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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权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六、什么是人权、公民有哪些基本人权近年来,美国每年都会发表各国人权报告,通过人权报告,以西方价值观为标准,指责他国,奉行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无端干涉别国内政,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权?生命权是一个人必须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财产权是个人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作为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被普遍运用。
什么是人权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十六、什么是人权、公民有哪些基本人权

近年来,美国每年都会发表各国人权报告,通过人权报告,以西方价值观为标准,指责他国,奉行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无端干涉别国内政,那么究竟什么是人权?公民有哪些基本人权呢?

(一)人权的涵义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权利平等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区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由个人组成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区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人权

虽然人权的范围比较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但就其基本内容来说,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发展权等。

第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必须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二,自由权。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宗教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意义。

第三,财产权。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一个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财产权是个人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第四,尊严权。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着人可以被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那显然人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为人权所不容的。

第五,获助权。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无刻不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政府——的全力帮助,这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比如各国灾后的人道主义援助,都是对人基本人权的尊重。

第六,公正权。人权的普适性必然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为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他部分的必要条件。

第七,发展权。发展权最早是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被提出,并立即受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支持。发展权在坚持个人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强调了“集体人权”这一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国、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发展机会。发展权强烈地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秩序的不满以及对国际公平正义的诉求,也就很自然地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在人权方面的交锋重点。

第八,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其实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也十分赞成民族自决原则。二战之后,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民族自决权风靡一时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及二战以后大批受压迫的民族和国家的独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国际形势大大改变的现在,民族自决权更加强调的是本民族国家自主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项集体人权。民族自决权作为发展中国家反对发达国家“干涉”的重要理论依据被普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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