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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历史文献,把握其历史价值

时间:2022-04-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历史文献中往往因为有少量的关键字不认识,导致其历史价值无法正确把握。所谓“宜于某”,即向某献熟的牺牲。很显然,孙炎、孔颖达对宜祭得名的解释也是不可信的。圣田似乎是带有导向性的“政府行为”。圣兕即砌围墙圈而捕之,犀牛皮不容易射穿,其为物又极凶猛,砌围墙圈而捕之,是明智的做法。可见,“圣”释为砌是唯一正确的解释。

历史文献中往往因为有少量的关键字不认识,导致其历史价值无法正确把握。我这里举商代卜辞中的几条分析之。

一、说“宜祭”

“宜”作为一种祭祀方法在商代曾经广泛使用过,甲骨卜辞中屡见“宜于某”的刻辞,如:

《合集》390正:“癸卯宜于义京羌三人、卯十牛右……”

《合集》33502:“辛亥卜,旅贞:其宜alt于兄庚。”

在献牺牲时,亦屡见用“宜”的方法,如:

《合集》14536:“辛……贞:求河,燎五小alt……沈五牛、卯五牛、宜alt。”

《合集》32230:“庚戍贞:侑河,伐牢、宜太牢。兹用。”

姚孝遂先生说宜在卜辞中“既为用牲之法亦为祭名,二者实不可截然区分。卜辞祭名多来源于用牲之法,以某种方法杀牲以祭,即为祭名。”〔122〕因此,我这里把“宜于某”这种祭祀就叫做“宜祭”,其用牲之法即宜。宜与燎、沈、卯等相对称,说明它是不同于这些方法的用牲之法。燎是用火烧,借烟将牺牲送给天上的受祭者;沈是将牺牲沉入水中的方法;卯是将牺牲剖开的方法。那么,宜又是怎样的一种方法呢?至今没有人能够说清楚。我曾经考证宜字本义是熟肉。〔123〕说清楚了宜的字义,我们也就知道祭祀中的宜是怎么回事了。所谓“宜牢”、“宜alt”、“宜牛”就是把牺牲煮熟,宜是烹煮之义。所谓“宜于某”,即向某献熟的牺牲。熟肉好吃,因而熟肉也就作为祭品献给了受祭者了。于是就出现了宜祭。

甲骨文的“祭”作alt,用“手持带血的肉献给祖先”表示“祭祀”的概念,祭祀的物品叫“牲”,这些都表明祭祀的时候,是用生的物品作为牺牲献给祖先的。鼎是煮肉的炊具,甲骨文已经考知的祭祀方法中没有一个是把牺牲煮了以后再献给祖先的。那么,鼎又是最重要的祭器。这是为什么?这个重要的文化问题的解决,最关键的就是我们对“宜”字的理解。

宜祭是古代很常见的祭祀,传世文献中有大量的“宜祭”材料:

《尚书·泰誓中》:“宜于冢土。”孔安国传:“祭社曰宜。”

《礼记·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郑玄注:“类、宜、造皆祭名。”

《左传·成公十三年》:“成子受脤于社。”杜预注:“脤,宜社之肉也。宜,出兵之祭名。”

这样的出兵之祭为什么叫宜祭,东汉以前学者皆未详言,大概当时宜祭尚流行,时人皆知其祭祀之法,故于注不必详言其用牲之细节。最早指出宜祭得名理由的是孙炎。《尔雅·释天》:“必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邢昺疏引孙炎曰:“宜,求见使祐也。”孔颖达则认为,“云宜者,令诛伐得宜,亦随其宜而告也。”〔124〕清人马瑞辰认为“凡神歆其祀通谓之宜”。〔125〕马瑞辰的说法显然不可信,所有祭祀,在献祭者看来,都应该是“神歆其祀”的。那么,所有祭祀应该都叫“宜”,不该有那么多祭名。孔颖达的说法是,所谓宜祭,就是让战争打得顺手一些,这与孙炎所说其实是一回事,通过祭祀乞求得到神灵祐助,把战争打得顺利一些。果如是说,那么,“类乎上帝”、“造于祖祢”就不是为了乞求祐助了吗?否则,同是为了乞求祐助,为什么于上帝称类,于祖祢称造,于社则称宜,难道只有社才能提供祐助吗?很显然,孙炎、孔颖达对宜祭得名的解释也是不可信的。

裘锡圭先生说:“卜辞的‘求雨宜’应该就是求雨水得宜的意思。”〔126〕裘先生的理解,是受了上引孙炎、孔颖达的影响。既然孙炎、孔颖达说错了,裘先生说当然也就跟着错了。再说,宜在卜辞中经常是以“宜alt”、“宜牢”、“宜牛”等形式出现的,与卯、沈等用牲之法相对举,显然也是一种用牲之法,“求雨宜……”,“宜”当与下文连读,不可作为“求雨”的补充成分。〔127〕

二、说“圣田”、“圣河”

商代的卜辞中有许多圣田的卜辞:

《合集》9473:“癸卯……alt贞……alt圣田于京。”

《合集》9475:“贞:勿令alt圣田?”

《合集》9476:“戊辰卜alt贞:令泳圣田于盖。”

《合集》9477:“……泳圣田于盖。”

《合集》9479:“戊子卜,alt贞:令犬延族圣田于alt。”

《合集》9480:“卜……贞:翌屎有正,乃圣田。”

《合集》33209:“乙丑贞:王令圣田于京。”

《合集》33209:“于alt圣田。”

《合集》33209:“癸亥贞:王令多尹圣田于西,受禾。”

《合集》33210:“己巳王……刚圣田。”

《合集》33211:“……子贞:于……方圣田。”

《合集》33211:“甲子贞:于下人刖圣田。”

《合集》33212:“……王令……圣田……alt。”

《合集》33213:“贞:王令多羌圣田。”

《合集》33223:“……圣田在……”

《合集》34239:“辛……王……圣田……”

《合集》33278:“辛……贞……令……圣田。”

《屯》65:“戊戌……王令圣田。”

《屯》106:“……尹圣田于……”

《屯》499:“甲戌贞:王令刚圣田于alt。”

《屯》2260:“丁卯卜,贞:王……圣田于……”

《屯》4251:“……圣田于京。”

圣,甲骨文作alt,关于什么是圣田,余永梁、郭沫若先生谓圣即《说文》“汝颍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之圣,董作宾先生更谓圣包括“耕种垦植之事”。丁山先生说圣田就是粪田,陈梦家先生进一步说粪田即“壅苗之根也”。杨树达先生释圣为掘,圣田即掘矿。于省吾先生训圣为垦。〔128〕杨树达先生释圣田为掘矿,与卜辞圣田可受禾不合,为误说自不待言。其他各说虽均与田有关,但耕垦、壅苗之根等事,农人自会为之,不烦商王下令。所以,前引诸说均似是而实非。圣田似乎是带有导向性的“政府行为”。

圣实象垒砌之形,所以我考圣为砌之初文,圣田即垒砌田埂,则圣田实即造水田。〔129〕将“圣”释为“砌”是唯一能够解释所有有关“圣”字的商代语言材料的考释结论。除了“圣田”之外,有关“圣”字的商代语言材料还有:

《前》二·一一·一:“丁卯卜,在alt贞:alt告曰兕来羞王唯今日圣,亡灾,禽。”

“圣兕”,按上述诸先生之释皆不可通,而“圣”释为砌,不但“圣田”可释,“圣兕”也同样可释。圣兕即砌围墙圈而捕之,犀牛皮不容易射穿,其为物又极凶猛,砌围墙圈而捕之,是明智的做法。可见,“圣”释为砌是唯一正确的解释。那么,圣田实即造水田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我前面在说“alt”字的时候说“井田制”起源于商代,正是基于对卜辞中大量的“圣田”文献的正确解读。

卜辞中也有“圣河”的材料:

《合集》14535:“贞:其alt河,……王宾……惟王祝……八月。”

alt”字在甲骨文中仅出现一次,而且此辞已残缺,很难看出全辞的意义,因此,过去,“alt河”一词亦不可解。

甲骨文中,手与人表示的意义往往是相同的。所以,“alt”与“alt”实际上是同一个字,均表示垒砌之义。所以,“alt河”即“圣河”,圣河即垒砌河堤之义。此辞虽已残缺,但因“圣河”一词意义已明,全辞的大意也还是比较清楚的。大致是记载了一次由商王亲自主持整治黄河活动。这是人类历史上治理大江大河的最早的文献记载。殷人生活的区域主要在黄河流域,当时黄河的水害大概是非常频繁的。甲骨卜辞中记载了很多“河害”、“河祟”的材料。如:

《合集》33337:“庚寅卜,惟河害禾?”

《合集》14615:“……午卜,alt贞:河祟我?”

因此商王非常重视黄河,多次亲往视察黄河。如《合集》5158:“……观河……贞:王其往观河?不若。”

殷人对黄河的祭祀更是频繁,不但向河神献牛羊、献禾年,还献美人。

《合集》12948:“……子卜……贞:王令……河沈三牛燎三牛卯五牛。王alt曰:丁其雨?九日丁酉。允雨。二告。”

《合集》10093:“贞,于河求年?”

《合集》658:“辛丑卜,于河妾?”

当然,殷人祭祀河神,主要目的还是乞求神开恩,不要发大水把庄稼冲走,好让农业丰收。所以卜辞中有很多都是问祭祀河神之后能不能丰收。如:

《合集》33001:“丁丑卜:惟矢往求禾于河,受禾?”

《屯》3041:“己亥贞:求禾于河,受禾?”

虽然殷人对河神敬之畏之,我们还是在卜辞中发现了殷人整治黄河的材料。其意义是很大的。

三、说“alt舟”、“析舟”

甲骨卜辞有“alt舟”一词:

《粹》1060:“癸巳卜,复alt舟?”

《戬》4.7:“弗从alt舟?”

alt字本义为斫木,那么alt舟就是斫木为舟之意。〔130〕

《合集》5507:“乙亥……贞:立二……史又alt舟。”

alt字,旧无释,姚孝遂先生也说:“字不可释,其义不详。”〔131〕按:altalt字,作alt者,突出树干很粗,alt施于树干的中心。“alt舟”之“斫木为舟”之义更显。

甲骨文中同样有“析舟”一词:

《邺三》39.3:“午卜,惟大中析舟?惟小中析舟?惟令析舟?”

于省吾先生认为析舟即解舟,解缆以行舟之义。〔132〕温少峰、袁庭栋先生又认为析读为折,折又通制,所以析舟即制舟。〔133〕温、袁说析舟之义并不误。所误者读析为折,又读折为制,其说过为迂曲。其实,析舟乃是析木为舟之义,其义与斫舟同;其结构同样是“动果”式短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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