以及一条末端为弯道的267英尺长赛道。直线赛道宽40英尺,弯道处加宽至50英尺,赛道为黑柏油路面。赛道两侧有2英尺高的防护栏,在弯道处也做了加高处理。在每个弯道处,赛道内都设置了一块2英尺宽的灰色混凝土,高度与赛道保护栏相同,只是其表面呈粗糙的折皱型。“小型”赛式汽车的轴距大约为70英尺,宽度大约4英尺。事故发生当晚,体育馆很安静,赛场灯光明亮,赛道上共有六名选手。比赛开始后,汽车飞驰而出,选手尼米行驶在赛道内侧,处于领先位置,而位于外道的就是本案死者贝肖普。紧随二者之后的是普罗文和伍兹,他们处于第二梯队。最后的两位是伯那第及被告,他们之所以殿后,乃是因为两人都是经验最为丰富的赛车手,并拥有最快的赛车。

当赛车行至半圈时,尼米赛车的左轮距赛道内侧仅有2英尺,被告人试图驾车行至尼米的左侧。尽管已没有足够的空间供其从左侧超越尼米,但被告的车速此时已经达到了40英里每小时。有证据表明他撞击了尼米的车身,并将尼米的车推向位于尼米右侧的死者贝肖普的赛车,结果导致贝肖普的赛车发生三次侧翻。其他证据也表明,被告试图行至尼米的左侧,迫使尼米向右行驶,以避免同被告发生碰撞,但却碰上了位于外道的贝肖普。贝肖普受此撞击,头部受伤,并于几小时后死亡。

被告萨斯托利奥因此受到三项指控:第一项,被告于1948年6月25日袭击了贝肖普,并致其死亡。第二项,被告以鲁莽方式驾驶汽车,在赛道上袭击了贝肖普,并致其死亡。第三项,被告人由于驾驶汽车在赛道上与他人比赛时举止鲁莽,致使贝肖普受到致命伤害,并致其死亡。经审理,初审法院判定对被告人的三项指控均成立。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证据充分,予以维持。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鲁莽的(reckless)。鲁莽行为被定义为“在负有义务的情况下,作出的一种故意的行为,该行为包含着极高的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的可能性。”[24]鲁莽行为等同于法律上的故意行为,如果鲁莽行为导致他人人身遭受伤害,行为人就犯有袭击罪。而如果行为导致受害人出现死亡的结果,则属于误杀。[25]在体育比赛中,某些追求增强身体力量、技巧及敏捷度的竞技具有合法性,例如摔跤、击剑橄榄球,这些项目中存在的肢体接触是比赛的必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存在鲁莽行为,并忽视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他实施的就是犯罪行为。本案中,肢体接触并非是赛车比赛的必要组成部分。被告在没有足够空间允许他超越前面的赛车时,仍坚持这样做,并最终使碰撞发生,可以认定它的行为是鲁莽的,应被认定为犯有误杀罪。

体育竞技活动的形式多样,如果按照是否会引起参赛者肢体接触为标准,我们可以将体育竞赛划分为肢体接触性竞赛与非肢体接触性竞赛。前者如本章所提及的多种竞技活动,后者以游泳、体操、跳水等比赛为代表。在非肢体接触性比赛中,发生体育暴力伤害的概率会远远低于肢体接触性竞赛。同时,肢体接触性体育竞赛中,还可依据接触的方式分为直接肢体接触性体育竞赛和间接肢体接触性体育竞赛两类。前者如拳击、摔跤等,后者如赛车、赛艇、帆船等。

从本案可以看出,间接肢体接触性体育竞技活动中,虽然免去了球员之间直接发生身体对抗的风险,但在比赛工具的帮助下,参赛者的行为却往往更具侵害性。本案主审法官判定被告存在忽视他人生命安全的鲁莽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被其等同于法律上的故意行为。事实上,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车手,被告人在超车的过程中,应该能意识到自身行为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要求其尽到对其他参赛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并不过分。在这个问题上,应有别于对进行直接肢体接触性比赛的运动员的要求。

综观上述六案,由于体育职业化的发展,参赛者对获取比赛胜利的追求压过了他们对彼此人身安全的关注。一般社会生活中起评价引导作用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在体育竞赛中被运动员们抛到了脑后。体育比赛的参与者逐渐形成相对固定的群体,各类赛事所设立的丰厚奖金和其他回报,使比赛行为日趋向暴力化方向发展。当一些严重体育暴力行为,脱离于体育组织的控制,且不能为社会基本规范所容忍时,国家司法机关就必然选择采用刑事处罚的手段遏制其泛滥之势。

然而,即便案件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法院也依然要面对诸多难题。一方面,如何协调法律与体育政策之间的冲突,是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判定诸如体育竞赛中受害人同意的范围等问题,成为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在各国体育刑事立法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直接适用现行法律规定,难免出现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的情况。因此,加强体育暴力的刑事立法和研究,是当务之急。

【注释】

[1]Austin Murphy.North Star on Ice:Minnesota's Dino Ciccarelli Went to Jail for Assaulting a Player During a NHL Game.Sports Illustrated,1988(5):34.

[2]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876年2月4日。

[3]纽约州Onondaga郡Sessions法庭,1895年7月。

[4]“可宽恕的杀人”(excusable homicide),指意外事故致人死亡或自卫过程中的杀人,杀人者的行为有一定的合法或合理依据,且尽了应有的注意,不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5]Jeffrey M Schalley.Eliminate Violence from Sports Through Arbitration.Not the Civil Courts,Sports Lawyers Journal,2001(8):191.

[6]纽约州Suffolk郡法院,1998年2月27日。

[7]250 N.Y.479,482-483,166 N.E.173.

[8]Morgan v.State,90 N.Y.2d 471,662 N.Y.S.2d 421,685 N.E.2d 202(1997);Turcotte v.Fell,68 N.Y.2d 432,439,510 N.Y.S.2d 49,502 N.E.2d 964.

[9]Greenberg v.North Shore Central School District No.1,209 A.D.2d 669,619 N.Y.S.2d 151;Cassese v. Ramapo Ice Rinks,Inc.,208 A.D.2d 488,616 N.Y.S.2d 797.

[10]Benitez v.New York City Board of Education,73 N.Y.2d 650,657,543 N.Y.S.2d 29,541 N.E.2d 29.

[11]爱荷华州上诉法院,1990年12月27日。

[12]See Iowa Code§708.4(1989)(class“C”felony).

[13]See Iowa Code§§708.1(1),708.2(2)(1989)(serious misdemeanor).

[14]See Iowa Code§903.1(1)(b)(1989).

[15]See Iowa Code§901.8(1989).

[16]See Iowa Code§708.1(1989)(last unnumbered paragraph).

[17]加拿大法院已经关注对于比赛停止后发生的事故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作为鸣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此后的行为都不再是比赛的组成部分。Re Duchesneau,[1979]7 C.R.3d 70,83(Que.Youth Trib.1978).但同时,加拿大法院也认识到:这样一条简便易行的规则不能脱离当时具体的环境,进行适用。Regina v.Leyte,13 C.C.C.2d 458,459(Ont.Prov.Ct.1973).

[18]Regina v.St.Croix,47 C.C.C.2d 122(Ont.Co.Ct.1979),and Re Duchesneau,[1979]7 C.R.3d 70,84(Que.Youth Trib.1978).

[19]与之相反,许多法律评论者都否定体育暴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20]纽约州Suffolk郡地方法院,1976年3月30日。

[21]1969年,在一场职业冰球比赛中,两名球员的争吵演变成一场诉讼。爱德华·格林和维恩·马基是这起案件的两位当事人。事故发生于比赛过程中,格林用戴着手套的手打了马基的脸,接来下发生的事无法用证据还原原貌。有可能是马基用他的球棍击打了格林的腹部进行报复,随后双方即发生了恶战。格林先打了马基的肩膀,而马基则打折了格林的头骨,回以颜色。马基最终被指控“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袭击罪”,格林最终被指控犯有普通袭击罪。但是,两人最终都被无罪释放。

[22]1970年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首先审理了雷吉那诉马基案,探讨了受害人同意问题。依受害人同意理论,所有的运动员都会“同意”接受那些依据运动性质本身而必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暴力。但审理法院认为:受害人同意并不适用于这起案件,因为“没有一个运动员应该被假设会接受充满恶意、挑衅及过分的暴力袭击。”1970年,安大略省法院又审理了雷吉那诉马基案,法院认为:对于受到戴有手套的致害人的击打,导致其面部伤害,受害人是同意该行为属于比赛固有风险的。因为受害人知道这是冰球比赛中会出现的一般行为,并不会导致严重伤害。

[23]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1949年12月29日。

[24]Commonwealth v.Welansky,316 Mass.383,399,55 N.E.2d 902,910;Commonwealth v.Bouvier,316 Mass. 489,494,55 N.E.2d 913;Scaia's Case,320 Mass.432,434,69 N.E.2d 567.

[25]Commonwealth v.Welansky,316 Mass.383,401,55 N.E.2d 902;Commonwealth v.Bouvier,316 Mass.489,494,55 N.E.2d 913;Sheehan v.Goriansky,321 Mass.200,204,72 N.E.2d 538,173 A.L.R.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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