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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内容规定的评析

时间:2022-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立法的层级较低,效力差通过研究法律条款可以发现,具体规定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多在规章及高校内部管理规定中,法律层级较低。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权缺乏普遍性,有些学校有规定,有些学校没有规定,很难说某项权利已经切实成为法定的权利。

通过对《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具体内容多有涉及,已经逐步开始脱离民主参与口号式的浅表参与,朝着具体权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发展。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也向我们表达出:对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制度的设计,无论从理念、体系还是制度规范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存在不少的缺陷,就立法水平和保障密度来说,还处于相当初步的阶段。

(一)立法目的缺乏大学生参与的理念

立法目的是对法律精神及其价值焦点的表述,它决定了该法的调整重心和制度走向。特别是在公法领域,立法目的对于人民主观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更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的相关立法来看,在很多需要大学生重点参与的领域,并没有体现参与理念。以《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为例,其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仅有“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并没有凸显学生参与的理念,似乎在校园秩序管理中大学生的参与仅仅是教育民主化的点缀花边。

(二)法律条文零散粗略,缺乏系统性

很多立法中关于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规定都非常简单,仅仅确认了学生参与管理的这种或那种权能,却没有系统、科学地进行具体的制度安排。我们知道,权利的落实需要一套系统的组织制度、程序制度,需要良好的保障和救济,若相关的法律规定单单只规定某项权能而没有系统制度的配合,往往导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例如《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虽然确立了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权,但对于在哪个范围内参与、如何参与、组织和制度因素等关键问题并没有进一步规定,为实践操作带来极大不便,以致法律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

(三)立法的层级较低,效力差

通过研究法律条款可以发现,具体规定大学生高校管理参与权的多在规章及高校内部管理规定中,法律层级较低。尤其是在高校内部的管理规定上,因为没有国家强有力的保障,法律效力更低。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立法规定,大学生的高校管理参与权缺乏普遍性,有些学校有规定,有些学校没有规定,很难说某项权利已经切实成为法定的权利。虽然各自规定的差异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但长远来看是有悖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因此需要更高层级的专门立法予以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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