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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权衡人权入法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权入法的理性权衡标准虽然要求各国可依据情况对衔接方式加以选择,但签订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不应制造衔接壁垒,而应量力而行,积极实现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此外,审慎的人权入法的最终结果是构建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公私兼备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审慎权衡人权入法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尽管国家被赋予了保障人权的义务,但各种名目的人权要求,及带有冲突性质的权利要求如何获得更充分的保障,是权利对国家义务提出的新要求。国家保障人权的道德义务如何转化为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决定了人权受保护的程度,只有将权利要求写入国家法律,权利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并获得保障和救济。因此,如何衡量各种不同的人权,在选择将人权内容写入宪法时必须进行审慎的权衡,这也是新时期对国家义务的重要要求。

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立法,都不可能对所有的人权要求全部满足,只有合理地设定人权保障的范围,明确各种权利所包含的内涵与外延,才有可能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人权保障的诉求与满足取决于不同时代背景下各国的社会条件,但总体而言,写入各国法律的人权内容呈不断扩展的趋势,由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由单纯的要求权利实现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各个国家在将人权写入法律的过程中,需要确定每种权利的价值,及权利实现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依据权利对于人的价值的轻重缓急,对不同权利的入法进行排序。在判断人权入法的先后顺序时应遵循理性的权衡标准,“一套理性的权衡标准应当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应具有包容性、现实性和可接受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权保障与一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联性……以经验、超验、情感、道德、良知等多种元素为补充,多种标准交织而成一套权衡标准体系”[4]。在审慎地权衡人权入法的标准时,还应以促进人的主体性得以最大实现为目的,其立法主体不能由政府全部包揽,应“依靠多中心、开放性、多主体参与其中的公共选择机制,运用平等协商达成人权入法的共识”[5]

在确定了审慎权衡的标准后,立法主体应选择恰当的方式和恰当的步骤来实现人权入法。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选择恰当的方式实现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衔接。人权入法的理性权衡标准虽然要求各国可依据情况对衔接方式加以选择,但签订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不应制造衔接壁垒,而应量力而行,积极实现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此外,审慎的人权入法的最终结果是构建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公私兼备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审慎的人权入法,要求人们选择一种开放的公共协商模式,遵循理性的权衡标准,确立各种不同权利的价值,依轻重缓急逐步将人权内容纳入国家法律,在入法的过程中,也应审慎权衡以恰当的方式入法,并最终形成一整套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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