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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分类的思考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信息分类的思考赵心树[摘 要]信息有三类:价值目标类,即关于个人或集体的最高目标的信息。检验这类信息的最终标准是行动结果是否实现了既定目标。具体而言,本文的目的就是进一步讨论关于信息的三种分类以及各种信息的检验标准。但关于信息三分与标准三分的想法却始终萦绕于心,挥之不去,并直接间接或明或暗地影响着我对“小问题”的研究。

关于信息分类的思考(1)(2)

赵心树(3)

(北卡罗来纳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美国)

[摘 要]信息有三类:(1)价值目标类,即关于个人或集体的最高目标的信息。检验这类信息的最终标准是目标主体的主观感觉。(2)描述解释类,即关于客观外界的信息。检验这类信息的最终标准是客观事实。(3)建议主张类,即关于行动选择的信息。检验这类信息的最终标准是行动结果是否实现了既定目标。理论乃较为复杂或意义较为重大的信息,真理乃优秀的理论。像信息一样,理论与真理均可分为上述的三类。

[关键词]信息理论 标准 真实 价值 目标

在《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书稿中(4),我提到,此书属于“建议主张性”的研究,其目的与逻辑不同于其他两种研究,即“价值目标性”的和“描述解释性”的研究。在编辑出版此书的过程中,四川人民出版社编审汪弥先生注意到这一定位构成了全书的哲学与逻辑基础,要求我做些解释,以后又把我写的解释作为一个脚注插入书中发表(5)。我谨将略经修饰的这一解释援引于下:

信息可分为三类:

第一是“价值目标类”(evaluative),回答“要如何”(What you want)的问题,关于“美还是丑”、“痛苦还是幸福”等问题的回答,基本属于这一范畴。例如食欲,性欲,对权利、权力或平等的追求,对亲人的爱,对知识的追求或创造的欲望,只要它们不是工具或手段,例如吃饭仅仅是为了享受而不是为了健康,性行为仅仅是为了性本身的快乐而不是为了生育、生活、卖淫。衡量这一类信息的优劣时,若仅仅涉及个人的价值目标,就只能以各人的主观意志为评判标准;如果事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价值目标,就只能以全体或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为最终的评判标准,这也是“民主”的一个哲学依据。

第二是“描述解释类”(descriptive,inferential,and explanatory),回答“是如何”(What it is)的问题。事实上,自然科学的绝大部分和社会科学中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基础科学,都属于这一范畴。新闻报道,至少在西方传媒中,也主要以这一部分为主要任务。衡量这一部分信息的真假的最终标准只能是客观外界的实际情况。东西方许多人早就体会到了这一点,于是唯物主义在中国人的思辨中能深入人心,实证主义在西方的决策实践中能得到广泛运用。

第三是“建议主张类”(normative and prescriptive),回答“应如何”(What to do)的问题,也就是根据既定的目标,基于对外界的了解,提出关于行动的建议与主张。它们可以是针对个人的,如父母、教师对子女、学生的建议;也可以是针对团体的,如研究人员给公司的咨询意见;也可以是针对某一阶级、阶层的,如政党的战略、策略、主张;也可以是针对整个民族、全体人民的,例如本书的工作。衡量这种信息的优劣,既要看主观目标,也要看外界实际情况,要看实际结果是否实现了既定目标。中国大陆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关于“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讨论,已经体现出相当一部分中国人对这一问题的感悟。

此书于2003年3月出版以来,我收到了国内外读者的一些电子邮件和电话,希望我就以上所提到的概念和思想方法做更详细、系统的说明,于是就有了本文。由于篇幅有限,难以详细举例。建议读者将本文与《选举的困境》对照起来读,将该书看作本文所介绍的思想方法在政治学上的一个具体运用。

具体而言,本文的目的就是进一步讨论关于信息的三种分类以及各种信息的检验标准。为了说明这些讨论与传统哲学理论的关系,本文还将界定“信息”概念与两个常见概念“理论”与“真理”之间的异同重合关系。

就民族文化、人类文明而言,对信息三分、真理三分的感悟至少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这一点下文还将详述。但就个人理解而言,我关于真理三分与真理标准三分的想法萌发于1976年前后。当时我还是上海一家工厂的工人。后来在复旦大学读本科期间,大约于1981年间把自己的想法写了下来,以应一本学生论文集的征文。投稿被拒,我被告知文稿中的想法“离谱得可笑”,投稿的做法更是“幼稚得可怕”。1984年我在美国斯坦福大学读研究生,把这些想法写成英文,作为理论课的期末作业交给了Donald Roberts教授。教授评论说,这是一个极为大胆的理论,若被接受,可能改变社会科学的根本理念;但对一个学生而言,这太大胆了。他劝我把精力放在“小问题”上,顺势随流,“稍作贡献”,等将来站稳了脚跟之后再考虑这种根本性的问题(6)

这以后的近20年间,我确实致力于一个又一个的“小问题”。但关于信息三分与标准三分的想法却始终萦绕于心,挥之不去,并直接间接或明或暗地影响着我对“小问题”的研究。这种影响有时似乎是一种帮助,因为它使我看到许多别人似乎未看到的东西,但更多显示为一种干扰,因为它使我的许多逻辑、观点与结论有悖于多数同行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假设。例如,《选举的困境》一书研究的是政治制度,本无意讨论信息分类或衡量标准问题,但我对这些根本问题的看法又无可避免地框定着我对政治制度的观察分析。当察觉此点的编者、读者提出疑问时,我就不得不补充解释我在信息分类或衡量标准问题上的观点。

更重要的是,在近20年的学术活动中,我越来越深切地意识到,把三种不同的信息、理论及其衡量标准混为一谈,造成了人类思维中的种种混淆、误解与无谓的争论。因此,修改、补充、发表本文,就像是下决心正面面对一个回避了多年,却始终未能彻底回避的旧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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