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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古籍出版社《春秋公羊传译注》

时间:2022-04-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維堤、唐書文先生的《春秋公羊傳譯注》於1997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第一版,2004年出版新一版。王《譯注》作爲上海古籍出版社“十三經譯注”之一,發行量很大,在古典文獻愛好者、學習者間有着持續的影響力。《公羊傳》中有的異文至今仍令人莫衷一是,不僅是字形問題,更涉及詞義、句義甚至義理,輕易的改動難免主觀武斷。

王維堤、唐書文先生的《春秋公羊傳譯注》(以下簡稱王《譯注》)於1997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第一版,2004年出版新一版。據比對,新舊兩版在內容和排版方面均沒有改變。王《譯注》作爲上海古籍出版社“十三經譯注”之一,發行量很大,在古典文獻愛好者、學習者間有着持續的影響力。它在校勘、注譯方面廣泛吸取了何休、徐彥、阮元、孔廣森等的意見,考釋嚴謹,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本書的問題則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凡諸本有異文處,擇善而從,一般不出校”(見《前言》),這雖使行文更流暢,却令人無從獲知改動原文的理由,而所擇之異文是否爲最善也可存疑。《公羊傳》中有的異文至今仍令人莫衷一是,不僅是字形問題,更涉及詞義、句義甚至義理,輕易的改動難免主觀武斷。

二是主要採用何休《解詁》和孔廣森《通義》二家之說,對其他的研究成果吸取不足,如王引之《經義述聞》中有不少可資參考之處,沒有被譯注者所採納。何氏和孔氏的意見時有觝觸之處,譯注者往往徑擇其一而從之,却沒有闡明緣由,論證力度不足。

三是翻譯中有時重詞義而略句義,忽略語法詞的功能和句法結構的流暢,造成譯文模棱兩可,如釋“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爲“殺掉世子和母弟直稱國君的人”,不明“直稱”的主語爲何,行文欠曉暢,並可能導致歧義。

以下針對王《譯注》中所存在的釋義和句讀問題,提出20條商榷意見。書中還有一些訛倒脫衍字,可能源於排版印刷錯誤,不在語言研究和文獻考證領域,在此從略。

1.【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聞異辭】

p.10《公羊傳》隱公元年、pp.52—53桓公二年、pp.562—563哀公十四年:“遠也。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闻異辭。”

譯文:“年代久遠,所看到的說法不一樣,所聽到的說法不一樣,所傳聞的說法不一樣。”

按:《公羊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闻異辭”這句話是公羊學“張三世”學說的體現,是公羊學所認爲的《春秋》書法“三科九旨”之一科。“所見、所聞、所傳聞”指的是春秋歷史的三個階段。何休注:“所見者,謂昭、定、哀,己與父時事也;所聞者,謂文、宣、成、襄,王父時事也;所傳聞者,謂隱、桓、莊、閔、僖,高祖、曾祖時事也。異辭者,見恩有厚薄、義有深淺。……於所傳聞之世,見治起於衰亂之中,用心尚麤觕,故内其國而外諸夏。……於所聞之世,見治升平,内諸夏而外夷狄。……至所見之世,著治太平,夷狄進至於爵,天下遠近大小若一,用心尤深而詳。”顧炎武《日知錄》卷四“所見異辭”條:“孔子生於昭、定、哀之世,文、宣、成、襄則所聞也;隱、桓、莊、閔、僖,則所傳聞也。國史所載策書之文,或有不備,孔子得據其所見以補之。至於所聞,則遠矣,所傳聞,則又遠矣。雖得之於聞,必將參互以求其信,信則書之,疑者闕之,此其所以爲異辭也。”

據此可知,對於“所傳聞世”,由於年代久遠,記錄者與之沒有切身關係,故而記載疏略且直白。而由“所聞世”到“所見世”,隨年代的推進,記錄者能得到的史料愈來愈詳盡,直至親身觀察和經歷,與被記錄者和被記錄事件的關係也愈來愈密切,“上以諱尊隆恩,下以辟害容身”(定公元年何休注),故而記載詳細但隱晦。這就造成《春秋》中隱、桓、莊、閔、僖時期的記載錄內略外,褒貶顯豁,昭、定、哀時期的記載則內外兼錄且“多微辭”,此即不同時代的“異辭”。

王《譯注》將“所見”、“所聞”、“所傳聞”簡單解釋爲“所看到的”、“所聽到的”、“所傳聞的”,易使人理解爲由於該事件年代久遠,造成對同一事件的說法有不同。如此則是誤解了傳文。更確切的譯文可作:“《春秋》記事,對於自己親見的事、自己聽說的事、前人傳述下來的事,根據時代的遠近不同而記載措辭有所不同。”

2.【口隱】

pp.24—25《公羊傳》隱公四年:“公子翬恐若其言聞乎桓,於是謂桓曰:‘吾爲子口隱矣。……’”

注釋:“口:用作動詞,說。”

譯文:“我爲你對隱公說了。”

按:對“口隱”一詞,何休注:“口猶口語相發動也。”阮元《校勘記》認爲何注“下口字即《說文》字之省”。《說文》言部:“,扣也。如求婦先叕之。”段玉裁注:“此蓋古語。……《公羊傳》:‘吾爲子口隱矣。’何曰:‘口猶口語相發動也。’按‘猶口’當作‘猶叩’,句絕。”

段玉裁認爲“口”通“叩”,何休注當理解爲“口,猶叩,語相發動也”,即“口”是叩問的意思。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吾爲子口隱”條意見相同:“蓋讀口爲叩,叩,發動也,謂以己之言發動隱公之言也。《論語·子罕》:‘我叩其兩端。’孔注曰:‘發事之終始兩端以語之。’《釋文》:‘叩,音口,發動也。’是其證。”

《馬氏文通》卷五“動字假借”條也引隱公四年此句,認爲“口隱者,探隱之口氣也。口字假爲外動字”。他從語法的角度解釋了這個問題,“口”通“叩”,即“口”由名詞引申出動詞的用法。

王《譯注》釋“口”爲“說”,將此句解釋爲“我爲你對隱公說了”,是對原文的誤解。公子翬向隱公進讒不成,恐被桓公知道,又反對桓公讒隱公,其間並沒有爲桓公向隱公說什麽話,因此“爲你對隱公說了”無著落。更確切的譯文可作:“我爲你探了隱公的口氣。”

3.【俶甚】

p.42《公羊傳》隱公九年:“何以書?記異也。何異爾?俶甚也。”

注釋:“俶:厚。《詩·大雅·崧高》:‘有俶其城。’俞樾《群經平議》卷十二:‘有俶,形容其厚也。’《解詁》:‘蓋師說以爲平地七尺。’”

譯文:“這有什麽異常?是厚極了。”

按:何休注:“俶,始怒也,始怒甚,猶大甚也。蓋師說以爲平地七尺雪者,盛陰之氣也,八日之間,先示隱公以不宜久居位,而繼以盛陰之氣大怒,此桓將怒而弑隱公之象。”阮元《校勘記》指出何注當作“俶,始也,始甚,猶大甚也。”二“怒”字皆衍,陸德明《釋文》“俶,尺叔反,始也”可證。

何注如果作“始怒甚”,則與“大甚”的意義相去甚遠。且按照《公羊傳》體例,“何異爾”之後是對災異原因的解釋,這些解釋都是具體的事件和現象,如“不時”、“非中國之禽”、“非中國之獸”、“不雨之日長而無災”等,沒有用天地怒等抽象觀念來解釋的,所以如果作“始怒”,不符合《公羊傳》的災異體例。因此阮元的校勘是可取的,“怒”或爲衍文。

《爾雅·釋詁》:“俶,作也。”此“俶”爲動詞。《詩經·大雅·崧高》:“申伯之功,召伯是營。有俶其城,寝廟既成。”王《譯注》引俞樾說認爲“俶”爲“厚”義,但訓詁材料並不支持此看法。毛《傳》:“俶,作也。”郭璞注《爾雅》此條引《公羊傳》“俶甚也”,但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六“迪俶厲作也”條已指出《公羊傳》文與“作”字之義無涉,“作”義不能使“俶甚”一句文從義順。

《說文》人部:“俶,善也,從人叔聲。《詩》曰:‘令終有俶。’一曰始也。”義爲“善”的“俶”爲形容詞,是“淑”的借字。但對於《詩經·大雅·既醉》:“高朗令終,令終有俶。”毛《傳》:“俶,始也。”鄭《箋》:“俶,猶厚也。既始有善令,終又厚之。”毛《傳》、鄭《箋》與《說文》的釋義各不相同。顯然“美善”義在記錄災異的“俶甚”一句中不能解釋得通。

孔廣森《通義》:“俶,厲也,厲,甚也。”王闓運《箋》:“俶讀爲蹙,言以大雨大雪相乘爲異氣,不調之甚也。”《經義述聞》卷二四“俶甚”條:“俶訓爲始,不訓爲怒,雪非雷電之屬,亦不象人之怒也。今案俶,厚也,俶甚者,厚甚也,平地七尺雪,厚莫甚於此矣,故曰俶甚也,如此之厚者,世所罕見,故謂之異也。”

訓“厲、甚、蹙、厚”等,雖然不違背文義,然而恐是隨文釋義,無法找到更多的文獻支持。王引之訓“厚”來源於《詩經·既醉》“令終有俶”鄭《箋》。但是,一方面鄭玄所謂“終又厚之”之“厚”乃厚待之義,並非積雪深厚之“厚”。另一方面,“令終有俶”一句如馬瑞辰所說,當“從《傳》訓‘始’爲是”,猶言有終則有始,“終”與“俶”對文見義。而除此之外,訓“俶”爲“甚”或“厚”的,於訓詁材料中尚未發現。

以上的各種意見中,“俶”訓爲“始”最爲合理。首先,“俶,始也”是常訓,多見於《詩經》、《尚書》及其他經典文獻。另外,“何異爾?始甚也”較符合《公羊傳》的體例,表示“將此次雨雪記錄爲災異是因爲這是有史以來最厲害的一次”。

4.【目言】

p.53《公羊傳》桓公二年:“內大惡諱,此其目言之何?”

注釋:“目言之:《解詁》:‘目,見也。斥見其惡,言成宋亂。’目,謂不隱諱。”

譯文:“本國的大惡是隱諱的,這裏不隱諱還說平息宋國的禍亂是爲什麽?”

按:“目”當是“詳細列舉”之義。詳說見8.1節第1條。

5.【非有即爾】

p.54《公羊傳》桓公二年:“器從名,地從主人。器何以從名?地何以從主人?器之與人,非有即爾。”

譯文:“器物對於人,並不是佔有了就這樣了。”

按:“非有即爾”一句不易解,尤其是其中“即”和“爾”的意義。何休注:“即,就也。若曰取彼器與此人異國物,凡人取異國物,非就有取之者,皆持以歸爲有,爲後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徐彥疏:“謂非有,就而有之爾。”據此則“即”是動詞“就”,即“趨向、靠近”義,而“爾”是句末語氣詞。王《譯注》釋“即”爲副詞“就”,與何休異義,又釋“爾”爲“這樣”,然而“這樣”究竟是什麽樣,語焉不詳。

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非有即爾”條:“據注,則傳文當作‘非即有爾’,傳文作‘非即有爾’,故注云凡人取異國物,非就有也。下文‘至乎地之與人則不然。’注曰:‘凡取地皆就有之,與器異也。’蓋足以見器之與人非即有矣。疏出‘非有即爾’四字而解之曰‘謂非有就而有之爾’,則所據本已誤作‘有即’,唐石經亦誤。”孔廣森《通義》對該句的解釋是:“人之與器,不能就而有之,必持歸爲己有,恐後不可分別,故以其名識之,非若地有常處,雖數易其主,終可識別也。”何焯《義門讀書記》卷一一的解釋是:“器爲無情之物,不能於人相就。”孔氏與何氏的解釋可印證王氏的校勘是可取的,傳文之“有即”是倒文。“非即有”表示人佔有器物和佔有土地不同,並非趨向它,而是將它帶回歸爲己有,“即”是“趨就”的意思。

此處王《譯注》沒有吸收王氏的校勘成果而強生解釋,未能闡明傳文的本義。更確切的譯文可作:“器物對於人,並不是趨就而佔有它,而是持之以歸。”

6.【爲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

pp.71—72《公羊傳》桓公八年:“其成使乎我奈何?使我爲媒可,則因用是往逆矣。”

注釋:“媒可:能說了算的媒人。范寧注《穀梁傳》云:‘時天子命祭公就魯,共卜擇紀女可中后者,便逆之,不復反命。’”

譯文:“要我國怎樣來完成使命?派我國做媒人,那就從我國前去迎接了。”

按:“媒可”連言不辭,將其釋爲“能說了算的媒人”不符合古漢語的語法規則。王《譯注》所據的是《十三經注疏》黄侃標點,然而此處可能是黄侃的誤點。根據文意和《穀梁傳》范寧注,“可”當屬下讀。“可則用是往逆矣”是假設複句,意爲使我魯國作爲王室與紀國婚姻的媒人,如果占卜選中一名女子,魯君即讓祭公從魯國出發去紀國逆女,不用再向周王彙報。

7.【說】

pp.107—108《公羊傳》莊公四年:“古者諸侯必有會聚之事、相朝聘之道,號辭必稱先君以相接,然則齊、紀無說焉,不可以並立乎天下。”

注釋:“說:通悅。”

譯文:“這樣的話那麽齊、紀之間有不愉快在那兒,就不能在天日之下相並而立了。”

按:“說”當如字讀,義爲“說辭”。詳說見8.1節第2條。

8.【讎者無時焉可與通】

pp.109—110《公羊傳》莊公四年:“於讎者則曷爲將壹譏而已?讎者無時,焉可與通?”

譯文:“有仇的人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怎麽能與仇人交往呢?”

按:王《譯注》此處也是繼承黄侃標點。雖然“焉”作爲反詰疑問詞在古漢語中常見,但於《公羊傳》中,僅有一例作疑問詞的,爲莊公三十二年“吾將焉致乎魯國”,且表示真實詢問語氣,而非反詰語氣。另外有僖公二年之“君何憂焉”、“君何喪焉”兩例,“焉”出現在反問句中,但爲句末語氣詞,而非疑問代詞。《公羊傳》作爲行文嚴謹、中正平和的論說性著作,除了人物對話,極少使用反問句來闡述義理。因此“焉可與通”這樣的句型是否在《公羊傳》中存在值得商榷。

《公羊傳》桓公二年:“若楚王之妻媦,無時焉可也。”此“無時焉可”指“沒有時間可以”,即無論如何也不可以。據此可知,莊公四年文中“讎者無時焉可與通”不當點斷,義爲“和讎人沒有時間可以相通”,亦即與讎人無論如何也不能相通,故而下文言“通則爲大譏”。“焉”是句中語氣詞,具體功能可參見5.4.2節。總之,這句話是陳述句,而非反問句。

9.【臂摋】

p.130《公羊傳》莊公十二年:“萬臂摋仇牧,碎其首,齒著于門闔。”

注釋:“臂摋:《通義》:‘以臂撞而殺之。’”

譯文:“宋萬用臂撞殺了仇牧。”

按:殺人皆用手臂,“臂摋”一詞何以獨強調“臂”不可解。王《譯注》承孔廣森《通義》釋爲“以臂撞而殺之”,增“撞”一詞並無理據。

阮元《校勘記》:“《釋文》:‘臂,本又作辟。’按此當作‘辟’。”《爾雅·釋訓》:“辟,拊心也。”郭璞注:“謂椎胸也。”《左傳》敘述此事爲:“遇仇牧于門,批而殺之。”杜預注:“批,手批之也。”陸德明《釋文》引《字林》:“批,擊也。”《玉篇》引作“碖”,《說文》手部:“碖,反手擊也。”“臂”從“辟”得聲,與“批”、“碖”聲韻皆十分相近,因此有理由認爲,此處“臂”不能如字讀,而是通“辟”,即“擊打”義,釋文無需特意強調“以手臂撞殺”。

10.【旗獲】

p.165《公羊傳》莊公三十一年:“其威我奈何?旗獲而過我也。”

注釋:“旗獲而過我:《解詁》:‘旗獲,建旗縣所獲得以過魯也。’”

譯文:“怎樣威嚇我國?建起旗幟陳列着獲得的俘虜和戰利品而經過我國。”

按:“旗”用作動詞,義爲“表章、標示”。詳說見8.1節第6條。

11.【直稱君】

pp.167—169《公羊傳》莊公三十二年:“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

譯文:“殺掉世子和母弟直稱國君的人,比這更要嚴重了。”

按:《公羊傳》僖公五年亦曰:“殺世子母弟,直稱君者,甚之也。”和莊公三十二年的文句完全相同,意義也應當相同。僖公五年的事件中,晉侯殺了他的太子申生,故而經文記載“晉侯殺其世子申生”。傳文解釋了經文之所以直接書“晉侯”,是因爲他殺了世子,直接稱呼他爲“晉侯”,而不像常例那樣隱去施事者,是表示“甚之”,也就是認爲他的行爲太過分了。

莊公三十二年的事件中,季友幫助莊公鴆殺了叔牙,經文書“公子牙卒”,沒有記載是誰殺了他,也就是沒有“直稱君”。傳文解釋這是“爲季子諱殺”,也就是以季友的行爲爲善,不認爲季子和莊公的行爲過分。在此“直稱君”的主語是作傳者,“殺世子母弟直稱君”不是指“殺了世子母弟自己直接登上君位”,而是指“對殺了世子母弟的人作傳者直接稱呼君主”,“甚之也”也不是“比這更嚴重”,而是表示“這太過分了”。更確切的譯文當作:“對於殺了世子、母弟的人,作傳者直接稱呼君主,是表明(這種行爲)太過分了。”在莊公三十二年的事件中,作傳者沒有直接稱呼君主爲殺人者,便表示贊同他們的行爲,不認爲過分。

12.【正】

pp.235—236《公羊傳》僖公二十六年:“曷爲重師?師出不正反,戰不正勝也。”

注釋:“出不正反,戰不正勝:《通義》:‘不正反者,不常得反也;不正勝者,不常得勝也。’《穀梁傳》說:‘乞,重辭也。何重焉?重人之死也。非所乞也,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故重之也。’其義與《公羊傳》相同。”

譯文:“軍隊出發不是常常能返回的,交戰不是常常能得勝的。”

按:根據初步考察,古代文獻和訓詁材料中“正”並無訓爲“常”的。王《譯注》以“常常”訓“正”不確,但以《穀梁傳》的異文印證《公羊傳》,則是可取的。“師出不必反,戰不必勝”很好地說明了《公羊傳》中的“正”有“必定”的意思。“正”可訓爲“定”,如《周禮·天官·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鄭玄注:“正,猶定也。”此處“正”用作動詞。正如“定”可以從動詞“確定”發展爲副詞“一定”,意義相近的“正”也能經歷類似的演變。在《公羊傳》此文中,“出不正反”可以理解爲“出師不預定能返回”,也可以理解爲“出師不一定能返回”,“正”就獲得了與副詞“必”類似的功能和意義。因此,此處更確切的譯文可作:“軍隊出發不是必定能返回的,交戰不是必定能得勝的。”

13.【刺】

p.237《公羊傳》僖公二十六年:“邑不言圍,此其言圍何?剌道用師也。”

注釋:“剌道用師:剌,違。”

譯文:“城邑不說圍困,這裏說圍困是爲什麽?是半道違背原意動用了軍隊。”

按:王《譯注》將“刺”訛作“剌”,注釋也隨之出現訛誤。“刺”即“譏刺、指責”,在《公羊傳》中屢次出現,如莊公三年“刺欲救紀而不能也”,襄公十六年“徧刺天下之大夫也”。“道用師”即半路動用軍隊。僖公二十六年,魯國向楚國乞師,本爲伐齊,楚國却在半路伐宋,《公羊傳》書“圍”以表示對這種行爲的譏刺。因此,此句與“剌”無涉,也無需增加“違背原意”這層意思。更確切的譯文可作:“這裏說圍困是爲什麽?是譏刺半路用師。”

14.【辭】

pp.309—310《公羊傳》宣公四年:“此平莒也,其言不肯何?辭取向也。”

譯文:“是因爲宣公的言辭裏有拿下向邑的意圖。”

按:此處王《譯注》對“辭”的理解有誤。《春秋》:“莒人不肯,公伐莒,取向。”傳文解釋爲,之所以要記錄“莒人不肯”,就是爲了爲魯國取他國城邑找說辭。何休注:“爲公取向作辭也。恥行義爲利,故諱使若莒不肯聽。”此處的“辭”,義爲“找說辭、辯解”,具體討論可參考8.1節第4條。《公羊傳》莊公九年:“曷爲深之?畏齊也。曷爲畏齊也?辭殺子糾也。”《通義》:“魯自知殺子糾不義,而以畏齊爲辭,故浚洙以飾成畏齊之狀。”魯國說畏懼齊國,是爲殺齊國公子糾找說辭。這句話中的“辭”與宣公四年的“辭”在句法和語義方面的功能是一致的。《孟子·公孫丑下》:“古之君子,其過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見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豈徒順之,又從爲之辭。”這裏的“辭”也是辯解之義。因此,此處更確切的譯文可作:“爲取向尋找說辭。”

15.【茅旌】

pp.327—328《公羊傳》宣公十二年:“鄭伯肉袒,左執茅旌,右執鸞刀,以逆莊王。”

注釋:“茅旌:以茅所製之旗,古代祭祀宗廟時導神所用。”

按:何休注“茅旌”:“祀宗廟所用迎道神,指護祭者。斷曰籍,不斷曰旌。用茅者,取其心理順一,自本而暢乎末,所以通精誠,副至意。”“茅”的本義爲茅草,然而考察上古文獻,茅草多用於縮酒、薦物,而沒有用來作旌旗的,茅草與“旌”並無相涉。

此處“茅”當是“旄”的借字。旄是牦牛尾,用以裝飾旗幟。《詩經·鄘風·干旄》:“孑孑干旄,在浚之郊。”毛《傳》:“孑孑,干旄之貌。注旄於干首,大夫之旃也。”以旄裝飾的旗幟,被稱爲“旄旌”、“旄麾”、“旄纛”等。劉向《新序·雜事四》敘述同一事件:“楚莊王伐鄭,克之。鄭伯肉袒,左執旄旌,右執鸞刀,以迎莊王。”用的是正字“旄”。

“茅”常與“旄”通,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前茅慮無。”杜預注:“茅,明也。或曰時楚以茅爲旌識。”此“茅”亦非茅草,而是旄,即牦牛尾。王引之《經義述聞》卷二四“茅旌”條認爲:“旄從毛聲,茅從矛聲,古毛聲、矛聲之字,往往相通。如《詩》‘髧彼兩髦’之‘髦’,《說文》作‘髳’。”

因此此處“茅旌”不應釋爲“茅所製之旗”,而譯作“旌旗”即可。

16.【微至】

pp.327—329《公羊傳》宣公十二年:“莊王曰:‘君之不令臣交易爲言,是以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而微至乎此。’”

注釋:“微至乎此:《通義》:‘微,略也。深入國邑而言略至乎此,遜辭也。’”

譯文:“君公的不善之臣往來傳達不善之言,所以使我能夠見到君公的玉面,而略微進入到了此地。”

按:何休注:“微,喻小也,積小語言以致於此。”據此,“微”指微小的語言。鄭國的不善之臣說了很多不善之言,微小的語言積累起來,以致造成大禍。但考慮到“不令臣交易爲言”和“微至乎此”並不相連,“微”無法回指“言”。且“是以”和“而”兩個連詞表明“不令臣交易爲言”是“得見君之玉面”的原因,而“微至乎此”與“不令臣交易爲言”並無直接的句法、語義關係,何休的解說失於牽強。

王《譯注》採用孔廣森《通義》的觀點,將“略微進入到此地”視作已經進入國都的侵略者的謙遜之辭,也不太符合常理,在其他文獻中沒有見過相似的“遜辭”用法。且“使寡人得見君之玉面”與“微至乎此”通過“而”連接,可見是順承關係。如果“微至”是“略微進入到此地”的意思,則當謂“使寡人微至乎此,而得見君之玉面”,而不是相反的順序。故而此解釋於文義扞格難通。

“微至”在此傳文中恐怕不是一個雙音節詞,而應當分釋。“微”義爲“無”或“非”,用作否定詞,同於《論語·憲問》“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之“微”。“微至乎此”即“不到這個地步”的意思。何若瑤《春秋公羊注疏質疑》卷下提出:“《呂覽·離俗》‘微獨舜湯’注:‘微,亦非也。’非至乎此,言不至乎滅其國也。”上文鄭伯已俯首稱臣,表示聽憑楚王的處置,而楚王表現出了寬厚的態度,表示不會到亡人之國這個程度,故而下文主動撝軍退舍。因此這裏更確切的譯文可作:“您的不善之臣往來傳達不善之言,所以使我能夠見到君公的玉面,而(情況)還不至於到(您認爲的亡國)那個地步。”

17.【離至】

pp.390—391《公羊傳》襄公五年、pp.399—400襄公十年:“曷爲不言諸侯戍之?離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也。”pp.513—514定公五年:“曷爲不言諸侯歸之?離至不可得而序,故言我也。”

譯文:“諸侯分別以後先後來到不能知道次序,所以衹說魯國。”“離開蔡國又來到蔡國不能排列先後次序,所以衹說我國。”

按:8.2節第8條已經論述過,“離”當爲“分散、分別”之義。此處王《譯注》以“離至”爲“分別以後先後來到”,不符合語言規律以及歷史事實。如果要表“離開後又來到”之義,當言“離而至”或“離再至”等,僅稱“離至”很難使人將其視爲兩個平行並列的動作。另外,考察《春秋》的記載,襄公五年秋諸侯會於戚,此後襄公至自會,後冬季又戍陳,則確實是分離之後又聚會。然而襄公十年秋諸侯會聚伐鄭,冬會聚戍鄭虎牢,此後楚公子救鄭,然後襄公方纔至自伐鄭,則可知諸侯們期間並未分離。定公五年春諸侯歸粟於蔡,在此之前衹有四年三月諸侯會於召陵侵楚,襄公於七月至自會,此後並無再聚會,則下年的活動也不存在“離開蔡國又來到蔡國”。據此,“離至”不是“分別以後先後來到”,而是“分散來到”之義。

18.【嫡】

pp.450—451《公羊傳》昭公五年:“秦,夷狄也,匿嫡之名也。其名何?嫡得之也。”

注釋:“匿嫡之名也:《解詁》:‘嫡子生不以名,令于四竟,擇勇猛者而立之。’嫡得之也:《解詁》:‘據秦嬰稻名,獨嬰稻以嫡得立之。’”

譯文:“秦國是用夷俗的國家,嫡子的名字是不公開的。有記名字的是爲什麽?是嫡子得立了。”

按:前一“嫡”是“嫡子”之“嫡”,後一“嫡”通“適”,義爲“恰巧、正好”。詳說見8.1節第11條。

19.【歸無惡】

pp.462—463《公羊傳》昭公十三年:“此弑其君,其言歸何?歸無惡於弑立也。”

注釋:“歸無惡於弑立也:《解詁》:‘言歸者,謂其本無弑君而立之意。’主謀者是公子棄疾。”

譯文:“迴歸對於殺君而立沒有不好。”

按:《春秋》:“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根據桓公十五年傳,“歸者,出入無惡”,亦即《春秋》記錄“某人歸於某地”,表示對此人的離開和迴歸都沒有貶義。楚公子比弑其君,經文却沒有貶義,是由於“歸無惡於弑立也”。對於這句話,何休的解詁是十分明確的,即楚公子比本意並不想弑君而自立,而是受迫於公子棄疾,本身沒有惡意,故而書“歸”。王《譯注》釋爲“迴歸對於殺君而立沒有不好”雖然是逐字翻譯,但使人不得要領,似乎意爲“迴歸對於殺君而立沒有好處”,則全然違反傳義。此處更確切的譯文可作:“書‘歸’表示沒有弑君而自立的惡意。”

20.【其禮與,其辭足觀矣】

pp.486—489《公羊傳》昭公二十五年:“孔子曰:‘其禮與,其辭足觀矣。’”

譯文:“孔子說:‘那是禮吧,他們的言辭很可觀了。’”

按:王《譯注》此處也是繼承黄侃的標點,所根據的可能是孔廣森《通義》的解釋:“言是禮也與?乃若其辭則有足觀矣。譏昭公不知禮之本而威儀文辭是亟,故不能以禮爲國,致有此辱也。”昭公二十五年,昭公流亡至齊國,齊景公到野井慰問他,按照《通義》的理解,則孔子認爲他們的交接揖讓不能被稱爲禮,衹是在言辭上下功夫。照此理解,“其禮與”是一個反問句,但反問的意思也沒有在譯文中表現出來。

孔氏的觀點恐怕僅是一家之言。且按照他的解釋,則“其禮與”和“其辭足觀矣”兩句之間當有“惟”、“僅”等表轉折義的詞語,此處沒有連接詞,使得轉折較爲生硬。在這段生動的敘述中,從景公、昭公、子家駒等的言辭行爲裏並未看出貶義的描寫,說孔子的話是“譏”未免證據不足。何休注:“言昭公素能若此,禍不至是。”亦印證“若此”是符合禮儀的。因此此處“其禮與其辭”不當點斷,“與”並非句末疑問語氣詞,而是並列連詞,表示“他們的禮儀和言辭都很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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