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汇发[2003]号文件发布)
为了进一步推进辖区内外汇局系统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自律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现提出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分局成立“内控制度督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各职能处处长为成员。在综合业务处设“内控督导岗”,在内控制度督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各业务处、各中心支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内控制度的督办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报告事宜。
(二)分局内控制度督导小组负责制定内控督导岗位责任制,制定对辖区内各级外汇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分局内控督导小组定期听取分局各职能处、各中心支局关于本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报告,遇有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应措施和处理意见。
(四)各中心支局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将内控机制建设作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点,高度重视,狠抓落实。要组织研究内控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监督工作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将有关工作职责落实到人。
二、健全内控制度
(一)辖区内各级外汇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我约束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要建立健全以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业务环节相互制约、明确授权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办理各项业务的权限、责任、程序、标准、时限、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工作制度。
(二)内控制度要覆盖整个外汇管理中的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银行结汇、售汇和付汇业务的管理、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外债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证券、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案件查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外汇市场监管、技术支持、调研信息、综合文秘、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要杜绝内控死角,将整个外汇管理及与之一切关联活动都纳入内部控制范围。
(三)内控制度必须程序、规范,对过程控制要形成科学机制,尤其要把在外汇管理中发生的业务办理、审核(批)的过程控制放在突出地位,通过程序化规范化的控制,防患于未然。
(四)辖区内各级外汇局的岗位设置要科学,职责要分明,授权要明确。要根据部门职能、范围,设立岗位职责,明确授权层次,实行授权管理,分级审批。
(五)辖内各级外汇局的相关内控制度要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辖内各中心支行的规章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六)内控制度的内容
1.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内部授权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及人员素质要求。对本部门的业务办理程序予以细化并规定授权范围。
2.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使用与管理权限挂钩,业务印章有专人保管,印章交接有记录。
3.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重要空白凭证有专人保管,对领取、使用、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检查盘点。
4.计算机管理制度:对计算机使用、维护、软硬件运行环境进行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5.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谁办业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整理装订业务档案,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验收,建立验收登记簿。
6.定期轮岗制度:在重要岗位工作较长时间的,应当进行跨处(科)的岗位轮换。
7.业务办公会议制度:对重要业务、大额资金审批、超出现有法规规定的业务事项,以及不能按常规程序及授权办理的业务,要在局内或处(科)内召开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决议做出文字记录。
8.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及超出总局授权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9.公开办事制度:各项对外业务的纪律、时限等要求和办理业务需提供的材料目录要予以公布。
10.业务管理报备制度: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根据总局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要报经上级局同意后实施。
三、强化内控监督
(一)辖区内各级外汇局要根据总局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内控监督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定年度内控制度监督工作计划,年终对内控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内控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内控监督检查结果和内控制度评价报告报送上级局。同时根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需要,适时对内控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分局定期组织对各职能处及辖区内中心支局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辖区内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总体自我评价。不定期地对重要岗位的业务操作进行抽查;也可组织各中心支局之间相互交叉检查。分局对被监督、检查的部门、单位(项目)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做出综合(单项)评价,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将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整改。
(三)各市(州)中心支局负责对辖区内县(市)支局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指导,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分局。
(四)分局要积极配合总局开展内控监督工作。对总局内审司组织的对分局内控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和检查时,各职能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
(五)辖区内各级外汇局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开展对辖内外汇业务的内审工作,与人民银行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主动向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内控监督工作计划,及时通报内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依靠人民银行内审部门的力量,规范外汇局的内控机制建设工作。
附件:1.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外汇业务分级授权表
2.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外汇检查工作权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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