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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利益的构成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代内关系来看,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代表,是全体公民个人环境利益的集合。因此,环境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在国际上分享环境利益、承担环境责任,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代表。另外,区域的环境利益又由全区域微观单位的环境利益构成,而区域的环境利益又构成了整个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区域也是宏观环境利益主体,只是相对于国家来说地域范围更小而已。
环境利益的构成_环境利益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在本章第一节中,我们知道任何利益都包含三要素,环境利益的构成也不例外。但是,环境利益有其自身的特点,因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一)环境利益主体

环境利益主体是具体的和丰富的,包括宏观环境利益主体、中观环境利益主体与微观环境利益主体。

1.宏观环境利益主体

从代际关系来看,各世代有着各自的环境需求,有着自身的环境利益,他们是环境利益的主体。由于各世代是由整代人构成的,因此各世代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主体。

从代内关系来看,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主体。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代表,是全体公民个人环境利益的集合。根据阎学通的观点,“全民利益中的公共利益一般不被视为国家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指人民在一国境内的全体利益,如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只有那些受到国际关系影响的全民利益才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20]。当今,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环境利益在国家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也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如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危机上,尽管危机已经相当严峻,但是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减排问题上针锋相对,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着博弈。因此,环境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国家代表全体国民在国际上分享环境利益、承担环境责任,国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代表。

在一个国家内部,环境利益仍然是国家利益。环境利益属于生态安全利益,而生态安全利益包含于国家安全利益之中,因此环境利益是国家利益,国家仍然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代表,是宏观环境利益的主体。由于国家是由各个区域构成的,因此相对于国家而言,区域是微观环境利益主体,国家环境利益可以看成是由各区域的环境利益构成。另外,区域的环境利益又由全区域微观单位的环境利益构成,而区域的环境利益又构成了整个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区域也是宏观环境利益主体,只是相对于国家来说地域范围更小而已。在本书中,未将区域作为微观环境利益主体进行研究,而是仅研究区域的宏观环境主体特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国家与区域或者说地方都是宏观环境利益主体,但是国家与地方的政策事务是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具体制定与实施的。因此,在后文的各环境利益主体博弈分析中,笔者使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来替代国家和地方作为宏观环境利益主体与各微观环境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分析。

2.中观环境利益主体

按照本书的分析思路,中观环境利益主体是区域(地方),并且中观环境利益主体介于宏观与微观环境利益主体之间,代表着某一区域的环境利益。但是,由于区域是介于国家与居民、企业之间的主体,因此本书并未对中观环境利益及其主体行为进行分析,而在此处之所以将中观环境利益主体列出,是因为在环境利益主体中确实存在着中观环境利益主体。

3.微观环境利益主体

微观环境利益主体指的是居民与企业。在我国,企业是资源主要使用者与污染物排放者,是环境利益的获益主体。相对于企业而言,居民是受害主体,也就是环境利益受损主体,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相反的。由于社会是由众多的微观主体构成的,微观主体的环境利益行为对整个国家以及其他主体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分析与规范微观环境主体的行为十分必要。

(二)环境利益客体

环境利益客体是环境利益主体需要的对象。在本书中,环境利益客体包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中的物质成分,但不包括非物质的社会环境。

具体来说,环境利益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供给的环境利益客体

(1)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社会财富的源泉,是人类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物质要素。对于自然资源的定义,目前的认识不完全相同。《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自然资源包括“人类可以利用的自然生成物以及生产这些成分的环境功能。前者指土地、水、大气、岩石、矿物及其群落——森林、草地、矿产、海洋等;后者则指太阳能、生态系统的环境机能和地球的物理化学循环机能等”。可知,这个定义明确了环境的功能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则将自然资源定义为:“一定时空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21]这一概念概括性很强,同时强调了后代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思想。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能量以及一部分自然现象都属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能无偿地满足人类的需要,不需要支付货币,如光、热、气、地磁引力、气候、环境的沉库(Sinks)服务(即环境的自净能力),等等;另一部分则是作为资源品投入到人类的生产活动中去,能生产人造资本、满足人类对生产与生活资料的需要的自然资源,如各种矿藏、土地、森林、草原,等等。

(2)地理环境。地理因素也属于自然供给的环境利益客体,不同的地理条件能满足人们不同的环境需要,给人类提供不同的环境利益,而处于不同地理环境中的环境利益主体所获得环境利益的多少也各有差异。地理位置、国土面积、地貌、自然风光、自然资源禀赋等,能给环境主体带来环境利益。例如,马尔代夫的美丽风光能吸引世界各地游客,给本地人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中东的石油、巴西的热带雨林能分别给这些国家带来丰富的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区域甚至因为所处地理位置的差异,使得环境主体享有的环境利益也不一样,如在我国西北的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由于水分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其气候生物——生产潜力低,黄土高原的一些地方粮食亩产甚至只有几十公斤,而秦岭—淮河以南的湿润地区的粮食亩产量则可以达到400公斤以上。[22]可见,地理环境作为自然供给的环境利益客体是具有合理性的。

2.人工创造的环境利益客体

人们利用各种资源生产环境产品,或者利用环保手段生产产品以满足人类的需要,这些都是属于人工创造的环境利益客体。但是这两种生产产生的结果不同,前者生产的结果是环境产品,后者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美化环境,而这也是提供环境产品的方式。环境最初是自然供给占主要方式,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与消费水平的提高,环境日益成为稀缺品,自然供给无法满足人类的需要,于是人工创造成为必然。由人工创造的环境利益客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传统的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污染的治理,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与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包括环境污染的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建设与环保产业,其中环保产业不仅包括防止环境破坏的问题,而且包括发挥和利用正面的环境效能的问题。人类为了改善和恢复环境的功能或者为了防止环境恶化,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引起的环境利益损失,增加产品,给人类带来效益,这就是环境保护效益。环境保护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是以人类的劳动来实现环境利益的增加,因而是一种人工创造的环境利益客体。

(2)人工生产与创造。人工生产与创造环境产品,使人类有更适宜的生存空间。如人工创造的园林、人工湖,人工建立的休闲、旅游、文化场所等,都是通过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

图2-3 环境利益构成

(三)环境利益中介

如前文所述,利益的中介也就是把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联系起来的中介,是人类活动。马克思指出:“通过活动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23],是人类的积极活动沟通了主体需要与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使主体需要得到满足。环境利益是人类丰富的利益中的一种,其本身的特点具有特殊性。环境利益是由自然承载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此环境利益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于环境利益的特殊性,环境主体的某些环境需要的满足不需要通过人类活动来实现,如沐浴阳光、地球引力对人的作用、环境自净能力等。当然,随着这些环境客体变得稀缺而需要付出人力才能获得充足环境对象以满足需要时,环境需要与需要的满足就需要以人类活动为中介。如在空气没被污染,清新空气充足的情况下,人们呼吸新鲜空气是不需要付出人类劳动的,而如今大气污染日益严重,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措施任其发展,人类必将付出大量的社会劳动才能获得可供呼吸的新鲜空气。此时,人类对新鲜空气的需要及满足必须通过人类活动这个中介。

绝大多数环境需要的满足还是需要以人类活动为中介。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获取需要付出人类劳动,人工生产与创造的环境利益客体更是付出了大量的人工劳动。因此,除了极少部分环境需要的满足不需要人类劳动作为中介外,绝大部分环境需要的满足是需要人类劳动作为中介的。

综上可知,环境利益的构成问题也就是环境利益本身的内在要素是什么的问题,环境利益包括环境利益主体、环境利益客体与环境利益中介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在环境利益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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