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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制的起源_西方近代职业教育

时间:2022-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徒制的起源_西方近代职业教育一、学徒制的起源学徒制原在欧洲行之多年,一般是贫穷家庭的儿童由家长或保护人送到匠师作坊,订立合同,在协助匠师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两种法令把学徒制进一步完善起来,同时成为英国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现在一些人往往误认仅仅前者是学徒制而忽略了后者,是应予纠正的。

学徒制的起源_西方近代职业教育

一、学徒制的起源

学徒制原在欧洲行之多年,一般是贫穷家庭的儿童由家长或保护人送到匠师作坊,订立合同,在协助匠师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英国职业教育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3世纪,当时在行会组织中普遍沿袭的师傅向徒弟传授技艺的做法,就是学徒制职业教育的一种雏形。一般情况下,这些行会中的劳动组织通常由徒弟、工匠和师傅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三种身份之间长少有序,徒弟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和劳动后晋升为工匠,然后再由工匠晋升为师傅。通常,师傅一次只准带一个徒弟,徒弟在师傅的指导下,须经过七年的见习才能转为工匠。徒弟在学徒期间住在师傅家,自付学费,除衣食费用外还拿一定数额的工资。师傅边在徒弟的协助下从事自己经营的职业,边向徒弟传授技艺。徒弟满师转为工匠后,一般仍住在师傅家,为师傅从事手工业劳动,而师傅对工匠仍负有教育的义务;在多数情况下,师傅让工匠在外游历几年以广见闻、丰富经验和提高技艺。游历结束后,工匠要独立制作自己的得意之作。只有在得到师傅的认可之后,工匠才能晋升为师傅。从12世纪起一直到16世纪中叶,英国一直采用这种制度对徒工进行职业和技术训练。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和封建制度的瓦解,行业呈崩溃的趋势,学徒制度也受到了冲击,学徒制度的规定也变得五花八门。英国人认为,儿童的教育应是父母而不是国家的事,每个家长都可以根据其孩子的能力和判断力,在没有市政当局的帮助或干涉下,给予他自认为是最好的教育;同时还认为,每个儿童都应学会一种贸易和读写能力及宗教知识,这将使儿童自给自足,而不成为社会负担。孤儿和那些因父母太穷不能得到基础教育的儿童,及那些被父母忽略了教育的儿童将由当局进行教育和订立学徒契约。

1563年,当时的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了《工匠学徒法》(StatuteofArtificers),为学徒制度作了统一规定,把存在已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定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统一了全英格兰的学徒训练(该法施行至1814年才得以废除)。该法律规定:①学徒年限一律为七年;②只有在徒弟的保护人拥有财产的前提下才允许其孩子当学徒;③允许师傅每带三个徒弟,可雇佣一个工匠;④只有在城市里生活的人才有雇佣徒弟的权利,只有不是工人、农民的城市自由民子弟才能有资格当徒弟。(10)这部法律颁布后使英国的学徒制度得以生存,直到工场手工业时期的末期还完全有效。

在当时的英国,大多数儿童很早就被送到师傅那里去了。从父母和师傅签订合同时起,儿童就全由师傅负责。学徒期一般为七年,在这段时间里没有工资,因为师傅供给他衣食和训练。他要立誓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服从、保守做生意或职业的秘密,并过有道德和基督教徒的生活。师傅要对学徒的技术训练、食宿、衣着和道德及宗教的培养负责,后期还要负责教给儿童读书和写字,或让儿童到学校里学习这些技巧。女孩在18岁时结束训练,而男孩则要到21岁。学徒学习的内容包括贸易、农业、家务活、商业活动、航海、经商、法律、医药等。(www.guayunfan.com)

《工匠学徒法》使得英国的学徒制度得以生存,可是这个经过法律改造后的学徒制度已经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学徒制度由国家管理后,原来中世纪行会那种代表师傅、工匠、徒弟三方共同利益对学徒制度实施的监督指导作用便丧失了,自古以来那种师徒间彼此尊重的人际关系也变成了雇佣关系;而且尽管国家对学徒制度采取了监督,但是由于这种来自国家的监督并未像过去行会那样认真地实施,所以一些雇主便残酷地使用青少年,使学徒实际上成了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根本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职业技术训练。所以这种予以法律化的学徒制度实质上名存实亡。

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大批失去土地的农民被迫流入城市,加入城市贫民和失业者队伍,给社会稳定造成威胁。英国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相继在1597—1598年、1601年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和《1601济贫法》(亦称“旧济贫法”)。前者规定,通过教区中负责济贫的人员向贫穷的老人、病人和儿童提供救济,并给予少年儿童适当的教育与监督。后者规定:由各教区负责人和当地治安法官负责人以征税方式筹款,购买亚麻、羊毛、纱线、铁等原材料,让不能自谋生计的男女和父母不能养活的孩子做工,或让孩子当学徒,由师傅负责其生活和教育,期限为男孩至21岁,女孩至18岁或至结婚;救济失去工作能力者,并为之提供住所。当时把伦敦树为样板,一方面调整技工的工资收入,一方面规定师傅收徒培训的方法。由于无家儿童和有家庭而父母不善教导的儿童每每破坏秩序,违法作恶,学徒制也起着维护社会的保障作用。17世纪以来,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因工商业发达,学徒制日趋现代化。1563年颁布的《工匠学徒法》和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The Poor Law),标志着英国学徒制的新面目。两种法令把学徒制进一步完善起来,同时成为英国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

除了一般生产劳动行业施行学徒培训外,一些专业水平比较高的行业,也长期实行学徒培训制度。例如医学和法学等专业,由专业人员收徒培养,属于高档次的学徒教育,更是受人重视。现在一些人往往误认仅仅前者是学徒制而忽略了后者,是应予纠正的。19世纪以前的木工专业、造船专业、医学专业、法学专业等等所招收的学徒,都必须受过较高深的专业准备教育。有志从事这些专业而有充实基础的青年,应当和专业工作者订立契约,规定培训内容、方法、年限和双方应尽的职责,然后向业师交付学费,必要时还须有公证人或法庭证明。这类学徒培训要求相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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