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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关,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5.1 国债期货的发展历程

5.1.1 国债期货的产生和发展

国债期货是兼具国债与期货两方面特性的衍生金融产品,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是建立在期货市场与国债市场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基础上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注意研究期货贸易。1990年10月中国第一个以发展期货交易为目的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1992年,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正式营业。同年上海金属交易所开业。纵观当年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债期货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同时,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和金融市场环境的改善,国债流通市场日趋活跃。1993年以后,国债流通转让方式,除国债现货交易外,又先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国债回购交易等交易方式,出现了国债流通各种交易方式并存的局面,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多种信用工具。国债市场的发展,也为发展我国的国债期货市场奠定了基础。

我国从1988年开始进行国债现货流通试点,时隔4年之后,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交所在会员机构的自营买卖中尝试国债期货交易。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终于在1993年10月25日正式向投资者开放国债期货交易市场。

国债期货市场发展很迅速,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就涌现了数十家国债期货交易场所。据统计,1994年国债期货总成交量达28 000亿元,是上一年度的10倍。1994年上交所国债期货总成交量居全国首位,达19 053亿元,占全国国债期货交易总量的三分之二强。居第2位至第5位的依次是:北京商品期货交易所,武汉证交中心、广东联交所、深交所。1995年我国国债期货继续火爆,各交易所的交易量持续增加,各内地券商也纷纷开办了各大交易所的国债期货交易。

但是,由于发展过于迅猛,市场存在一系列的问题。(1)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遍地开花,竞相发展,为争夺市场空间而展开恶性竞争。(2)交易品种少,少数类似的期货品种争夺有限的市场需求。(3)市场交易和管理规则不统一,造成市场分散割据,导致交易场所之间的恶性竞争。(4)相对滞后的证券、期货法规建设和相对滞后的制约机制,使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债期货市场失去了应有的控制。(5)由于交易品种少,国债期货有以小搏大的功能。加之又有机构主力的参与,存在比较严重的投机与市场操纵问题。

5.1.2 当时我国国债期货的品种

5.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品种

期货简称中F代表国债期货,前两位数字代表国债发行时间,第三位表示国债发行年限,最后两位代表交收月份。如F92512代表1992年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以1995年的12月份为交收期的期货品种。

5.1.2.2 深交所上市的国债期货品种

续 表

期货简称中前三位与现货相同,后三位数代表交收年、月、日,如F925512代表1992年发行五年期国库券以1995年的12月份为交收期的期货,其代码共4位数以“6”开头区别于其他证券,第二位代表券种,后两位代表交收月份。1994年10月交收为0,1994年11月交收为1,12月交收为2,1995年1月交收为3,以此类推。

5.1.3 当时我国期货交易的监管概况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率先在国内开办了国债期货交易,由此,拉开了在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序幕。随后,北京商品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等也纷纷开办了国债期货业务。然而,此时我国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刚刚不足两年的时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正式出台,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建设远远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

1995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关于国债二级市场运作的法则,标志着国家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统一的监管体系的初步形成。《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债期货交易的主管机关,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全国国债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该办法对国债期货交易所和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条件、国债期货的交易、结算及交割业务管理、国债期货经纪商的业务管理等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明确了交易主体、交易方式,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或证券中心都在该暂行办法的规范下制定或修改各自的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5.1.4 我国国债期货市场发展历史中存在的问题

国债期货,在我国从产生到暂时关闭不到三年的时间。尽管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产生过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中存在的问题积重难返,1995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了暂停国债期货交易的决定。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当时的国债期货市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5.1.4.1 法规建设尚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中国证监会和国家财政部于1995年2月份颁布了《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上市国债期货交易场所的资格及其审批程序、国债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格确定、其经济业务的管理、国债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与风险管理给予法律上的界定,理顺了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但在具体操作层面,有关法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如国债发行原则、国债流通转让、开展国债交易业务以及国债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全国统一的国债法还没有出台。

5.1.4.2 投机性过强

期货市场的参与者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规避现货市场风险而谋求套期保值者,二是专为赚取期货价差的投机者。可以说在期货市场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套期保值者,规避风险无法实现;而都是投机者,没有套期保值者,期货市场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

而从我国国债期货市场来看,可以说绝大部分是单纯进行价差投机的交易者,真正进行套期保值的很少。造成我国国债期货市场投机性过度的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国债期货高风险、高收益的诱惑以及在国债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各项法规不健全,风险监管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国债现货市场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从流通性上都难以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从当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现货交易情况就可以看出:两个市场国债现货交易量非常小,有时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情况,限制了部分利用现货、期货两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者的参与。

5.1.4.3 当时的交易所的监管理念、手段与技术都比较落后

当年国债期货市场火爆,交易所不同程度地存在多空对峙、过度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的问题。盲目追求交易量,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不足以抵抗交易中出现的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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