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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权内容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补选和罢免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以及任免国家机关部分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全国人大任免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通过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决定接受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人员的辞职请求,可以罢免由它选举、决定任命和通过任命的人员。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任免部分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各项任免名单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酝酿审议后,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权限(见选举一节,略)

(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限(简述)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补选和罢免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以及任免国家机关部分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五)目前选举罢免的法律条款

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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