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管理制度
(鄂汇发[2004]50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外汇局系统电子化建设,加强和规范湖北分局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分局统一配置的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调拨范围:
1.微机(含便携微机);
2.微机服务器;
3.打印机(包括针式、喷墨、激光打印机);
4.网络设备(调制解调器、集线器、网卡等);
5.备份设备;
6.辅助设备(配件等)。
第二章 设备申请
第四条 各中心支局和机关各处在认真调研外汇业务量和对计算机设备需求的基础上,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设备需求报告单(见附件1)。
第五条 分局由技术支持部门按总局相应规定,统一汇总全省外汇局系统年度计算机设备需求数量,并及时上报总局。
第三章 设备配置
第六条 分局以调拨单(见附件2)形式下拨设备。
第七条 中心支局、分局各处按设备调拨单验收无误后,由具体经办人在设备调拨单签字验收。
第八条 设备调拨单一式两份,经分局技术支持部门和设备接收单位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九条 各中心支局、分局各处要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第十条 各中心支局在将分局下发的设备转发所辖县、市支局时,要将设备分配方案报分局技术支持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中心支局要定期(每年11月份)填制计算机设备汇总表(附件3)与分局技术支持部门进行设备对账,以便分局能够全面了解和统计全省设备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中心支局对分局下拨设备的报废、折旧办法,按照银发[2000]284号《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分局下拨给中心支局的设备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转借、调换。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分局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支局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管理细则,并报分局综合业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2:
设备调拨单(第 号)
中心支局名称:________
调拨单号:____________
调拨时间:____________
注:请各中心支局做好设备的入账及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
设备调拨单一式两份,分局、中心支局各留一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综合业务处(盖章) 中心支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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