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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的发行与放映管理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加大了对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的改革力度。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电影片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

第五节 电影片的发行与放映管理

一、发行、放映——电影生产中的重要环节

电影片的发行、放映是电影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影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想繁荣电影市场,就必须做好电影片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内生产的电影片由中国电影发行公司统一发行,再由其向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发行。发行渠道狭窄,许多优秀影片不能进入电影院与观众见面。电影的放映方式也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在电影院放映,所以从管理上讲较为简单。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只能在电影院观看电影的单一观看渠道,电影面对公众已不仅仅是银幕上的画面,观众可以通过电视台的播映、音像设备和计算机媒体观看电影。电影的发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发行是电影拷贝的发行,而现在却有以录像带、光盘等其他媒体的发行。随着电影发行、放映方式的变化,也带来了一些管理方面的新问题。例如: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渠道不协调,影院市场的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现象普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为了使文化产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电影市场体系,完善电影市场管理机制,为电影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使电影的制片者、进、出口者、发行者和放映者的活动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进行,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先后颁发了《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广影字〔2003〕第577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11月25日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10日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3号)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定。在这些规定中规范了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考核方式和年检制度,对国产片和进口片放映的时间比例要求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加大了对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的改革力度。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有利于优秀国产影片发行放映、占领市场的有效机制,减少发行层次,拓宽发行渠道,促进影片流通,合理分配制片发行放映利益。

在电影发行方面,国家在限制外资的同时,面向国内开放了电影发行环节,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2001年12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发布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中,决定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放映机制,改变按行政区域计划供片的方式,变单一发行为以院线为主的一级发行,发行公司和制片单位直接向院线公司供片;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要尽快组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院线;鼓励有实力的院线跨省经营。这样以资本或供片为纽带,加快结构调整,推进院线组建,由一个发行主体和若干影院组合形成院线,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电影发行业的竞争,丰富了国产影片的发行渠道。

在电影的放映管理方面,《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规定: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对于外商投资电影院方面颁布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其中允许外资以合资方式改造和建设电影院,外资比例最高可达75%。

这一系列有关院线组建和影院改建的融资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管部门对电影放映环节的改革力度之大。在加大改革的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中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发行、放映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设立电影片发行、放映单位的条件和程序

所谓电影发行单位是指,对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负责该影片发行的电影企业。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实行许可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从事电影片发行、放映的单位必须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了申请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程序。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随着电影产业化的发展,国家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依据2004年11月10日颁布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符合上述条件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电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广电总局依照关于发行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四、组建院线放映公司的管理

2003年11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局、文化厅、各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此通知拓宽了融资渠道,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电影院线公司。院线整合报广电总局审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首先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以参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 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 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 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其次,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少年儿童电影发行院线。凡在省(区、市)内与20家以上中小学、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一条省(区、市)内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凡在不同省(区、市)与30家以上中小学、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影剧院、礼堂等签订电影供片协议的,可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设立一条跨省(区、市)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院线;组建省(区、市)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第三,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社区、学校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第四,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管理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六、合作摄制影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片及进口影片的发行、放映管理

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摄制影片、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片、进口片的发行和放映作了非常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一)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管理

合作摄制的电影片按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办理。此规定第二条界定了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包括: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国家广电总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二)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管理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混录双片经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由国家广电总局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负责对该片标准拷贝的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制片单位须按《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向电影局提交标准拷贝2套及有关宣传材料,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凡属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单独摄制的此类题材电影,须经摄制单位所属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初审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报批。

(三)进口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管理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七、国产影片、进口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要求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八、《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制度

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九、电影片片头字幕和片尾字幕的规范要求

为适应电影产业化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电影创作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根据《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电影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于2003年10月27日制定了《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广影字〔2003〕第669号),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含合拍)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电视电影、数字、特技电影)。《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对电影片的片头字幕和片尾字幕作出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一款指出:影片片头字幕包括:第一幅,“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二幅,电影出品单位厂标(标识);以后各画幅为:片名(中、英文同画幅,英文片名需经批准)、出品人、主创人员及直接与影片有关的人员。各电影制片单位可根据影片创作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幅(含第三幅)以后的影片字幕。在对影片片尾的管理规定中特别提出了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

十、外商投资电影院的管理

外商投资电影院管理依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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