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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良心形成的主观条件

时间:2022-05-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良心同教师义务密切联系,可以说是被教师自觉意识到并隐藏于内心深处的教师义务、使命。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只有具有了教育良心,才能自觉履行教师职业伦理要求,并激励自己认真负责,努力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教育良心的含义

所谓良心,就是人们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马克思说过:“良心是由人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来决定的。”(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60:152)

教育良心,即教师的教育良心,是教育伦理学中的重要范畴,是指教师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对社会向教师提出的一系列道德要求的自觉意识,是教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己教育和教学行为进行道德控制和自我道德判断与评价。教师良心同教师义务密切联系,可以说是被教师自觉意识到并隐藏于内心深处的教师义务、使命。

教育良心是教师在履行义务中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从教师的教育教学劳动中表现出来。具体表现在:其一,它表现为教师对学生、教师集体和社会教育事业整体的一种高度自觉的责任感。教师对自己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有非常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产生一种对他人和教育事业应尽的道德义务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从而把教育事业的义务升华为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种高度自觉的道德义务感和责任感,是个人职业道德意识的深刻表现,最终成为教师个人的“职业良心”。其二,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劳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控制和道德评价。教育良心是一种理性的道德意识,当一个教师在深刻理解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原则、规范和要求合理性及必要性时,他就能够按照职业道德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判断、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当发现自己的行为违背自己的“个人良心”时,就会促进自己改正和调整自己的行为。

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良心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教师在选择教育行为之前,教育良心起着能动和指导作用;其次,在教育行为中,教育良心起着监督和调节作用;在教育行为结束后,教育良心起着评价和激励作用。

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伦理觉悟的综合表现,是一个教师的道德灵魂。加里宁指出:“为了真正地进行教育,不仅要很好地熟悉自己的业务,而且要有纯洁的灵魂。”(加里宁,1957:44)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只有具有了教育良心,才能自觉履行教师职业伦理要求,并激励自己认真负责,努力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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