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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方案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做好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首要环节。只有做到精准识别,才能精准发力、精准帮扶。精准识别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对贫困户的关注并不是在建档立卡以后就结束了,真正的识别工作还要继续开展。但是根据全国各地精准识别的具体工作情况,同样也出现了“识别不精准”“公示不及时”“识别工作缺乏监督”等问题。
精准识别_精准扶贫工作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一、精准识别的含义和作用

精准识别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低于贫困线的家庭和人口识别出来,同时找准导致这些家庭或人口贫困的关键性因素,它是精准扶贫的基础[1]。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在农村扶贫工作上做出了许多探索与努力,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使中国30年间减少了6亿多贫困人口。中国的大规模扶贫运动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981—2008年全球的贫困人口从15亿减少到8.05亿,中国贡献了全球减贫的90%[2]。但是我国过去的农村扶贫主要是以区域发展为目标,没有进行具体的识别到户[3]。做好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首要环节。

随着近些年来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逐渐加大,社会问题逐渐增多,农村贫困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前较为粗放的整体性贫困识别、帮扶政策显然已经不太适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识别到户,精准判断每户贫困户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才是当前确保农村贫困人口顺利脱贫的有力保障。精准识别是扶贫工作的第一步,其成效直接影响今后扶贫工作的开展,打赢脱贫攻坚战,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精准识别贫困对象。做好贫困村、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首要环节。只有做到精准识别,才能精准发力、精准帮扶。这不仅关系民生,也关系社会公平。在扶贫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贫困对象识别标准和程序,深入细致做好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复核认定和建档立卡工作,变“面上掌握”为“逐户摸准”,确保一村不漏、一户不落。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是国家统计局根据住户调查数据推算出来的结果,这个数据对于掌握研究贫困人口的规模、分析判断贫困的发展趋势有指导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谁是贫困人口”“贫困原因是什么”“如何针对不同贫困情况进行帮扶”“帮扶的效果如何”等不确定问题,导致扶贫政策实施存在“大水漫灌”现象。解决此问题的一个关键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程序把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出来,并逐村逐户建档立卡。只有准确地确定贫困村、贫困人口,才可能避免普惠政策代替特惠政策、区域政策代替到户政策,进而提高扶贫效果。实施开发式扶贫,不但要精准识别出贫困人口,还要精准识别出扶贫对象。扶贫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扶贫标准以下;二是具备劳动能力。因此,在开展贫困人口识别过程中应做到分类识别。

二、我国精准识别现状分析

2015年6月,习总书记在贵州提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扶贫工作已全面进入“精准时代”,要求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我国各个贫困地区也纷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了不同的识别方法用于贫困户的甄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山东省于2014年5月印发了《山东省农村扶贫开发精准识别工作方案》,该方案对贫困村、贫困户的识别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以上、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行政村无集体收入的可被列入贫困村。该方案特别对识别工作流程做出了科学的规划,按照贫困村识别标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采取“村委会自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流程进行,并再三强调的公示的重要性,对于符合国际标准的贫困村,必须要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才能最终确定。在贫困户识别方面,要求贫困户自愿申请,由乡镇干部会同村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筛选出贫困户初选名单。然后进行由村民代表及村两委共同开展评注评议,最终贫困户名单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核实签字,并对最终名单进行严格的公示公告,对无异议的贫困户进行建档立卡。

精准识别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对贫困户的关注并不是在建档立卡以后就结束了,真正的识别工作还要继续开展。福建省在精准识别工作机制中特别强调了“动态管理”的工作方法,福建省于2015年建立完善了“精准识别、动态管理”机制。通过科学的规划引导,福建省在1997年全省提前三年完成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后,连续制定了“2001—2010年”、“2011—2020年”两个农村扶贫开发10年纲要,提出2011—2020年全省重点扶持140万贫困人口、集中帮扶4000个以上贫困村和后进村、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目标任务。对建档立卡贫困的底数进行了多次摸查。福建政府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10元(相当于2010年3000元不变价)的93万贫困人口和2200个农民收入、集体收入较低的贫困村以及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进行全面建档立卡,摸清他们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致贫原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帮扶措施和扶贫成效等,为精准扶贫奠定基础。跟踪监测动态管理。定期监测贫困农户、贫困村、重点县的贫困状况、收入变化以及发展进程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的进出机制。

精准识别是扶贫工作的基础性环节,是扶贫工作的第一关,需要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反复调研,制定出适合当地的识别方案,为今后的扶贫工作夯实基础。甘肃省为有效解决贫困户识别难问题,专门抽调了各单位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多次赶赴甘肃各个贫困地区进行专题调研,在国务院扶贫办现有识别方法和流程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当地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农村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实施方案》。提出了“四步走”9871精准识别法,即“九不准”直接排除法、8项定性指标问卷判断法、7项定量指标综合积分排序法和1次民主评议,并就现有识别方法和识别工作提出了七点对策建议。该方案对贫困村、贫困户识别方法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有效解决了扶贫对象识别难的问题,并在全省各县、乡、村已经识别出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了科学验证。

山东、福建以及甘肃在精准识别工作方法上均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是我国扶贫战略中精准识别部分做得较为优秀的代表地区。但是根据全国各地精准识别的具体工作情况,同样也出现了“识别不精准”“公示不及时”“识别工作缺乏监督”等问题。

三、精准识别工作存在的间题

1.贫困户收入无法精准判断

人均年收入是目前各级政府识别贫困的主要衡量指标之一。我国目前的精准扶贫识别线是2013年确定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标准为2736元,地方政府会在实际操作中依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收入标准[4]。在具体识别工作中,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逐户询问具体收入情况,然后再通过观察家庭生产生活状况、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情况、子女就学等情况为参考,判断农户家庭综合情况是否可以纳入贫困户序列。但是农户的家庭收入情况是很难通过表象观察、问询出来的,农户目前普遍对扶贫政策产生了一定的依赖心理。部分农户对于参选贫困户表现得非常积极,因为一旦选上贫困户,可以得到很多关乎切身利益的扶贫政策。因此,通过问询、观察等方法对贫困户进行收入情况的了解,很难从农户那里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部分农户不会主动交代平时务农或务工的真实收入,更有极少部分农户会采取隐瞒等手段造成工作人员的误判。

笔者曾多次参与贫困户入户调查工作,走访了很多贫困农户。有一次走访一位老年夫妻,两位老人大概60出头,家庭房屋十分破败,下雨天会漏雨,设施陈旧,也没有什么拿得出手的家具,连电灯都没有,从我一进门开始就可以感受到家庭的贫穷。在与两位老人的交谈中得知他们平时几乎没有什么收入,孩子都在外地,收入也十分微薄,具体收入数字他们也没有详细透露。老两口身体不太好,田地也无法进行耕种,房屋破败严重,没有钱修理,希望政府能给予危房改造政策修葺房屋。当时笔者就认为,这户人家确实贫困,应该纳入贫困户序列,给予政策进行帮扶。可后来笔者才得知,两位老人有3个儿子,均常年在外打工,经济条件还算不错,而且有一个已经在不远处的县城买了新房。据了解,他们家也并没有什么严重的家庭矛盾,之所以两位老人不愿提及子女真实情况,就是希望能够利用扶贫政策,将破败多年的房屋进行修缮。

这只是一个案例,还有很多农户家中有人在外务工,但在我们进行入户调查时,很难从农户家人那里获取真实的收入数字,有些是确实不知道,也有些会故意隐瞒。因此,对贫困户收入的判断缺乏具体依据,很容易造成误差。

2.政策兜底人群不适宜算作贫困人口

目前我国将农村贫困人口归纳为三大类:五保户、低保户以及一般贫困户。五保户就是我们常说的孤寡老人丧偶或是终身未婚,也没有子女,老年生活确实十分凄惨,一旦患病,就只有依靠政府救济。低保户通常是家中有残疾人,身体或是智力上有所欠缺,生活自理能力不足,那么政府就每月发放一定数量的低保补贴,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两种以外的贫困户通常就看作是一般贫困户。五保户与低保户就是我们所说的政策兜底人群。但是严格上来讲,政策兜底人群并不能算作是贫困户,因为他们生活困难的根本原因不是贫困,而是存在不可抗力的约束,衰老、残疾等都是不可抗力,他们更不具备任何有针对性的脱贫条件[5]。但是我国目前将政策兜底人群统一划归到贫困人口中来,这样其实并不利于扶贫政策的有效发挥。政策兜底人群终归要依靠政府、社会的力量来解救,满足他们正常生活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但是由于将兜底人群算在了贫困人口中,在制定脱贫规划时候,也要将他们列入脱贫计划当中,但是政策兜底是一项长期的事情,哪怕是今后精准扶贫工作结束了,全国人民摆脱贫困了,符合兜底条件的农户依然要继续享受相应的福利。因此,将政策兜底人群划入贫困户的行列是缺乏实际意义的,社会福利保障或许更符合他们的定位

笔者认为,精准扶贫要将主要精力放在有价值去扶的人身上,什么叫有价值的人呢,就是说那些有一定劳动能力,思想意识正常的人群。他们可能因为遭受打击或是其他特殊原因留守在农村,但是一旦给予他们适当的引导,或是有利的资源,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摆脱贫困。像这一类人群才是真正有价值去扶贫的,因为扶贫资源的投入是可以看到回报的,但是政策兜底人群更多需要不是去扶贫,他们也不算贫困,他们更需要的是国家给予的生活保障。

3.不同地区的贫困实际识别标准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虽然国家制定了精准扶贫标准线为农村年人均纯收入2736元,但在实际操作中,村委会或社区会按照当地的实际经济水平进行调整,选择在辖区内收入最低的一部分人,然后结合村干部平时的工作经验来商讨确定扶贫对象。那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各地选出的贫困户之间可能在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在经济发展较好的江浙地区选出的贫困户,如果放在贵州或广西地区,也许只能算作中等水平的农户,因此精准识别过程中不同村庄的贫苦户实际识别标准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以此类推,那么经济发展水平较好地区识别出的贫困村、贫困县与经济较落后地区识别出的贫困村、贫困县在实际识别标准上也会不同,那么意味着他们真实的贫困情况可能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是这些不同地区的贫困村、贫困县都同样享受着国家扶贫政策,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已经不太均衡,各地经济水平差异较大,这样一来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虽然我国在制定精准扶贫政策时,已经考虑到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可能会对精准识别工作带来影响,采取了差别对待的方式来尽量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局面,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解决不同地区实际识别标准差异较大的问题。

4.缺乏完善的致贫原因分类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精准扶贫要精准分类,因人因地因类型施策。但是我国目前的精准识别分类还是不够完善,致贫原因主要被分为因病致贫、因学致贫、房屋改造、异地搬迁、开发扶贫、政策兜底六大类型。根据笔者对扶贫工作的实际调研,这六大类致贫原因确实涵盖了起码90%以上的贫困户类别,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变化日新月异,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部分贫困户有着自己特殊的困难,可能这几类致贫原因还无法完全涵盖。

笔者曾接触过一家一般贫困户,家中父母年纪都不大,大概40多岁,但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又没有什么技术,只能常年在外做一些零工,工作辛苦收入又十分微薄。家中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出嫁,有了家室,小女儿才16岁不到,却常年独自一人待在农村家中,整日就是看电视,从来都是大门不出,只有住附近的姑姑偶尔过来看看。得知这一情况后,笔者就与村委干部前往小女孩家中走访。去了之后才知道原来小女孩由于之前在外打工,谈恋爱感情受挫,患上了自闭症,已经排斥与外界交流,并且有过自杀经历。我们本想为小女孩安排就学或就业,但是都被她一口回绝,实在无计可施。对于这种新的社会问题,精准识别目前还没有什么合适的政策。医疗救助、助学扶智可能都不是最好的帮扶途径,年纪尚小,社会经验不足,又常年与亲人疏离,缺少父辈的开导、关爱,一旦遭遇不顺就可能对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会对今后的人生道路造成不良的影响。像这一类由于社会问题产生的贫困现象在农村并不鲜见,他们需要帮扶政策的更多关注。

因“懒”致贫同样不容忽视。目前农村中存在一种好吃懒做的现象,很多农户身体健康,正值壮年,但是没有任何工作积极性。田地闲置或是流转他人,家庭贫困但是也不愿外出务工,在村里做零工又看不上,结果整日就是无所事事,常年在温饱线上挣扎。面对这些情况又该如何应对,目前的贫困识别机制也没有给出合适的分类,更加缺乏可操作性的帮扶办法。

5.精准识别时效性不强

贫困是一种社会属性,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贫困是发生在某个阶段的状态,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我们的精准识别工作只是暂时性识别,并不能说明贫困户今后或是长期的状态[6]。但是往往贫困户的身份在农村都是终身制或是长期性的,一旦获得贫困户的头衔,无论实际家庭情况发生怎样变化,都可能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享受扶贫政策的倾斜[7]。这样的贫困识别虽然在短期内可能是精准的,但是在时效性上是短暂的。我国现行的贫困户识别都是要通过考察、开会、评议、公示等程序完成的,只有在经过了这些流程之后才有资格建档立卡,享受扶贫政策,脱贫流程也同样如此。而这些贫困识别工作并不是经常开展的,通常是一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会集中进行一次。也就是说,在通过识别成为贫困户之后,也许贫困户家庭情况逐渐发生了好转,已经不再需要扶贫政策的帮助,但也不会因此即时脱贫。

以笔者调研的一个普通贫困农村为例,该村2015年建档立卡贫困户共计136户,387人,在2015年底的脱贫识别工作中,共计脱贫28户,共计108人。而在这28户贫困户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较早前就已经具备了脱贫条件,其中包括部分因学致贫的贫困户,孩子可能在上半年已经毕业或是就业,不再成为家庭的负担;部分需要危房改造的贫困户,房屋已经修葺完毕;部分得到产业帮扶的贫困户,已经找到了致富途径。而他们都没有及时出现在脱贫名单中,一直享受着扶贫资源。与此同时,该村有一位农户,在2015年患上了癌症,前往省城医院进行了2次大手术,共计花费30余万元,本来家庭情况还算良好,但是多年积蓄一下子都用于了治疗费用,接下来还需要更多的钱来控制病情,患病者又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家庭一下陷入了贫困,典型的因病致贫。但是由于已经实际脱贫的农户没有被及时识别,退出贫困户序列,导致了新患重病的农户又不能及时享有贫困户指标,很多扶贫政策也就无法享受。

面对这种情况,精准识别工作就失去了它本该有的价值,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群体没有得到及时识别,已经脱贫的群体也没有及时将他们识别出去。缺乏时效性的精准识别,可能会对精准扶贫后期的帮扶工作带来扶贫资源的浪费,降低扶贫效率。

6.政府确定的贫困户名单不够精准

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各地扶贫开发的基本对象主要包括贫困区域和贫困群体两类。贫困区域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依据贫困程度和贫困发生率来确定,一般分片区、县(重点县和片区县)、乡(省定重点老区乡镇和插花贫困乡镇)、村四个层次,其确定相对容易。贫困群体则由基层根据扶贫标准来确定,而扶贫标准往往用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来衡定。这样就会产生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地方为了争取更多的资源,存在夸大和虚报的情况,造成国家扶贫资金的流失或浪费[8]。因为贫困村的申报必须要满足贫困户数量达到一定比例,一般规定贫困人口要达到全村总人口19%以上,因此很多村为了争取贫困村指标,不惜虚报本村贫困人口数量;二是由于现阶段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和不可测性,贫困群体的识别就显得十分困难;三是致贫或脱贫是个动态过程,而我们的信息及管理机制相对滞后,造成该纳入的未纳入,该摘帽的未摘帽;四是部分好逸恶劳、赌博酗酒者、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致生活无着落者被纳入扶贫对象,从而带来价值导向错误,一部分勤劳者或尽孝者会降低热情,产生攀比和坐等要的心理[9]

7.缺乏对识别机制的监督管理

精准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前提,要通过有效、合规的程序,把谁是贫困居民识别出来。总的原则是“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开展到村到户的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工作,包括群众评议、入户调查、公示公告、抽查检验、信息录入等内容。但是在入户识别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贫困识别的监督,很多地方识别时过于草率,对于情况不太清楚的、主要家庭成员长期不在家中的或是其他识别较有难度的农户随意性很大,没有对精准识别进行严格筛选。在具体识别过程中,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往往容易被忽略,或是不按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的要求,各地政府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识别机制。例如四川省宜宾市探索的“比选”确定扶贫对象的扶贫“首扶制度”,即根据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村民先填申请表,首先由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进行比选,再由村“两委”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比选,并张榜公示。根据公示意见,再次召开村、社两级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比选,并再次公示;如无异议,根据村内贫困农户指标数量,把收入低但有劳动能力的确定为贫困农户。很多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类似的识别机制,但是在这一类的识别过程中,村委会一直都是识别贫困的主体。纵然有群众评议、公示环节,但从贫困申请到选出贫困户都是由村委会在具体操作执行,对于村委会的具体工作情况,并没有什么很好的监管办法。

虽然根据中央的精神,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识别,都要充分发扬基层民主精神,发动群众参与;透明程序,把识别权交给基层群众,让同村老百姓按他们自己的“标准”识别谁是穷人,以保证贫困户认定的透明公开、相对公平。但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部分农村在执行识别贫困对象评议的过程中,民主评议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充分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贫困识别对象基本由村两委干部直接讨论后选定,贫困户的产生结构及相关信息也没有公示或是没有及时公示,贫困识别的随意性较大。

四、改进精准识别工作的相关路径

1.构建自下而上的参与式识别方法

精准扶贫工作是一项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国家政策,精准识别工作应该充分调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让一般群众和贫困户都能参与到识别工作中来。笔者曾接触过多位农户,大部分对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并不知情,对相关政策更是知之甚少。村委会可以充分利用村内的小广播,每天定时宣传精准扶贫的相关工作,将本村的精准扶贫工作信息向农户进行告知,提高村民对扶贫工作的关注度。选派村民代表进行推荐与贫困户自己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让农民自己进行“民主选贫”。村委会要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出发,为村民提供良好的平台,尽量组织、引导、协助村民参与精准识别工作。这样既缓解了村委会进行识别工作的压力,又可以充分发挥民主精神,符合党中央对精准识别工作的基本要求。

2.为政策兜底人群单独构建救助体系

按照2015年的数据,我国有扶贫人口共计7000多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其中有40%左右的政策兜底人群(即五保户、低保户)。如此庞大的政策兜底人群是无法用开发扶贫、助学扶贫等常规扶贫政策进行帮扶的,他们更多的是需要来自政府以及社会的关爱,这部分人群更适合纳入到一个单独的社会救助体系中来。政府要让全国7000多万贫困人口在“十三五”期间全部摆脱贫困压力是巨大的,更何况还要迈入小康社会。故而应为政策兜底人群单独设立一个全国性的保障救助机制,这个机制由政府主导或是参与管理,要让社会力量进入到机制中来,缓解政府巨大的扶贫压力。将社会救助内容和项目法制化。健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加紧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尽快规划、颁布《社会救助法》。兼顾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关注社会底层人群,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的均等化,为政策兜底人群寻求更多的生存空间。

3.构建个性化贫困识别机制

精准扶贫,重在精准,但是目前精准识别的致贫原因分类还是较为粗放,离精准的目标尚有距离。根据本文的分析,目前精准识别的类型还不足以囊括很多社会新情况引起的贫困类型,尚有部分识别的空白地带还有待探索。根据每个贫困村、每个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要制定个性化的帮扶措施,一村一户都要拿出相应方案。没有精准扶贫脱贫方案,一律不安排资金。可以借鉴美国的个案申请,分类救助制度,由贫困户或村委会向政府或其他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将自己的特殊情况进行陈述,经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就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10]。美国政府对个案救助项目采取限制需求与增加供给双管齐下政策,对个案社会救助项目采取条件限制比较严格的审查制度,尽可能采用非现金开支形式,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将特殊个案精细化分门别类,针对不同需求的弱势群体采取个性化救助,保证社会低层次人员的最基本生活需求。

广西北海、新疆霍城在个性化帮扶贫困户方面就做出了有益的尝试。霍城县扶贫干部通过走访,了解到大多数群众致贫的主要因素为“因病致贫”“因残致贫”“无劳力致贫”,该县驻村工作组认识到,对这些贫困家庭的帮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关怀机制,持续地对其进行帮助和关怀,不仅要在物质、致富技能上给予帮助,更要在精神上给予帮助,帮助群众树立致富信心。同时要根据贫困居民的具体情况,个性化制定措施,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让贫困户切实得到帮助。

4.建立贫困识别动态数据库

建立全国贫困户数据库,借助互联网积累的大量扶贫数据,将历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录入,随后定期重新测算、核定、更新贫困户数据。大数据时代的巨量数据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数据、通过传感器收集的来自物理空间的数据和网络空间数据。精准识别工作实质上是政府、社会与贫困群众等多元主体行为互动作用的结果,政府数据主要包括作为识别主体信息与工作开展过程、贫困群众特征与分布;物理空间数据主要指政府职能部门对于部分贫困识别以及扶贫项目的实时监测;网络空间数据则非常丰富,包含了历年来扶贫情况的文字,图片等。

以大数据思维来支持精准识别,建立高效的贫困户动态数据库,建立科学的贫困户识别机制。可考虑开发扶贫专用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管用的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识别、信息联网和动态管理机制,要把那些借机搭车,希望扶贫资金均沾的富裕家庭剔出来;要把那些因懒致贫的对象剔出来;要把那些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致生活无落的对象剔出来(此类情况应发挥基层组织的管理作用和法律作用)。让大家真正明白,扶贫是脱贫的助推器,而不是天上掉馅饼。

四川、湖北、云南、甘肃等地率先为贫困户搭建了网络数据库。四川部分地区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时,尝试着进行了一些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建立扶贫二维码,将扶贫相关的数据库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实现各类信息共享;建立“第一书记”网上交流APP平台,提高扶贫工作的效率。只要能用好这些平台,使各种数据和信息尽可能做到更新、更准,那么扶贫工作就将变得更加透明、高效、精准和全面。四川邻水县利用二维码扫描将全县贫困户的基本情况纳入系统,并在家家户户门前做标识,群众只要轻扫二维码,便可实时查看该贫困户的脱贫情况。该县还打造了一款贫困户数据手机APP软件,成为集扶贫政策、举措、贫困情况等为一体的动态信息集散地。

甘肃省更是建立了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该平台由甘肃省扶贫办牵头,发改委、财政、人社、住建、教育、卫生、水利、农牧等相关厅局配合,民营企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建设的省市县乡村五级互联互通的扶贫网络,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扶贫情况和扶贫成效。在设计中,涉及精准扶贫方案的23个省直相关行业部门将“1+17”各项政策措施设计成信息采集表,分为户级、村级、县级数据结构,嵌入大数据云平台,每一个贫困百姓的信息都精准锁定;通过完善每一个贫困户相对应的信息,精准掌握贫困户的情况。大数据平台的采集摸底,可以让我们进一步明确掌握贫困家庭各个学龄阶段学生的状况,哪些孩子是适龄入学儿童,哪一家享受什么优惠政策,真正不让一个孩子因为贫困而失学,不让一户贫困家庭在享受国家政策上疏漏掉。

5.引入第三方识别监督机制

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对精准识别进行社会监督,政府可以采购高校、科研单位或是民间智库的相关服务,从客观角度来衡量精准识别的准确度,要让群众、政府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形成一个良性互动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第三方识别监督机制,在监督对象上,定期对掌握扶贫资源公共权力影响大的社区政府、村委会或其他重点部门进行抽查评估监督,同时也要选择性抽取3~4个相关单位不定期进行面上的评估监督,实现第三方评估监督范围全覆盖;在评估监督上,以半年或更短时间不定期进行暗访,对识别出的贫困户进行询问、调查;在评估监督内容上,保证履职履则、公平公正、服务质量等主题,同时可根据形势要求,适当调整监督内容,删减或增加部门监督项目,作为提高精准识别工作准确性的辅助载体;第三方监督机制考核内容和标准要从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上进行严格监督和讨论,建立信息反馈互动交流沟通机制,高度重视贫困户反馈的信息,以避免监督内容和标准不合理造成考核监督不公平或争议。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甘肃省于2015年组建了精准扶贫第三方评估小组,对贫困地区在贫困户识别、帮扶、退出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估。甘肃从省市县非党政机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高校科研院所等熟悉农村和扶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等单位,抽调了55人组成了第三方评估人员。与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抽查核实、实地查看和查阅资料、进村入户等考核方式不同,第三方评估组的工作内容,主要承担“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贫困人口退出准确率”精准识别的评估,负责群众评分的组织实施,发挥验证和监督作用。他们通过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监督考核过程。并从贫困村随机抽取贫困户组织开展群众问卷调查,核实贫困人口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测评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的帮扶工作,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6.定期进行“回头看”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回头看”工作,针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帮扶机制。在看到扶贫攻坚取得成效的同时,要保持清醒头脑,认清当前我国脱贫攻坚工作仍然存在扶贫对象识别不够精准,识别程序不够严格,致贫原因分析不够准确等不足。要树立问题导向,查找问题症结根源,真正把各项帮扶政策谋得更实、落得更细。

2016年初,安徽毫州制定了详细的贫困户“回头看”机制,针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做了个性化的“四项清单”,建立了“四个全覆盖”的帮扶机制。进行精准聚焦,重点围绕扶贫对象识别准不准、基本信息采集录入真不真、帮扶措施制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帮扶责任人是否落实到人、“四项清单”是否具体、建档立卡资料是否齐全等问题,总结前期核查工作经验,完善改进不足。制定实施了核查工作方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统一标准,进村入户,开展更为细致、更为全面的核查工作。注重识别方法,主动学习精准扶贫政策理论,制定更为细致工作要求,掌握工作方法,进入“回头看”核查工作状态。组织周密,精心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培训宣传,强化督查问责。

7.加强精准识别民主评议

不能漏掉一个贫困人口的同时,也不能让富人混到贫困队伍里来。切实贯彻“民主选贫”精神,通过民主评议、公示等步骤确定贫困户名单。严格程序,严把农户申请关、民主评议关、入户核查关、公告公示关,确保应有的环节一项不落。四川广元新华村,扶贫工作组对全村所有农户“户户见面”,通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彻底摸清家底。为切实解决“富人戴帽”“穷人落榜”的问题,多次召开新华村贫困户精准识别民主评议大会,对筛选出的贫困户进行再识别、再筛查。镇、村、组干部对确定的每户贫困户进行评议并举手通过。最终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大会,对贫困户进行确认,确定最终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

在广泛宣传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重点把握民主评议和村级核查两个环节,做到民主评议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村级核查实事求是,张榜公示到位,整体工作公开透明,真正做到政府跟着政策去,群众跟着宣传来,找准工作方向和重心,层层落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对村级民主评议、村级审核以及镇级审核等重要环节严格遵照实事求是原则执行,确保了公正公平,为扶贫系统数据与低保系统数据衔接打牢基础。

参考文献

[1] 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J].贵州社会科学,2015,(5):147-150.

[2] 安格斯·迪顿.逃离不平等:健康、财富及不平等的起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 Park A.Wang S.And Wu G.Regional poverty targetting in China[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86(2002):123-153.

[4] 左停,杨雨鑫,钟玲.精准扶贫:技术靶向、理论解析和现实挑战[J].贵州社会科学,2015(08):156-162.

[5] 王国勇.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机制问题探析[J].农村经济,2015(9):46-50.

[6] 黄承伟,覃志敏.我国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演进与精准扶贫[J].开发研究,2015(02):56-59.

[7] 郑瑞强,曹国庆.基于大数据思维的精准扶贫机制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15(8):163-168.

[8] 唐丽霞,罗江月,李小云.精准扶贫机制实施的政策和实践困境[J].贵州社会科学,2015(05):151-156.

[9] 吴晓燕,赵普兵.农村精准扶贫中的协商:内容与机制[J].社会主义研究,2015(6):102-110.

[10] 刘胜林,王雨林,庄天慧.基于文献研究法的精准扶贫综述[J].江西农业学报,2015,27(12):13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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