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规范术语和定义

规范术语和定义

时间:2022-05-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术语和定义一、规范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是理解本规范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对17个术语进行了专门的定义与说明。在现场审核阶段要对实际的体系活动是否按本规范、管理手册或程序文件的规定得以实施进行审核,亦即对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进行审核。本规范所要求的持续改进不必体现在所有风险危害因素的管理改进和提高上。

规范术语和定义

一、规范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是理解本规范的基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对17个术语进行了专门的定义与说明。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是指造成主观上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的意外事件,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可分为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共5大类。

这里的疾病是指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其中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我国,是指1987年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名单涉及的职业病,其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审核。“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就审核的内容来说是其“符合性”、“实施性”和“有效性”;就审核的方式来说是其“系统性”。

体系的审核大致可以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在文件审核阶段,主要对体系文件——如管理手册及各种体系程序文件是否符合约定规范或合同的要求进行审核,这种审核有时也称为符合性审核。这就是“符合性”的含意。

在现场审核阶段要对实际的体系活动是否按本规范、管理手册或程序文件的规定得以实施进行审核,亦即对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进行审核。这就是“实施性”的含意。

对现场审核结果的分析中应对体系活动是否适合于达到既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进行评价。如果体系实施的结果不能达到目标,就要研究其原因。如果目标是现实的,是可以达到的,则应研究实施时是否不够有效,或是程序文件还制订得不够完善等等。这些就是“有效性”的含意。

总起来说,体系审核主要是对被审核的体系文件是否规定得合乎规范或约定文件(如合同)、实施是否符合规定、实施结果是否能达到目标作一番验证。因此,审核首先要求被审核的体系是一个系统的、文件化的体系,从而采用系统、独立以及文件化的方法与手段来验证其是否真正得到实施,而且收到实效。

从审核的方式来说,首先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正规地进行审核工作。也就是说审核工作本身也要求正规化、有程序可以遵循。这就是“系统性”的含意。因为体系是一个大系统,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只能采取抽样检查的办法。为了求得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样本的选定、客观证据的收集、审核结论的得出等都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办法,如编制审核计划和检查表、召开首次和末次会议、开列不合格报告、编写审核报告、跟踪纠正措施等等。现在体系审核已成为一套正规的国际通行做法,“系统性”的含意日益得到体现。

3.持续改进。“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持续改进是强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是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改进与提高。绩效的持续改进有赖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强化与完善。

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是多方面的,表现在对各种活动不同风险危害因素的控制和不同目标、指标的实现与完成上。本规范所要求的持续改进不必体现在所有风险危害因素的管理改进和提高上。因此,持续改进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4.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害是指可能带来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可以理解为风险源或事故隐患。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漏、散发这两方面风险因素。对于风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如按导致事故、危害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则可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危害因素》分为六类:物理性风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风险和危害因素、生物性风险和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风险和有害因素、行为性风险和危害因素、其他风险和危害因素。该种分类方法适用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用人单位生产时,对风险危害因素的预测和预防、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风险危害因素的分析。除此之外,也可根据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

5.危害辨识。“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危害辨识就是确定危害的存在和性质,辨识时应识别出风险危害因素的种类与分布、伤害(危害)的方式、途径和性质。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辨识的主要部位为厂址、厂区平面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机械设备、有害作业部位(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和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及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等。

6.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对于没有造成疾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可称之为“未遂过失”。

7.相关方。“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相关方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影响。

受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状态影响的相关方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改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可能造成其人身、经济或福利的损失,这类相关方主要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另外还包括与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活动相关的如股东、供货方、分包方等。

关注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相关方可能包括:银行、政府主管部门(如规划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职业健康主管部门、急救与应急服务机构等)、安全与健康服务中介用人单位等,这些相关方可能间接地受到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影响。

8.承包方。“在经营管理者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经营管理者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承包方是相关方的一个特定形式,是用人单位在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关注(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

9.不符合。“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规范、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不符合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行为或偏差,这种行为或偏差判定的依据是既违反所约定的审核准则,同时又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不符合可由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所形成:

(1)体系文件未遵照规范的要求,即文件规定不符合规范;

(2)体系现状未按体系文件执行,即现状不符合文件规定;

(3)体系运行结果未达到预定的目标或违反相关法规规定,即效果不符合。

不符合就性质来说可分为两类: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分类的原则有两个,其一是不符合情节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其二是如果不纠正,会产生何种问题。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严重不符合:

1)体系运行出现系统性失效。如某一要素、某一关键过程重复出现的失效现象,像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常见病”、“多发病”,即多次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地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形成系统性失效。

2)体系运行出现区域性失效。如某部门、场所的全面失效现象,例如某化学品仓库出现了帐、卡、物不符,标识不清,状态不明,库房漏雨等全面失效现象。

3)影响员工、相关方或体系运行的后果严重的不符合现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一般不符合:

①对满足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要素或体系文件的要求而言,是个别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轻微的问题。

②对保证所审区域的体系有效性而言,是个次要的问题。

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性质的判定,对审核结论有决定性影响,对受审核方能否通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有关键性作用,因此每一个审核组历来都把不符合性质的判定,作为审核中大问题加以处理,不敢掉以轻心。

10.目标。“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目标是一个用人单位依据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要求规定自己在预定时间期限内所要实现的目的,制定目标是既要针对用人单位内广泛共同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又要针对各个职能和层次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11.职业安全健康。“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的对象是作业场所中的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并不是对所有方面的保护,而是专指在作业场所内、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伤亡和职业危害的保护,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管理体系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管理要素和相关活动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用人单位的机构与职责、策划与规划活动;也包括用人单位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供的资源、惯例、过程和程序等。其核心是建立和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割裂开来,应与用人单位的生产、供销、行政、质量和环境管理相一致,且尽可能结合起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作应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展开,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方针等内容,以确保用人单位方针的要求和承诺得以贯彻。

13.用人单位。“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用人单位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也可能是这些单位的部分或结合体,而不论其是否法人团体、公有或私营。

无论用人单位的形式如何,各用人单位必有其自身职能,即从事某种活动。生产某类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同时用人单位也应有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能够管理、控制、改变这些活动、产品或服务,使其完成规定的职能。只要具有了自身的职能与行政管理能力,则可视为独立的用人单位,而不必考虑其性质和规模等因素。

对于具有多个独立运行单位的用人单位,如总公司下设三个工厂,每个工厂有它独立职能与行政管理能力,这三个分厂则可视为三个用人单位。

14.员工代表。“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的代表。”

能否有效地建立和运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关键,是用人单位能否确保全体员工对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积极参与,而员工代表的存在则是体现和实现全体员工能够参与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对于绝大多数拥有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来说,员工代表可由其自身或其成员指定或推选,对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员工代表则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产生。

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是员工代表的一种重要形式,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员工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的利益能够通过他的存在或活动得以保证。

16.绩效。“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这一术语也被译为:职业安全健康表现、职业安全健康行为等。“绩效”能较好地表达其实际内涵,它是对风险危害因素控制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所取得的成绩与效果的综合评价,不仅表现在具体风险危害因素控制管理的活动上,也表现在控制管理的结果上。

绩效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结果与成效,是根据用人单位方针和目标、指标的要求控制风险危害因素得到的。因此,绩效可以用用人单位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来描述,并可具体体现在某一或某类风险危害因素的控制上。

绩效是可测量的,因而也是可比较的,可用于用人单位自身及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间的比较。

17.主动测量。“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主动测量是在各类事故和体系失效发生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积极性测量,目的是检查所确定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体系运行的效果,从而服务于对体系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并提供改善危害辨识、风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18.被动测量。“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被动测量是在各类事故和体系失效发生之后所进行的一系列反应性测量,目的是检查和识别出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体系运行中的缺陷,并与主动测量共同实现对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测。

19.风险。“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风险可认为是潜在的伤害,可能致伤、致命、中毒、设备或财产等损害。风险具有两个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如果其中任一个不存在,则认为这种风险不存在。如电击风险,如果能保证在有电击可能性的地方,不许人员进入或人员不能进入,就可认为这个风险是并不存在。

风险性可按其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因而对系统的风险性应进行风险评价。

20.风险评价。“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如果风险分析过程中发现系统中存在风险性,就必须估价它在系统运行中的可承受性,即评价其严重程度或可能性,以确认其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21.安全。“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不可接受(承受)风险的发生,通常会带来人员伤害或物的损失,因而,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结果可称为安全。

22.可承受的风险。“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风险一般不能转化为安全的,但可以减小风险的可能性或严重性或者两者均来减小风险的程度。

以上22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术语与定义,仅从基本概念上为我们理解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供了帮助,这些概念在本规范的运用中内涵更加丰富,应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以掌握其实际内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