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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研究的不足

时间:2022-01-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必须对以下问题更进一步地探讨:有关中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规制问题的现有文献往往是局部地区的案例观察,缺乏全景式的分析研究成果,难以明确流域越界污染对地方环境规制绩效的影响。
以往研究的不足_越界水污染规制

2.5 以往研究的不足

对以往文献的梳理表明,对跨行政区水污染的研究还存在着相当多亟待深入分析的课题。由于政府层级对环境规制绩效的影响是近年来才引起环境经济学家关注的领域,其理论上的争议和经验研究的缺乏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机会。我国对流域越界污染的研究多集中于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技术层面,缺乏对中观层面的关注,采用的研究方法多是对特定流域和特定污染纠纷的案例研究,没有建立规范的分析体系,不能就流域越界污染规制现状和发展趋势提供普遍适用的研究结论。许多文献的研究视野局限于环境政策本身而没有考虑到环境决策背后的社会与经济背景,在政府规制行为激励机制方面的研究尚待深入。

总体而言,特定污染物相同数量的排放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因地而异,但是长期以来单一的环境标准忽略了地区差异。为什么单一的环境规制政策难以改变呢?污染控制是否可以采用多边协议、市场交易的合作方式呢?有研究将中央命令—控制方式占规制主导地位归因为联邦环境规制高度集权所导致的刚性和惰性(Bulter and Macey,1996),另一些研究则归因为有关地区环境偏好和环境状况的信息上的缺乏(Rivlin,1992;Bartik,1991)。“一个更严格的、更现实的理论应该遵循更广的委托—代理理论的原则。……工具和约束要与产权和法律相吻合;有可能的话,理论应该将产权和法律作为内生变量来分析。”[17]因此,可以考虑从规制理论上另辟蹊径,研究不同的规制结构与越界污染之间的关系,对环境规制制度的选择加以解释。

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必须对以下问题更进一步地探讨:

(1)有关中国跨行政区流域污染规制问题的现有文献往往是局部地区的案例观察,缺乏全景式的分析研究成果,难以明确流域越界污染对地方环境规制绩效的影响。由于对环境规制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缺乏定量分析和系统研究,大部分研究往往限于狭义的环境政策,忽视了宏观社会经济政策与环境政策的互动。为此,本书计划结合中国市场经济转轨和财政分权改革的宏观背景,对中国当前环境规制制度的制度绩效进行经验研究,评估相关的社会经济因素对地方环境规制绩效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越界污染对环境规制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这是对我国越界水污染规制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的实证基础。

(2)规制理论应该反映规制环境,与企业和规制者的信息结构、约束和可行的工具相一致[18]。越界污染问题所面临的约束,不仅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还必须考虑到规制者有限的规制范围和交易约束的局限。以往研究往往在单一政府假定下考察各种环境政策工具的效率,缺乏对一国境内政府等级制下的越界污染问题的考察,这导致环境规制在处理越界污染问题上的失败。在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必须考虑到地方政府自主选择公共服务水平对本地和周边地区的影响,探讨越界外部性规制的有效激励问题,提供更为精炼的环境规制理论指导流域污染规制制度的变革和环境规制工具的设计。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3)以往文献对环境规制的研究主要是将政府作为规制者,将排污企业作为被规制者来进行研究的,这往往忽视了污染受害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环境规制制度的影响。但是,在环境问题上实际存在着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规制竞争,政府规制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案,应对政府之外环境规制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从而丰富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随着公共管理的变革和政府—社会伙伴关系的拓展,政府不再是唯一的规制主体,利益集团有可能不通过政府实现其规制需求,而是通过自我组织和社会参与直接对影响社会公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可能性已然在实践中广泛出现。越界水污染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政府作为规制主体受到行政辖区边界和规制资源上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探讨非政府规制主体的规制可能性与实现途径极为必要。本书拟借鉴经济社会学和环境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结合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越界水污染规制中的自愿规制的动因、方式及其效果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更为全面的越界污染规制框架。

【注释】

[1]d’Arge,R.C.On the Economics of Transnational Externalities.In Mills,E.(ed).Economic Analysi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5:397-434.OECD.Economic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Paris:OECD,1976.

[2]Revesz,Richard L.1992.

[3]Stone,Christopher D.1993.

[4]式(2.1)和(2.2)中,社会福利函数是静态的,并且考虑的是排放流。但是,许多污染损害源于累积存量而不是流量。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问题是存量外部性的典型例子,不是温室气体直接导致环境变化,而是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累积导致环境变化。为了将存量外部性概念纳入模型,需要考虑时间维度,福利函数采用积分的形式表达。

[5]合作与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区别参见Bloch,1997;Finus,2003。国际环境协议的合作博弈方法参见Chander and Tulkens(1995;1997);Eyckmans and Tulkens (1999);Funaki and Yamato(1999)。

[6]非均匀混合污染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污染水平不仅仅取决于总的排放量,也取决于排污国家与受污染国家之间的空间位置。最典型的例子是下游污染问题,例如莱茵河的污染,法国和德国的排污量影响荷兰,而荷兰的排污量则无法上溯影响到法国和德国。再例如下风向问题,因为西风的盛行,英国造成的酸雨多沉积在斯堪地纳维亚半岛,与之类似的是美国所产生的有害气体常影响到加拿大。

[7]非均匀损害指的是不同国家遭受的污染程度不同。这可能由于物理因素,如酸雨在酸性土壤所造成的危害比非酸性土壤要高;也可能由于经济因素,如环境质量的评估和经济活动的结构在各个国家都是不同的。

[8]金融转移的替代方案是将环境问题与贸易或技术问题捆绑起来的“事务关联”方案。参见Whalley,1991;Folmer et al.,1993;Barrett,1994;Carraro and Siniscalco,1994;Botteon and Carraro,1996。

[9]Percival,Robert V.Environmental Federalism:Historical Roots and Contemporary Models[J].Maryland Law Review,1995,54:1141.

[10]See Oates,Wallace E.and Portney,Paul R.2001.

[11]参见Portney,Paul R.空气污染政策,载于Portney and Stavins,2004:156。

[12]Tiebout C.,1956.

[13]“联邦主义”在经济学中的用法与政治学中的标准用法是不同的。政治学中的联邦主义指的是一种政治体系,通过宪法保证中央和各级分权化政府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利。在经济学的视野中,几乎所有的公共部门或多或少是联邦制的,因为不同层级的政府都提供了公共服务并且拥有一定程度的(实际)决策权。财政联邦主义表示对政府收支与责任配置的关注。经济学家承认,“财政联邦主义”似乎是个选择并不恰当的术语(Oates,1999)。

[14]尼斯坎南式(Niskanen)官僚源自尼斯坎南模型,这是一种公共选择理论。该理论假定官僚制组织中的行政人员都是自我利益的理性追求者。

[15]参见周玮,十大措施应对中国严峻环境形势[N],中国经济时报,2005-6-7 (1),该报道源自记者在世界环境日对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的采访。

[16]在2005年6月召开的中国循环经济高峰论坛上,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质疑计算绿色GDP的重要性,其理由之一就是环境污染的“开放性”:对资源和环境损失的估算很难像产值统计那样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例如,淮河的污染是给上游河南省的GDP上“扣分”还是给中游的安徽省“扣分”,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核算体系。参见中国经济时报,2005-6-21(3)。

[17]Laffont and Tirole.2004:28.

[18]Laffont and Tirole.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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