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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王国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晚后公元前7世纪另有一个以巴比伦为中心的地区大国,因此在历史上最初的巴比伦王国称作古巴比伦,后来者为新巴比伦王国。法典也是复原古巴比伦社会构成的一手史料。在法典中,古巴比伦社会成员可分作两类三等。汉谟拉比在位期间是古巴比伦兴起并达到极盛的时期。

乌尔第三王朝消失后,巴比伦尼亚在200多年时间里一度小国分立,互相争雄,地区霸权频频易手。公元前18世纪上半叶,阿摩利人的巴比伦王国崛起,成为巴比伦尼亚的新统一者。两河流域政治史再次重复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循环。

巴比伦一词意为“神之门”,是入侵两河流域的阿摩利人建立的城市国家之一,建城时间约在公元前1894年,地点距现代伊拉克首都巴格达不远的幼发拉底河左岸。由于晚后公元前7世纪另有一个以巴比伦为中心的地区大国,因此在历史上最初的巴比伦王国称作古巴比伦,后来者为新巴比伦王国。

古巴比伦王国因早期弱小,在两河流域诸国弱肉强食的斗争中,不得不虚与委蛇,周旋于伊新、亚述、埃兰等不同时期的强国、大国之间,是国际政治舞台上无足轻重的角色。但在古代,一国的崛起并不需很长时间,如果有杰出的领导人因势利导,把握机遇,往往一代人便可完成。巴比伦的后来居上便与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前1750年)的雄才大略密不可分。

汉谟拉比早年历史不详,他于公元前1792年继承王位,励精图治,对内强化个人独裁,整饬吏治,修订法律,发展经济,有效地提升了国力。以经济政策为例,他在位第8—9、24、33年均大规模兴修水利,开凿河渠,严惩管理水利的官员的失职行为。他采取保护小农经济措施,在其当政期间,乌尔第三王朝的王室大庄园消逝,原处于近似奴隶地位的依附民古鲁什也不见于古文献中,大农庄口粮分配制绝迹。这种大土地所有制的衰落意味着小农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而农民小生产者历来是农耕社会稳定的基础。从汉谟拉比即位第三年编纂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也可看出,自耕农、佃农、王室地产上的自由雇工穆什根努、小手工业者人数众多,租佃关系、雇佣关系流行,债务奴隶制受到严格限制,这一切为汉谟拉比打牢了社会根基,使巴比伦在推行积极的对外扩张政策上有了一个稳固的后方。

汉谟拉比费时35年,最终统一巴比伦尼亚,使巴比伦成为西亚最强大的霸国。他采取聪明的扩张策略,即灵活的外交和有力的军事打击并举,利用矛盾,远交近攻,各个击破。在他即位之时,两河流域的拉尔萨、马里、乌尔、乌鲁克、亚述等国都比古巴比伦强盛。但汉谟拉比能够在群雄竞争中审时度势,屈伸自如。他尽量联合可以联合的国家,集中兵力打击主要敌人。如他即位的头几年国力不强,他可以向北部亚述俯首称臣。后来他为征服邻国伊新,同当时的强国乌尔、拉尔萨结盟。灭伊新后,拉尔萨成为巴比伦南邻,汉谟拉比又同北方的马里结盟。拿下拉尔萨后他与马里争锋,获胜后再打亚述,夺取了整个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汉谟拉比的重大历史贡献之一在于制定了一部当时最完整的民法典。苏美尔人是古代最早具有法制意识的民族,最先意识到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汉谟拉比继承了这一传统,即位不久便编制《汉谟拉比法典》。在位35年时,他又命人把法典刻写在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序言和结语经过改写,表明他对这部法典的高度重视。

法典内容包含序言、正文与结语三部分。序言阐明汉谟拉比受命于天,有许多丰功伟绩,其中最值得重视之处是汉谟拉比立法的基本目的即公正与保护弱者。他说:“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法典正文282条法律的确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公平观,这就是保护私有制和等级制,规范社会成员各安其位。

汉谟拉比法典包括现代诉讼法、民法、刑法的诸多内容,一些今天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归入法律管辖,按今天的观点看来小错也要重罚,量刑原则一般是以眼还眼的对等原则。譬如:“第195条:如若儿子殴打父亲,将受砍手之罚。第196条:如若某人毁另一人之眼,将受毁其眼之罚。”但也有经济处罚的条款,如某人若懒散而未能维护好自己的堤防,致使决堤,洪水淹没他人田地,他的堤防则应变卖为货币,赔偿他人庄稼的损失。还有强调契约关系的条款:某人若把钱或财物寄存在他人处,必须有一个证人,并与接受寄存的人签订契约。否则,接受寄存的人可以拒绝归还。但如果寄存人能够提交证人和契约,而接受寄存者仍拒绝归还,那就要加倍偿还。

法典也是复原古巴比伦社会构成的一手史料。它清晰地反映了古代社会的阶级—等级关系。古代社会表面化的社会分层是国家立法或社会习惯所规定的等级划分,每个等级在国家中具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划分以家庭出身为基础,在阶级关系上面增加了权利与法权分等的因素,属于同一阶级的人可能不属同一等级,阶级地位低下的人却在等级地位上高于某些阶级地位较高的人。等级由于世袭而不易发生变动,阶级却因经济地位的变化而更易流动。

在法典中,古巴比伦社会成员可分作两类三等。一类是自由民,一类是奴隶。自由民类型分成两个等级:(1)全权自由民“阿维鲁”,这部分人包括官僚贵族、僧侣贵族等统治阶级上层人物,也包括商人高利贷者“达木卡”,自耕农、佃农、小手工业者等劳动者。(2)非全权自由民“穆什根努”,这部分人包括军人(“柏以鲁”“列杜”),王室地产商的依附人,即法典中的“纳贡人”。军人和纳贡人的土地由王室配给,不能买卖、转让与继承,但军人和纳贡人个人自买的土地不在此禁之列。两个等级的自由民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以量刑标准为例:伤阿维鲁的眼睛,要以凶手自己眼睛抵偿;但如果被害人是穆什根努,则只需凶手缴纳一定量的罚金。即使穆什根努是富有奴隶主,也不能超越这种等级差别。

在法典中奴隶是所有者动产的组成部分,可以像物品一样买卖、租借、交换、赠送。侵犯奴隶人身,如伤害奴隶的眼睛或骨头,伤害者应向奴隶主人赔偿奴隶一半身价的罚金。甚至有这样的条款:“第282条:如若奴隶对他的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判其主人割掉他的一只耳朵。”显示法典维护私有财产的坚决与严厉。

法典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贵族的恣意妄为,限制了高利贷和债务奴隶制,缓和了社会矛盾,对稳定社会关系起到积极作用,也具有深远历史影响。例如,汉谟拉比列于美国国会会客大厅的大理石浮雕肖像群,被看作是世界史上的23位著名立法者之一。

汉谟拉比在位期间是古巴比伦兴起并达到极盛的时期。他去世之后,他的才能没有传给他的儿子萨姆苏伊鲁(公元前1749—前1712年在位)。他的法律由人制定,也需要有人来正确执行。如果没有严格执法的人,再好的法律也会流为空文。所以古巴比伦王国在一代明君死后迅速解体,至萨姆苏伊鲁统治末期,被征服的地区都已独立,古巴比伦只能死守固有领土。公元前1595年,小亚细亚的赫梯人攻占巴比伦城,古巴比伦王国灭亡。

但赫梯人没有在两河流域站住脚,主动退回小亚细亚。此后约700多年,因史料奇缺,两河流域的历史出现大片空白。目前只知在公元前1595—前729年间,出现过三个王朝的统治,以加喜特王朝最长,达400年之久,最终被后起的亚述王国攻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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