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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产业中的涅槃

时间:2022-04-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手机传播中的产业形态,再次重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为王的策略,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产业中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最终的目的在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并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体现出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手机产业中的涅槃

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 冯 洁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和传播方式非常适合在手机产业中发展,其独特的生态位几乎可以满足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消费者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手机传播中的产业形态,再次重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为王的策略,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产业中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手机产业;手机传播;生态位;产业形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英文intangible heritage的翻译,作为一个完整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的,是指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包括:各种形式的口头表达;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依附个人存在的、身口相传的一种非物质形态的遗产。它们往往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依靠特定民族、特定人的展示而存在,是农耕文明的产物。20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保护和抢救成为横亘在世人面前的富有挑战性的重大课题。

如何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各项工作是保护,各个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一系列基础保护工作是保护,但这些保护是外在的、客观的、静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征(1)更需要我们动态地加以保护和发展。目前,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还停留在一个发掘和宣传阶段,比较多的还只是在政府及学术研究的范围内,并没有广泛地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最终的目的在于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并在人们的衣食住行中体现出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诉诸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手机是保护和传承的一条重要途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会议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中第七项是:“积极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影视、手机广播电视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产业升级。”手机产业发展适逢其时,其光明的发展前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民间,在21世纪以及今后的岁月中,它应该而且必须在民间得到传承、发扬和光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在手机传播中的适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的主要特点。“活态性”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一种动态的表现形式,需要靠人的语言和行为来表达、表演或操作等,需要在动态的过程中实施;其价值需要靠人来传承,需要依靠传承主体通过各种“活动”来实现。“传承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靠“传承人”这样一个实施主体才能传承繁衍。“流变性”,是指通过传承人或群众自发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传授,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不断地往外传播和创新发展。因此,从传播形态来看,在渔猎、游牧和农业文明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方式主要是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比如曲艺戏剧表演和大禹祭奠活动。在现代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际传播逐渐变为大众传播。比如梁祝传说在宋代至民国初年,传播形式由早期的口头传播,转变发展成为文字记载和文学作品传播。后来,传播形式日趋多样化,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电影《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各种文学艺术作品,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独特风尚,构成了庞大的梁祝文化系统。

手机传播将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融为一体,是一种全新的传播类型。根据目前手机传播的现状,我们可以将手机传播细分为手机中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与手机中的大众传播。

(一)手机媒体的传播类型

1.手机中的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

人际传播是手机传播中最常见的传播形态之一。目前通过手机,人和人的互动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通过手机上网收发电子邮件、短信SMS、多媒体短信MMS等。

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手机所固有的人际传播本能和特性非常突出:发送双方兼备传、受者双重身份,始终处在不断转化的过程中。受众之间互为传、受者,使得受、传者的反应变得主动而清晰,人际传播中的即时自发性反馈所带来的可调节性是大众传播延时反馈目前难以企及的。手机普及率的迅速上升,使得其拥有巨大的用户数量,成为大众化的通讯工具。手机的使用者在共享与传递信息时,无疑构成了具有广泛性与丰富性的受众群体集合。不容忽视的是,由于社会信息流程中“更多的人际传播参与进来,从而改变社会信息的流动方向。信息不再沿着某种单一的方向流动,而是在立体的网状结构中向多个方向流动”。(2)

除了“一对一”式的信息互动的人际传播,手机还可以实现组织传播。随着普及率和移动通讯技术的迅速提高,利用短信中心的控制平台进行信息传递,通过群发软件对多部手机同时发送,可以实现组织传播中非正式组织内部纵向下行的“一对多”传播模式。

2.手机中的大众传播

移动通信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融合,无疑是构筑手机“媒体”产生、发展的里程碑。手机已不仅仅是现代通信的工具,不仅仅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可以进行各种形态的信息传播,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相互渗透。通过互联网络实现“多对多”的大众传播,从而使得手机的功能从单一的人际交流向大众传播领域拓展。这种新型的“复合式服务”的媒介融合发展趋势,极大地挑战了传统的媒体传播方式。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固有的传播特性非常适合在手机中传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传播中的生态位分析

用生态学中生态位规律的观点看,任何一种媒体都必然有其特殊的时间与空间上的生态位(Niche),亦即有其特殊的生存与发展的土壤和条件,以及它在这一状态下的特有行为和作用,很少有两种媒介能长期占有同一生态位。(3)广播、影视、报纸、杂志、书籍在时间和空间上占据了不同的分层资源。当然,大众媒体的各自营养生态位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重叠的、多维的、有所侧重的。网络媒体和手机媒体是新媒体中的重要成员。网络媒体是把文字、图形、图像、声音、动画和视频图像等集成于一体,通过计算机进行综合处理和控制的信息媒体。它争夺的是受众视听觉、嗅觉资源,还有受众的广泛参与性,在时间和空间生态位上与传统媒体有一定的交叉、重叠,构成一种独特的生态位。手机媒体是网络媒体的延伸,除了实现互联网所有的功能以外,还具有便捷性、移动性、信用性和私密性等诸多互联网无法企及的优点。3G时代的手机传播更是一种多媒体的传播。这种借助文字、图片、影像、声音等多种形式构成的具有立体效应的多媒体传播组合将会给受众带来更加逼真生动的传播体验。手机与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相互渗透的复合式的媒介融合特性形成了手机媒体丰富而独特的生态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只要制作得当,借助手机媒体几乎可以满足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消费者的需求。

我们以非物质文化的主要市场农村为例。目前,手机在农村的拥有率远远高于电脑,因此,手机将成为农村居民获取信息进行娱乐的重要平台。2009年,中国联通在北京启动了“手机下乡”活动。农民朋友除了享受中国联通的话费优惠,还可以享受中国联通专为农村用户定制的增值业务,包括手机报、农业致富信息、天气预报等服务,让农民朋友们及时掌握国家相关的农业政策,并逐步建立农村信息服务平台。因此,与其说是“手机下乡”,不如说是“信息下乡”。笔者以为这只是“手机下乡”的初级形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入该渠道,把非物质文化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让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让其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才是根本目的。农民无论在田间地头劳作,还是树下休憩闲聊,都可以用手机自由点播收听,可以观看,可以参与评论,不满意还可以自己编写一段,可以玩游戏,年长与年幼、男人和女人均可找到自己喜欢的娱乐方式。让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广大农村承载与传衍,这样的保护才有意义和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传播中的产业形态

(一)手机媒体与传统媒体产业的融合

目前,手机媒体按信息的不同承载传播方式可以分为手机报、手机电视、手机广播、手机电影、手机小说等,但无论什么形式的手机媒体,内容始终是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以各种形式进入手机媒体,手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产业融合,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拓无限广阔的空间。

1.手机报

手机报,是将纸质报纸的新闻内容,通过移动通信技术平台传播,使用户能通过手机阅读到报纸内容的一种信息传播业务。据统计,2007年全国手机报种类大约有100多种,各大主流媒体均推出了手机报业务。全国手机报业务数已超过3 000万,用户规模庞大、覆盖面广是前所未有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通过与手机媒体的结合进入公众视野,这成为一种普遍有效的传播方式。比如绍兴手机报以绍兴日报社旗下《绍兴日报》、《绍兴晚报》、《天天商报》、绍兴网等为主要信息来源,选摘汇集精粹要闻,通过整合以彩信的形式发送到用户手机上。2007年首次国家级公祭大禹陵典礼的众多传播形式中就有手机报。

2.手机出版

手机出版是网络出版的延伸与组成部分,意思是出版社以移动通信设备为平台,进行图书选题策划、编辑出版、信息发布、宣传营销以及售后服务的新型出版形式。手机与互联网的结合正在使手机媒体成为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出版平台。目前手机出版最活跃的领域是手机小说。在日本流行的手机都可以下载短篇的手机小说,他们已经探索出一个成功的模式:首先在手机上创作新故事,通过手机首次发布。内容创意在手机传播中获得认同之后,印刷版本的图书、创作电影剧本、出版同步的漫画书以及上电视节目等产品形式接踵而至。这种产业链形式对我们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非常有启示。就拿浙江来说,这块50 000年前就有人类活动的古老大地上,曾经积淀了著名的“跨湖桥文化”、“河姆渡文化”和“良渚文化”。而在后世的发展过程中,通过传承与创新,又积累了灿烂的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2008年,由浙江省文化厅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第一批16册图书已经出版,内容涉及《西施传说》、《白蛇传传说》、《乐清细纹刻纸》等16个项目。这些无疑是手机小说再创作的丰富源泉,根据手机媒体的特点重新编写,通过手机进行传播,这种阅读方式特别能吸引年轻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日显疲态的今天,这种传播方式会是一种积极有效的传承手段。当然,手机出版要获得实质性发展及成熟的商业化应用,只能在3G实现大规模商用化之后。

3.手机广播

手机广播就是利用具有收音和上网功能的智能手机收听广播。由于手机功能的不断更新,手机广播正在成为超级新媒体。与此同时,手机电台的成立为手机广播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手机广播具有覆盖面广;传播迅速,流动收听;运营成本低,便于双向交流;信息量大,是情感媒介;私密性、便捷性、贴近性、个人性的特点。手机广播具有的一系列特点非常符合农村的生活方式。作为随身携带的媒体,可以让农民一边干农活一边听广播,其具有的娱乐功能,还可以缓解农民的疲劳,使其心情愉悦,手机广播的推广很可能改变农忙时节农民的生活习惯。与传统的收音机相比,融合了通信、广播、MP3、录音、照相、摄像等多种功能,价位又不高的多媒体终端——手机,对广大农民更有吸引力。我们国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资源是宝贵的财富,他们洒落在民间,阿细跳月是阿细人的民族民间音乐和舞蹈,被誉为“西北之魂”,流行于甘、宁、青、新等地区的山歌“花儿”以及昆曲、古琴、维吾尔族木卡姆、蒙古族长调民歌、西安高腔等民族音乐舞蹈有深厚的群众基础,用这些制作娱乐节目对农民的吸引力非常大。手机广播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4.手机电视、手机电影

手机电视是指利用具有操作系统和流媒体视频功能的智能手机观看电视的业务。由于在手机上播放的特性,在内容和业务形态上,手机电视有着内容产品的广泛选择性、充分交互性、高度移动性。因此,手机终端的播放内容应该是个性化、灵活度、参与度都很强的,综合了多媒体信息构成特征的,形态和特色独具的节目信息,目前主要是资讯类和娱乐类。手机节目的受众定位应以时尚青年(包括学生和白领)为主,再拓展到商务人士和公务员。节目应该短小,以不超过20分钟为宜。手机电影就是“便携式媒体”化的数字短片,即专门针对手机媒体的特性,用数字技术手段(包括手机)拍摄、制作,并最终在手机上播映的短片。(4)具有内容短小、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互动,屏幕的微缩化的特点。在3G时代,手机电视、手机电影是将会获得较大发展的产业形态。从内容产业的角度来看,内容是第一位的,手机频道树立强势品牌、建立消费者忠诚的主要支撑就在于大量的原创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丰富的源泉。

(二)内容为王——以手机动漫游戏产业为例

手机媒体与动漫游戏产业的结合将为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巨大发展空间,动漫游戏产品的竞争归根结底是文化竞争,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之提供了不竭的创作源泉。

“动漫”是漫画、动画片和电子游戏的总称。手机动漫是指采用交互式矢量图形技术制作多媒体动画内容,通过移动互联网提供下载、播放、转发等功能的新型融合型服务产品。以互动性、参与性、娱乐性见长且能随时、随地、快速满足用户需求的手机游戏业在手机动漫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动漫业和移动通信服务业融合的典型代表。在我国,手机这一新的动漫传播渠道以其拥有4 167亿手机用户和3 167亿18岁以下青少年这些得天独厚的市场条件,为我国动漫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我国目前的游戏产品同质化和内涵匮乏现象非常严重。而一个好的游戏产品,应该拥有自己完善的世界观和优秀的价值主张,并具有文化感染输出的能量。这一点日本做得很成功。有一个好的明确的价值主张,并通过一款或者几款游戏产品表达出来,这就是产品的文化内容。比如,影响整整一代玩家的经典游戏《仙剑奇侠传》,用整个篇幅讲了一个“情”字,这就是仙剑的文化,它能让所有的玩家都感觉到。中国的动漫游戏产业要真正做大做强,必须加强文化内涵的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手机动漫游戏产业丰富的内容渠道,本身就蕴涵着丰富的文化信息。比如傩舞,被称为“舞蹈的活化石”,是广泛流传于各地的一种具有驱鬼逐疫、祭祀功能的民间舞。现存傩舞主要分布在江西、安徽、贵州等地,各地的傩舞节目丰富,跳傩面具造型各异,有180种之多。“傩舞”固守了汉族源于自身的、最原始最本真的精神特质:果敢、坚忍、血性、秩序和尊严。赫章县苗族的《大迁徙舞》,是运用舞蹈、芦笙、古歌等综合手段,叙述苗族人民在大迁徙的途中对敌作战、突破封锁、翻山越岭、横渡江河,然后到达贵州黑羊大箐(赫章)安居乐业等主要历史事实,舞蹈内容与多方考证的苗族迁徙历史惊人的一致,被认为是用非文字的手段“写成”的民族历史教科书。(5)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根植于中华民族生活中的文化精神,很多时候与民族的信仰、道德密切相关。一些地区的茶俗、茶礼仪是人民生活中不可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承载着生活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内涵。这些风俗、礼仪、表演、节庆、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凝聚了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手机动漫游戏产业的内容创作提供了不竭的创作源泉。

三、手机产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加快产业经济体制改革步伐

手机新媒体属于电信部门管理,传统媒体属于广播电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管理,条块分割的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得对产业的监管非常混乱,不利于手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产业的融合,不利于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比如,手机报的利益主体横跨“通信”和“新闻出版”两大领域,两个部门在监管权责、分工协作方面尚未形成完备制度,因而出现了监管的职责、权益不明确。手机广播必然需要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的合作,而如何合作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手机电视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管政策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主导权不清晰。电信或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手机电视业务的管理权作出明确界定,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还存在手机电视该由谁来主导的争议。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所有从事网上视听节目播放的单位必须向广电局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2000年底出台的《电信条例》又明文规定,图像传输也属于电信范畴,前者属于行政规定,后者则是国家法规,两个相互交叉的政策法规让手机电视的监管政策变得更加混乱。

手机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产业利用各自技术设备和资源上的优势,分别提供不同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其特定的流通渠道与流通环节,形成各自不同的价值链,分别抢占市场份额,各自为市场主导地位展开激烈竞争。为了提前抢占市场,在电信商们还在苦候信息产业部的3G牌照时,广电总局已经开始催促电台展开行动,先通过数字广播的形式培养“手机广播”用户的使用习惯。“手机广播”的发展,电信部门遇到的主要瓶颈:一是在内容制作与发布方面,主要由广播电台运作。二是广播网络还牢牢掌握在广电手中,这使获得专用广播频率和广播牌照很艰难。为了占领手机电视这块新兴的市场制高点,手机制造厂商、电信运营商、广电运营商纷纷加入这一领域,媒介也不甘示弱地介入。两大产业为各自部门利益,重复建设,重复生产,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要加快两大产业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打破现在条块分割的状况,为融合发展建立一个体制环境。两大产业融合,在机制上要推动监管、技术、业务、市场等全面互相开放,互相融合,要促进两大产业股权合作与融合;要创新两大产业利益共享模式;整合营销,创建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机制。

2.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手机产业法规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手机产业中的保护发展涉及两方面的法规建设,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二是手机产业的法规建设。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主要是吸收知识产权法中的做法。另一种主张加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辅之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仅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是有缺陷的。因此,笔者赞同尽早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般法,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的意见。目前,欧洲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立法。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备。40多年来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规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发展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试行令》、《文化财保护法试行规则》颁布制定后均修改了20次以上。日本是少数几个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其最成功的经验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文化财保护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这些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著作权法》虽已将其列入保护对象,但有关具体的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2000年以后,各地区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淮南市保护和发展花鼓灯艺术条例》等。2005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目前,由文化部起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已进入第六稿的修订工作阶段。我们期待早日出台新法。

我国已经颁布多项监管传统媒体和手机新媒体的法律法规,如《广播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两大产业融合是新生事物,融合打破了原来产业的规制,单项法律已不适应,我国必须尽快出台《手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融合法》,使产业融合出现的新问题有法可依。

3.手机产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模式

手机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需要做以下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记建档制度。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群体性及成果形成的复杂性,基于保护要求,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档案。通过收集、编辑、整理,全面了解某种非物质文化的发展现状、权利主体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电子的或者纸面的数据库应该包括基础信息、理论研究与商业信息内容。基础信息库应容纳尽量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介绍、承传人、保护方法与传承方式等信息,让数据库成为向百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地、中心和代言人。理论科研数据库将已有的和最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科研成果收录进来,为理论科研工作者提供一个“科研数据库”,不仅扩大了科研成果的交流范围,也可以吸引更多的老百姓从理论层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信息资源库可以促进企业对所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查询,为企业有的放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字化技术手段。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交流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管理平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管理平台为管理、控制中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生成、传播、使用、反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络传播整个过程中的技术设备、工作人员、资金等诸要素进行宏观调控。它实际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络传播的枢纽。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可以利用这一渠道进行“传”“受”活动。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网络传播模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是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存在的问题还很多,要想真正融入网络传播中就必须进一步完善。

建立非物质文化集中管理制度。对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要实行有效的保护,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组建专门的权利代管机构,在确定职责和范围的基础上实现集中管理。(6)建立集中管理制度,同时也是解决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确定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来解决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纠纷是科学的,将该项制度引入民间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中,是既符合法律的基本理论又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

手机产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技术创新、用人机制等,时机成熟时将会一一得到解决。手机产业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扩大生态格局、克服自身结构性矛盾、实现超常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为此,我们需要在尊重手机媒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让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媒介时代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

Nirvana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Mobile Phone Industry

Feng Jie

Abstract:The properties and mode of transmiss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howed that it was very suitable to develop in mobile phone indus‐try.Its unique niche nearly could meet the demands of all kinds of consum‐ers in different levels.By analyzing the industry form in mobile communica‐tion industry,the article reiterated the strategy tha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ntent is king and proposed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mobile phone industry.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obile phone industry;mobile communication;niche industry form

【注释】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76—122页,第60—68页。

(2)顾荣:《短信息——不容忽视的第五媒体》,《新闻知识》2004年第8期。

(3)邵培仁:《传播生态规律与媒介生存策略》,《新闻界》2001年第5期。

(4)汪黎黎:《手机电影:数字短片在“便携式媒体”中的生存图景》,《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5)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资料。

(6)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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