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制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法制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代表”是目前社会上对法人的负责人的一种不规范称呼,实际上应称“法定代表人”才对。“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制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对于这些人的照片,要经过技术处理,不能完全清晰,照片眼部要做特殊处理。

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4.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5.不得使用“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字眼,这种说法不妥。对于人民警察根据规定使用武器将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击毙的,具体表述时可采用“击毙歹徒”或“击毙某某”的说法。

6.不得炒作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事件。如武汉发生的“砸奔驰车”事件,南京发生的“砸空调”事件等。消费者在使用商品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当通过法律或其他正常渠道维权。

7.要正确区别“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和民事行为的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代表”是目前社会上对法人的负责人的一种不规范称呼,实际上应称“法定代表人”才对。“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8.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