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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大首领合集

时间:2022-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山族传统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地域团体、亲族团体、劳动团体和祭仪团体等四大类。高山族还有一套传统的男子年龄等级制度,借以开展生产、祭祀、军事等各种活动。在高山族传统社会中,家中或者族中年事高、资历深的长者,普遍得到族人的尊重。传统的泰雅人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团体是gaga团体。
传统社会组织_中国高山族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一、概况

一般来说,高山族传统社会组织可分为三种类型:母系氏族社会,以阿美、卑南、平埔人为代表;父系氏族社会,以泰雅、赛夏、布农、邹、邵和雅美人为典型;阶级社会,以排湾、鲁凯人为代表。

高山族传统社会组织可以分为地域团体、亲族团体、劳动团体和祭仪团体等四大类。地域团体指的是村社、部落以及部落联盟;亲族团体包括家、家族、亚氏族、氏族、联族等;劳动团体包括猎团、渔团等;祭仪团体共行祭祀,和上面三种团体有重合之处。

高山族还有一套传统的男子年龄等级制度,借以开展生产、祭祀、军事等各种活动。男子年龄等级制度以长幼和职责为原则,把人的一生大体划分几个阶段,凡到一定年龄的男子,均被列入既定的同龄人的等级之中,自觉履行各自等级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年龄分级有宽、严两式。宽式分级,如泰雅、赛夏、雅美等族群,仅根据长幼尊卑及社会分工,把年龄大体分成幼年、少年、青年、壮年和老年等;严式分级,如阿美、卑南等族群,形成一套系统的等级制度。布农、邹、鲁凯、排湾等族群的男子年龄组织承担的职能有限,一般只作为男子的教育组织和对外军事行动团队。可是在阿美、卑南人这样的母系氏族社会里,男子年龄组织不仅是部落军事行动的枢纽,也是部落行政、仪式的主要组织机构;不仅是部落成员互相协助合作的单位,更是部落主要公共活动的执行团体,是社会得以维系与运转的基础机制之一。

女子只有年龄的自然分期,没有年龄组织,一般分成幼年、少年、青年、老年几个阶段,学习阶段不用像男子一样进入会所接受长老和上级的训练,只需要跟着母姐学习家务和纺织。

高山族传统上实行老人政治。在农业生产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中,经验和资历在生产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老年人享有较高的地位。在高山族传统社会中,家中或者族中年事高、资历深的长者,普遍得到族人的尊重。长老洞悉本地区的习惯法和禁忌,能主持各种祭祀活动,参与部落重要事务和决策。

清代文献把部落的政治领袖称为“土官”。传统上没有“头目”这一说法,据说“头目”一词产生于日据时期,是日本人为了方便管理而指定,后来各族群一直沿用这个叫法。大多数族群的头目由民众民主选举产生,邹、卑南等族群采用世袭制。在排湾人和鲁凯人的阶级社会里,世袭的大贵族就是大头目,拥有最终决策权。

经由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头目是部落中威望最高、能力最强的男性。部落中除了头目作为政治领袖外,还有宗教领袖祭司、战争领袖土帅、猎队领袖猎队队长等,但是对大多数族群来说,这些领袖往往都由一个人兼任。只有在头目年老身体不好的情况下,头目才不兼任土帅和猎队队长,把这两项职责交给其他有能力的人。

高山族部落的传统土地领域包括聚落活动区、水田、坡地、森林、河流和渔猎区域等。界线基本上以自然的山岭、河流为界,标记以叠石或茅草为示。泰雅人一般是在树干上刻上刀痕,或用茅草打成结,或用树枝、石头等设置为领地标记。太鲁阁人在土地界线确定之后,要立石头作界。排湾人和鲁凯人部落境内的一切土地自然财产都归贵族头目所有,部落族人要进行生产,必须向贵族头目缴纳租税。

二、各族群传统社会组织

(一)泰雅人

泰雅人传统社会以父系为基础构架,部落成员之间无明显的社会地位区别。泰雅人的部落的荒地、河流、森林皆属公有。近代泰雅人部落领袖组织由头目与长老会议构成。头目是部落政治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管理部落日常生产生活事务,但在执行权力之前,须召开长老会议或部落大会形成决议。司祭由祭司专门负责,头目一般不得兼任。遇到发生刑事案件,小问题由头目和亲族之间来谈判调解,大事则由长老会议召集部落大会公开审判定刑。

传统的泰雅人社会最重要的组织团体是gaga团体。gaga在泰雅语中的意思是“祖先的遗训”,汉语译成“嘎嘎”,指共同遵守祖灵的戒律与规范的团体,在泰雅人社会最具约束力与公权力,是行为道德与社会律法的最高维护与审判者。gaga团体成员以若干具有近亲关系的泛血亲家族为中心,另外还包含了若干远亲、姻亲关系的家庭,甚至完全无亲族关系的家庭。

同一个gaga的人,共同信仰、祭祀同一个祖灵,共同遵守祖灵的训示,严守禁忌,共同负罪。同一个gaga团体的人要在同一天举行各种农作祭仪,各家也要在特定的时间内共同参加狩猎,在开垦、播种、除草、收割、建屋以及其他特殊事件上互相帮助。gaga团体也由此成为最初形成泰雅人部落的基本政治单位,一个部落通常就是从一个gaga团体开始发展起来的。当原先的老部落人口增多带来耕地压力时,就会分裂为包含有数个gaga的新部落。

(二)赛夏人

赛夏人实行严格的父系制度,他们的婚姻是嫁娶制,子女从父居,从父姓,绝少有招赘婚例,女子无承嗣权。如果一个家族没有男嗣,就得在同氏族的近亲中过继一个,在近亲中也无人可过继的情况下,即便要从别的氏族收养,也不会以女儿承嗣。

赛夏人以氏族作为部落组织的基本单位。同姓氏的族人组成一个氏族祭团,这个祭团不但是祭祀活动的单位,它还是拥有共有财产的最小单位,耕地、渔区的使用权属于各个家族,但所有权却属于氏族祭团。

同氏族成员有负债或犯罪行为,其族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有成员被杀,同氏族其他成员有为之复仇的义务。氏族是外婚单位的基础。不仅同氏族的人不论居住远近都禁止通婚,连属于同一部落的各氏族间也禁止通婚,这种通婚法则,适用于母族的直系五代范围。

赛夏人没有头目,部落之中没有一位绝对权威的领袖。同姓氏的族人组成氏族祭团,每个氏族祭团中,德高望重的男性被尊为长老,长老只能管自己氏族的事,当部落中有重要的事务要决定时,由各姓氏的长老一起讨论,共同决定。

赛夏人不同的祭仪由不同姓氏的祭司担任,这种司祭权实行世袭制,矮灵祭的司祭权属于朱姓;敌首祭的司祭权属于豆姓;祈雨祭、祈晴祭和驱疫祭的司祭权属于潘姓;镇风祭的司祭权属于风姓,卡兰祭的司祭权属于夏、蟹姓。

(三)布农人

布农人有一套严谨、完整与复杂的亲属组织结构,由小到大包括家族、亚氏族、氏族、联族。

家族是最小的单位。住在一个住屋里,用同一个灶火煮食,用同一个锅子吃饭的一群人就是一个家族。大家族除父母子女外,常有祖父母和叔伯及其配偶与子女,甚至还包括无血缘关系的族人。一户从一二十人至百人不等,以二三十人为常。一家人长幼有序,以直系尊长为家长,共同劳动生活。

亚氏族由若干家族组成,同一个亚氏族的成员是同一个祖先的后代,彼此具有血缘关系,是从一个家族分出的。每个亚氏族都拥有一个名,可以作为全体成员认同与区分的凭据,亚氏族的名可以加在个人名后面,作为“姓”使用。亚氏族共有耕地、共同耕作、共行祖灵祭、母族禁婚。

数个亚氏族合起来就是氏族,同一氏族的成员是可以一同吃祭粟和祭肉的一群人。他们认为氏族内不同亚氏族的祖先原本是兄弟,分家就形成亚氏族。氏族成员并不清楚彼此间确切的亲属关系,也无法追溯他们与祖先的系谱关系。但是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起源传说,传说叙述了氏族的每一个亚氏族祖先的出生顺序,他们笃信,同一氏族的人“五百年前是一家”。氏族成员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氏族共有猎场、共食猎肉、共守丧忌,血仇共复,父族禁婚。氏族以长支亚氏族的名号为名号。每个氏族都有集体推选出的德高望重的族长,族长对内主持亲族会议,帮助解决族人纷争;对外代表氏族,出席部落会议,共商部落复仇、猎头等大事。氏族是休戚相关、利害与共的团体。本氏族中有人被其他氏族所杀,必须群起为之复仇,直到杀死加害者或加害者氏族、部落任意一人为止。同样,本氏族的人杀了人,氏族成员要集体筹措财物以求和解。

数个氏族合起来就是联族。这些氏族之间认为彼此间具有真正或拟血缘的关系,联族可互用猎场、共行祭仪。联族是最大的禁婚单位,联族内部不同氏族间不能通婚。从前一个氏族就是一个部落,占据一座山头,部落内人家分布比较散。日据时期强令集中居住,一个部落可以有几个氏族,甚至联族。

祭司和巫师是宗教领袖,负责部落内部的社会秩序,掌握比一般人更多的关于仪式、巫术、农业与气象等方面的知识,能够判断与指导农作祭仪的举行。虽然他们社会地位很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是特权阶级,在祭期内,祭司反而要遵守比常人更多的禁忌。宗教领袖的地位不能世袭。

生活领袖须具有调解内部纷争与领导部落成员对抗外来侵略的能力,大抵有事则置,无事则省。如狩猎队领队是临时产生的,在狩猎期间,一律听从队长的指挥与领导。军事上的“出草”行动也会推举一位土帅负责报仇行动及抵御外侮。射耳祭的主持者通常是部落当年狩猎最丰的族人或氏族里最德高望重的老人。

布农人领袖地位的认定,不必通过某种特殊性的仪式,完全依照领袖本身的能力与全体部落成员的共识而来,一个人的才华和声望才是最重要的条件。在家族中,一家之长就是辈分和年龄最高的男人。部落也以老人统治为原则,有部落长老会议,各家族的家长联合主持部落事务。

布农人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部落财产,如河流、山林、荒地、石板采集地等。部落财产还包括部落集体劳动的成果,如道路、桥梁、会所,以及部落会所内的人头骨、野兽颚骨等。氏族的财产有猎场、旱田、水田、林地等。对于土地,家族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家族的财产包括住屋、家具、牲畜、农作物等。个人的财产包括首饰、武器、衣服、部分农具及工具等。耕地不能买卖,但是可以借给他人使用,借时请原使用者吃一顿饭就可以了,不必交租金,个人没有私人土地。布农人的财产继承,完全以家族为单位,家族财产由家长掌管,然后由全家共同使用。在父系继嗣原则的支配下,家长都由辈分及年龄最高的男人担任。财产分配的方式,依据个人在分配继承以前的工作成绩、能力或其魂灵的能力决定。

(四)邹人

邹人的氏族制度由小到大可分为三级:亚氏族、氏族和联族。阿里山邹人总共有40个亚氏族、8个氏族以及3个联族。

亚氏族是由单一姓氏组成的家族,氏族体系中最小的单位,最主要的特征是拥有一个独立且不与他人相同的姓氏。氏族是由几个单一姓氏家族因血缘、收养、嫁娶等关系形成与组合的亲戚关系。联族由几个氏族组成,邹人各社基本都有3个联族,即安、汪、高联族。联族之间为相当疏远的亲戚关系,主要的功能只是彼此间可以互用猎区,共食猎肉,共有河流渔区,共有小米祭屋以及共复血仇等。

三个以上的氏族组成一个部落,部落是独立的政治、祭仪单位。大社必须是有会所“库巴”、神树、能够举行全部落祭仪的社群,拥有头目、长老会议、氏族祭仓和固定的生活领域,大社的男子会所“库巴”成为部落整体的象征。小社没有会所“库巴”,也没有独立自主的权力,无论在军事、政治、经济与宗教仪式上都要依赖大社,于是形成以大社为中心,联合周围的数个小社的部落组织。

头目是大社中世袭的首长。由长老们共同主持的长老会议是部落里最具权力的最高决策组织,重大的部落行动和头目的命令都必须先在长老会议中通过才能实行。

祭司可以由头目兼任,但大多数情况下由具有经验、智慧的老者担任。征帅由最勇敢、战功最多的人出任,有时候也可能是部落头目,如果战事频繁,会有好几个征帅。刑官由公正无私的长老担任。

男子年龄等级组织分幼年级、预备级、青年级、成年级、长老级。男子年龄等级组织每5年进阶一次,15岁之前的少年均属幼年级,住在家里,一般担任传令、跑腿等工作。15~23岁期间,离开家集体住宿在青年集会所,成为预备级的一员,接受训练,特别是要学习服从上一年龄级的命令。待训练结束,由头目、长老及青年级干部开会决定每一个新年龄级的组成,接着为这些即将升入成年级的青年人举行成年祭。新加入者先要服劳役铺修部落道路,之后进入深山学习野外独立生存,直至通过部落长老考察才能应召返回部落。返回时以赛跑的方式飞奔而归,落后者会被长老们用鸡爪、姜叶在身后追打。

邹人有非常传统的财产公有观念,部落的山林、猎场、水源、未开垦的土地等都是部落公有财产。猎场、渔区以及已开垦的土地为氏族财产。猎场原则上属于氏族所有,但属于同一联族的氏族可以互相使用。渔区在原则上属于氏族,但是由亚氏族单位分别使用管理。现耕地、所造房屋、仓库与食粮、食物加工器具、陷猎器具以及渔具、家畜为亚氏族财产。土地的使用单位虽然属于亚氏族,但当土地被休耕丢弃时,属同氏族的各亚氏族有权开垦使用。亚氏族宗家的财产由年长而有才能的人继承。衣服、饰物、武器、耕具与个人才能技艺所获得或制造的财物属于个人所有,可由子女继承。

(五)阿美人

阿美人部落在最早的时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后来逐步发展为以血缘为纽带,包括一个或几个氏族的部落。一个较大的部落通常包括若干区,每一区通常设正、副两名头目,主要负责区内外的事务,上情下达以及向部落大头目与族人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互助组指没有血缘关系的彼此相邻的人家,是阿美人社会结构的基础。凡同一个互助组的成员遇到开荒、建房或是丧事等,其他成员均义务前来帮忙,并推举二三人负责召集、联络,统筹行动,可以说是一种原始的换工性质的互助团体。

头目制度与男子年龄等级制一起构成阿美人近代部落政治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头目分若干等级,部落里的最高领袖是大头目,大头目之下,可再分区头目、年龄等级各级长。

除了头目之外,长老会和部落大会也是阿美人部落政治不可或缺的部分。长老会是部落的决策机构,由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老年级长者组成。头目的任免、部落重大事件和活动的决策,都须经长老会议决,然后交部落全体成员召开部落大会讨论通过方能实施。

尽管阿美人女性在家庭与家族中拥有很高的地位,但主宰部落政治社会生活的真正力量则是男性。通过男子年龄等级组织的运作,男性掌握着部落的行政、军事、祭仪、农耕与渔猎、生产、合作等部落事务的全部权力。所有阿美人男子都要按其各自所属组级的不同社会职责和义务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秩序井然的梯队结构。

男子年龄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活动场所,称为集会所,简称会所,主要供加入年龄组织受训的少年、青年级男子住宿,或作为出战御敌的军事指挥中心,通常建于部落要冲或入口处。一个部落可根据需要建4~5个会所。会所设施简陋,屋内仅有沿墙所建的离地一尺左右高的竹连床。会所是只有男子才能进入的神圣之地,严禁女子和儿童靠近和入内,若有擅入者,将被视为对神明和祖灵的亵渎而受到惩罚。

一般说来,阿美人的男子年龄组织主要分为少年级、青年级、壮年级、老年级和长老级等年龄段,每一级之中还有若干个等级。级与级之间长幼有序,晚辈须绝对服从长辈的管理与命令。阿美人男子年龄组织的每级都有其专属的级名、歌谣与职责。级名分专名制和袭名制两种。专名制又称创名制,即每有一个新级组成,便为之创一新名,新创的级名跟随该级成员终身不变,直至其年老退休,此名号才完成历史使命,如马兰阿美人。所谓袭名制,指的是每一年龄级都有从祖上传承下来的固定名谱,一旦有新人晋升成为该级成员时,就从名谱中选择一个名字作为其级名,如秀姑峦阿美人、海岸阿美人。还有些部落受到部落互动与交流的影响,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为新级命名,形成一种混合型的创袭名制,如台东麻老漏社阿美人。

少年级年龄在13~15岁,主要担任传令员的工作。16~18岁升入青年级,进入会所食宿服役,称预备服役组。此期间对于上级的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或是任何责罚,都要默默接受,不得流露丝毫的怨愠。18~22岁是正式的青年级,全力承担着部落中筑路、修桥、出征及祭典的筹备工作等繁重劳役,因而有“受差遣的人”之谑称。此阶段仍须在会所食宿,有谈婚论嫁以及在祭祀庆典中穿戴盛装的权力。此后至50岁期间属于壮年级,每隔三到五年不等有一次晋级仪式,壮年级主要担任管理所有年龄等级中的工作分配以及指导、监督青年级的训练工作。50岁以上即属老年级,老年人在部落受到尊重,其所负的劳力责任减至最低限度,出猎捕鱼可随兴趣行动。待至60以上,即称部落长老,任年龄组织的顾问,受到尊重,待遇优厚。现代以来,会所的训练虽已经消失,但年龄等级组织的运作依然十分明显,特别是在目前仍保留的部落性祭祀活动期间更是表露无遗。

(六)卑南人

卑南人原分八社,其中有6个社的传说称他们的祖先是从石头里生出来的,这六社称为“石生系统”;另有两个社的传说称他们的祖先是从竹管里生出来的,这两个社称为“竹生系统”。同一祖先传说系统之内的各社,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共奉同一氏族图腾。

卑南人的头目是政治与军事领袖,实行世袭制。头目的继承人是嫡长子,无子时则以长女的配偶为头目。祭师主持岁时祭仪活动及生命礼俗的执行。祭师之外,还有巫师及竹占师,巫师专司为人治病、驱邪、祈福等,竹占师只管占卜。但三者所掌之职时有重叠,有时祭师也兼竹占师。部落事务由头目及部落会议处理,部落会议由头目、长老和壮丁参加。壮丁在会议上不能陈述己见,他的意见可在会后报告给长老。

卑南人的男子年龄组织十分严格,少年必须进入少年会所,青年必须进入青年会所集训。在会所里,日夜过着集体生活,除了学习传统习俗、禁忌、文化、歌唱、舞蹈以及器具制作技术外,更要接受体能、胆识、战斗训练,以成为保卫部落的勇士。男子婚后到年老,仍与会所有密切的联系,老而无依者,可夜宿会所,彼此互相照料。

(七)排湾人

传统排湾人社会的财产,只有少数是部落公共财产,如会所、道路、休憩所;其余都是地主的私人财产,如山林、河流、土地等。地主的土地分为宅地和耕地。宅地专供建住屋用,无地者向地主申请宅地建盖住屋,同时也向地主承租耕地并纳贡。在同一个地主宅地上的所有居民就形成一个团体,地主就是这个团体的管辖人,也称团主、领主、头目。

团是一个经济和政治的群体。每个团有一个管家,负责团务,由有能力的男性充当,不论阶级出身,一般是团主的亲信。管家要帮助团主收税,代团主处理各种团内、团际事务,并代团主出席部落会议,向团主汇报会议情况。一个部落可以有几个团,势力最强、家世最显赫、拥有土地和佃民最多的团主就是大头目,其余团主是小头目。大头目地位在小头目之上,是部落的精神领袖,具有崇高的地位及部落领导权。大头目占有的土地范围有时会超出一个部落,他会常驻其中一个部落,其余部落派自己的弟妹代为管理,这些实际的管理者就被称为“代理头目”。

团民的住宅一定是建在自己团主的领地上。团主土地有多寡之别,团民耕种的土地不一定是自己团主的。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团主会出面为自己的团民向有多余土地的团主要求承耕。这时,出耕地的团主就成了该团民的“地主”,两者之间只存在收纳地租的关系,没有其他权利和义务。出宅地的团主也要抽部分地租,大部分政治和经济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在此团主和团民之间。

部落会议是部落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每个团推选的长老组成,实行终身制。部落将相是部落的行政首长及部落长老会议、部落会议的主持人,得名来源于其“出将入相”的性质,是部落中握有实权的人物,由部落长老会议推举产生,不论阶级成分和社会地位,多由平民担任。任期内可免除地租、纳贡义务。但他死亡后,其子女不得继位,必须另选。遇到领土、战争、财产、庆典、狩猎等重大问题,部落将相要召开部落会议解决。部落将相的地位在管家之上,他相当于是同一个部落里几个团主共同的管家。

排湾人的头目

地主的土地由先占而来,其余相关权利皆由此产生,其地位由长嗣继承,这种“先到先得”的观念,是排湾人独特的族群意识,也是支配其社会制度的先决条件。

传统的排湾人社会,每个人与生俱来就被分为贵族或平民两种不同的身份,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区分。传说太阳产下卵,交给蛇来孵化,百步蛇孵出的就是贵族的祖先;普通青蛇孵出的就是平民的祖先。贵族与平民之间尊卑有别,统治与被统治、有产与无产的对立壁垒分明,不可逾越。但是依据传说,先有平民后有贵族,贵族由平民抚养长大。所以,贵族称呼平民为“爸爸、妈妈”,平民称贵族为“孩子”。贵族分为地主、核心贵族、二级贵族、边缘贵族四个阶层,每一阶层各方面的权利都不能超越上一阶层。

地主拥有农田及宅地,有税收,如土地税、猎税、山林税、水源税等。文身的花纹为整个人像、百步蛇;有专属的家名、人名;住宅、房子较大,门楣上有蛇、鹿、人头等雕刻花纹;室内正堂迎门的壁上有人像雕刻,宅前有司令台等;男性婚前有与其他未婚女子同居的权力;可穿豹皮衣、戴鹰羽、佩戴珍贵琉璃珠;拥有侍卫;各项生命礼俗仪式比平民隆重;有赐荣誉给平民的权利。核心贵族是从地主家庭中分出的旁系,没有土地,不具有地主身份和特权,免交地租,可以不经地主的同意文人形花纹,家名、人名与平民不同,住宅与地主的相似。二级贵族社会地位低于核心贵族,是核心贵族的旁系,没有土地,要纳税,可以文人头纹样,家名、人名与平民不同。边缘贵族是核心贵族的旁系,有贵族之名、无贵族之实,除保留贵族的姓氏和人名外,和平民一样是地主的佃农,也要交纳各种租赋。

平民阶层的社会地位最低,有的一开始就是地主的属民,有的是从地主家族分出的旁系远支,丧失了其阶级地位。平民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一旦选定,即成为该地地主的佃农,其子孙后代也必须代代为主人家种地,依习惯法纳税交租。地主对佃民一般比较友善,苛刻的地主会被其他地主排斥,也会被佃民憎恶,佃民如不堪压迫和剥削,可以集体弃家逃走。逃跑途中若不幸被抓获,将受到严厉处罚。若已经逃到别的地主土地上并获得收留,原地主就无权追回,新地主要送一笔财物给原地主作为赔偿。

有些社群还有“士”这个阶级,但其地位和特权在各社群不一致。在拉瓦尔群中,士的地位较高,相当于小头目,可享有免部分税、文身及名号的特权,在外交和军事上是头目的代表。在布曹尔群的北排湾人中,士属于贵族和平民之间的中间阶级,其地位和边缘贵族相似;中排湾人和南排湾人则没有这一阶级。

地位在核心贵族以下的人都必须向地主交纳各种贡奉,成为地主的佃农。地主收实物地租,以稻谷和小米为主,其他杂粮如芋头、薯类、豆类由地主派人在地里随便采取。在小米和稻谷收割时,佃农先向地主报告开镰时间,地主和佃农一起到田地查看,由地主将庄稼地分为两块,一块由佃农自割自取,另一块由地主派差役和佃农共同收割,然后对半分。地主一般把长势最好,穗大而饱满的地划为共同收割对半分的一份,佃农不能表示异议。佃农打猎、打柴、捕捞鱼虾、养猪等都必须事先征得地主的许可,并交纳一部分收成。普通猎物要交纳前腿和胸肉一块。如果猎获豹子,皮和牙必须献给地主。穿豹皮衣、戴豹牙饰品是地主的特权。打捞鱼虾要将最大的鱼给地主,数量差不多占全部的1/5左右。饲养家畜、家禽,一般养什么就贡什么。以养猪为例,由地主指定其中的一头,宰猪之前请地主来验收,佃农用酒、肉、小米糕款待地主。地主获得一只猪后腿和一块猪肝,也有的地主只要猪脖子。地主的地租及各种贡品的搬运,均靠佃农劳役。地主对为其服务的佃农,有的免收地租和贡品,有的给予减免,有的则完全无偿。平民没有文身和雕刻住屋的权利,富有的平民可以向地主购买这种特权。想文身就得送铁锅一口,酒一壶,猪肉一斤。有些地区的地主还要收取人头税和婚姻税。

排湾人的男子年龄组织的划分依据人的自然年龄分期,幼年和老年不受年龄组织约束,大头目及其诸子可豁免。排湾人男子少年时即参加年龄组织,接受军事训练及各类教育。到了青年时期,16岁左右正式加入年龄组织开始服役,住在会所里,保卫部落安全,参加部落建设,如修路、盖会所等。他们被分成若干小组,每一组都有推举出的小组负责人,部落长老负责教育他们,部落将相是他们的最高领袖。男子婚后取得成人的身份,自动结束服役期,就不必再住会所了,取得参加部落公共事务管理的资格。

(八)鲁凯人

鲁凯人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共有两个阶级:贵族和平民,各自有不同的起源传说。贵族又分为大头目、小头目、士三个阶层。阶级为世袭制度,但可以因为婚姻关系而变动。

大头目就是地主,拥有土地、猎区、河流,部落内的大部分土地都属于大头目,仅道路、会所、泉水、公共墓地、集会场、敌首棚等少数地方的土地是公用土地,属于部落所有。因为拥有土地,大头目可以收取多项租税,除此之外,他还拥有特殊的家名与人名,能使用百步蛇纹、太阳纹、人头纹装饰住屋、服装、用具等,可以文身、使用羽毛和百合花头饰。大头目的住屋外面有庭院、司令台、头目碑、大榕树等。

每个大头目的家系都有带有神话色彩的起源传说,以证明其尊贵的身份。一个部落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大头目,村民需分别向其所属的大头目交租纳税。例如好茶部落就有两家大头目,其中一家历史较悠久,相传女神专注于欣赏百合花的美丽,于是从百合花中诞生了这家大头目的祖先;而另一家大头目的祖先在神力的帮助下寻回了部落珍贵的陶壶并消灭了外敌,保护了部落,立下大功,原来的大头目就允许他新建头目的家系,并分了部分土地和猎场给他,和其分而治之。平民对头目的起源也有自己的一套说法:天神有感村落中不能团结,需有一人领导,故在村内指派一人作头目,世代相袭。头目原为平民所出,如果他的行为过于嚣张,平民有权将之罢免驱逐。

小头目也称二级头目,是地主的近亲,有少许只供自己耕种的免地租耕地,可以免交部分租税,拥有服饰、家名、姓名等方面的特权。士这个阶层只有东鲁凯才有,社会地位低于贵族,高于平民,并无实权,只是比较受人尊敬而已。平民社会地位最低,只能耕种地主的地,是佃农。有些是地主三从以外的兄弟,有些是地主的远亲,有些和地主毫无亲戚关系。

过去鲁凯人的土地、猎场和河流都属于地主所有,一般平民都是佃农阶层,必须从生产所得中抽出一部分交租纳税。佃农不论种何种作物,都要缴纳大约1/4到1/3的作物给地主。地主收到农租之后,会把其中的一半或一部分回送给佃民,这部分称之为“中饭”,是要感谢佃农的辛劳,同时会说:“我没有和你们一同去,也没有送中饭去给你们吃,所以请收下吧。”佃农通常会把“中饭”中的小米拿来酿酒,邀全村共饮。地主还要负起社会救济的责任,如对部落中无人供养的鳏寡孤独,地主有责任照顾。

所有的山林都归地主所有,村民在猎获之后必须将部分所得送予地主。猎到山猪和山鹿等大型动物时,要交纳动物的一条腿、脊椎骨两旁的肉、心脏和肝脏等,收到猎肉的地主举办飨宴与亲戚们共享。普通贵族在猎获时不需要上税,但是要飨宴亲戚和其他猎人。猎物较少、较小时也可以免税。

穿云豹衣的鲁凯人贵族

渔区同样属于地主所有,每一个地主管制下的佃农,只允许在其所属地主的渔区内捕鱼。按渔获的1/10向地主缴纳渔租。如果在自己地主渔区之外的地方捕鱼,则一定要先征得该地地主的同意,并加付渔租,否则,没收一切渔具和渔获。

部落附近的山路也属于地主,村民外出到平地交换物品时,回到村内都会带烟草做礼物送给地主,这就是所谓的“过路税”。每逢庆典,地主的旁系亲戚和佃农酿酒后都要赠部分给地主,感谢地主让他们耕种土地并答谢地主平时的照顾,这就是“酿酒税”。平民结婚时,要请朋友们帮忙砍柴,由新郎送木材给新娘家的地主,称作“砍柴礼”,同时也要将一部分聘礼转送给地主。

过去地主可以收租税的范围很广,除了上面提到的农租、渔猎租、过路税、酿酒税、砍柴礼、结婚税外,还有村民出售山货的交易税,汉人进入山区的通行税,长子庆典税,以及珍奇花卉的花租与有关艺术象征的“特权让与税”。贵族的服饰、文身等特权,平民欲使用时,可以给地主家送礼,请求特许,这就是“特权让与税”。只有经由仪式和缴税的程序,平民才可取得文身权、百合花饰权、饰服权、特殊名制权。

使用雕刻品的权力仅限于贵族,不能经过仪式“让予”平民。传统社会中并没有专职的雕刻师,一般贵族阶级的男性才有闲暇从事雕刻,用来装饰自己的住屋和器具,平民从事雕刻的极少。如果是地主要建住屋,全部落的适龄男性都要来帮忙,并不遗余力地雕刻和美化住屋。因为靠抽税维持生活的贵族不必耕作,余暇时间大多从事炫耀性的雕刻、刺绣艺术,加上采取集团居住方式,容易累积繁复的物质文化。

(九)雅美人

在雅美人社会里,家族是最小的血缘团体,每一个家就是一个家族。一个家族包括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子女婚后必须搬出原住屋,另建新屋,重新组成小家庭。每一家庭人口以3~5人最为常见。

虽然由一家分出了若干家,但是儿子们原则上集中把住屋建在父亲的住屋附近,形成一个家宅群。家宅群里的居民就属于一个父系世系群,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一个世系群共同维护宅地、农地、水渠,组成大船渔团。一个世系群里辈分最高、年纪最大的男性即为长老。一个部落有2~8个父系世系群。

每一个世系群都有一个名字,部落内和部落之间世系群有同名现象,同名的世系群的成员间并无血缘关系。世系群的名字大部分来源于住屋在村落中的位置和宅地的特征。比如,“中央”表示住屋在村落中央,“上方”表示住屋在村落的高地上,“海”表示住屋邻近海滨,“椰子树”表明宅地上有椰子树,“水”表示宅地靠近水源。也有部分源自祖名或表明原居地,比如,“伤痕”是祖先的绰号,“椰油”表明此世系群从椰油迁来。雅美人的亲属观念以父系世系群为基础,但是涉及到婚姻禁忌、工作互助、馈赠分配、血仇责任等行为时,也要把母系亲属包括进来。

雅美人有6个部落,以前称为“社”,现在称为“村”。6个部落各自分散,社界分明,每一社的宅地、耕地、林区、牧场、溪流、水源、渔区、葬地、禁忌地等没有经人力开发的自然资源,属于全社共同财产。部落内住屋背山面海,密集地连结在一起,没有离群索居的现象。在兰屿,不用说大的标志性地段,就连每块礁岩、平地、水沟都各有专名。各部落区域内有上千个地理名称,6个部落合起来上万。社与社之间的疆界,不仅在陆地上分得很清楚,在海上渔区也决不混淆。渔区以海边岩石为界,如果有越界事情发生,长老出面指证就可平息争端。

兰屿岛的土地大部分是部落财产,个人依其劳动力大小参与土地开发。土地的所有权是由先占与累世传承确定的。社内的烧垦田是全社的财产,一般种植一次以后就休耕一段时间,将来谁先开垦谁就在当年有使用权。父系世系群的共有财产是经由人力累次集体开发经营的财产,包括灌溉水渠系统、牧场、造林地、茅草采集地、大渔船等。家族财产建立在共同开发、共同维护、共同享用、共同继承的基础上,包括宅地、住屋、水田、果林、家畜、粮食、祖传武器、家具、炊具、食器、小渔船,以及用于住屋装饰的猪颚骨、山羊角等。长子继承家庭财产,无子才轮到长女。家中无后时,可收养子嗣。以嫁娶婚为常,但是独生女儿可以招上门女婿。水田可以连续耕种很长时间,这样的耕地,属于家族财产,能继承或转让。儿子结婚时能分到一块田地;女儿出嫁时,一般只给服饰用具。住屋是家族的财产,只供一代居住,不可以继承,也不能分割。父亲是住屋唯一的主人,父亲死后,兄弟们把屋拆掉,平分建材,但是宗柱只属于长子,旧址也由长子继承。如果父死母在,最小弟妹没有成年,母亲可以保留住屋,和幼小的孩子同住,直到幼子结婚后迁出。这时,母亲和长子同住,原住屋拆毁。家畜为祭祀而养,父亲去世后由兄弟平分。其他家族财富,如小渔船、炊具以及祖先遗留下来的陶罐、木雕等由长子继承,其余兄弟可以借用。属于个人财富,如服装、首饰、武器、工具、个人制作的艺术品等,父亲的由儿子继承,母亲的由女儿继承。

佩戴贵重首饰的雅美人

田地、猪、山羊、金片、银盔、珠串、山羊角、猪颚骨、木雕家徽以及经过装饰的工具和武器,被认为是值得夸耀的财富,在新屋落成礼或新船下水典礼时,雅美人常会举行夸示财富的宴会,成功展示财富者常因此获得声望从而提高其社会地位。

(十)邵人

邵人社会是传统的父系社会,婚姻严守一夫一妻单偶婚制,以男娶女嫁为主。

氏族是邵人社会最大的亲属单位,主要有七大氏族:Sinawanan(汉姓袁)、Skatafatu(汉姓石)、Skapamumu(汉姓毛)、Skahihian(汉姓陈)、Stamarutaw(汉姓高)、Sapit(汉姓笔或白)、Stanakjunan(汉姓丹或朱)。邵人各大姓氏在以前是各有领地,袁姓的领地最为广大,日月潭一带皆是;石姓的祖先曾拥有今鱼池乡的土地;毛姓的领地在今水里乡;陈姓及高姓没有土地,依附大姓居住。

邵人的头目一职实行长嗣继承制,如无子则传给弟弟或养子。邵人的部落公共事务由族人的共同意志来裁决,而这一意志的行使取决于部落会议和族中长老会议的决议。无论是部落的涉外事务或者是部落的内部事务都由长老会议决议。

早期,邵人青壮年负有保卫部族安全的重责大任,因此自小即跟随父兄辈学习待人处事与部落事务。邵人的社会亦有男子年龄组织,每逢举行丰年祭时有成年礼仪式,这些青少年居住在会所,接受族中长者的训练。

(十一)平埔人

平埔人不重生男重生女,生男长大后要入赘女家,凡重要家务,都由女家长处理,包括住屋在内的重要财产也由女儿继承。

平埔人的政治组织制度主要是长老会议,长老的年龄在40岁左右,获任长老后在冠上插有象征身份的羽毛,两年任期满后要将羽毛拔除,郑重地收存于公廨。长老在处理族内族外事务时有决定权,但这个决定只有在说服所有的族人都同意时才具有效力,并能予以执行,所以身为长老还必须具有好口才。这种全民会议颇具民主精神的雏形。

男人们根据年龄不同要承担不同的义务。清代,年龄在17~21岁之间的平埔男子被称为“麻达”。这一阶段的男子还没有进入可婚期,有束腰的传统,在公廨集体住宿,他们的任务是奔走各地,传递消息。从21岁结婚到36岁,又是一个年龄阶层,是族中的壮丁,主要任务是战斗、狩猎。男子在这个阶段可以婚配,这个时候男子晚间仍然居住在公廨。40岁以后进入长老级,这时男子才有权在妻子家过夜。男子60岁以后又要回到公廨过集体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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