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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各类厘金银锭考述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晚清各类厘金银锭考述李小萍厘金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产生于清代咸丰三年。至此,厘金从地方性筹款方式过渡到全国性筹款方式,逐渐变成国家正式合法的筹款方式。此外,各个厘金局卡互斗并吞,大肆争斗,商民无不受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对厘金的控制。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厘金的控制,清政府多次对厘金制度加以改革。

晚清各类厘金银锭考述

李小萍(1)

厘金是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产生于清代咸丰三年(1853)。最初是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而开征的临时性税种,后因收效不凡而演变为固定的商业税种,对晚清的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厘金所征收的货币对象主要是白银或征收其他货币再折换成白银,由厘金局委托银炉铸造成统一式样的银锭。在存世众多的清代银锭中,钤有厘金字样的银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类型多样,名称各异,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本文试图通过对存世的各类厘金银锭实物形态的考察和对比,从社会经济税制的角度,分析各类厘金银锭的种类、征收机构、铸造特色、地域特点等问题,进而探求清代白银货币在厘金征收过程中所承担的货币职能。

一 厘金的产生和推广

值百抽一即厘金,最初是为了筹措军饷而实施的一种临时性的权宜之计,采用劝捐的形式向商行征收,故又称厘捐。《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当时军需孔亟,筹款维艰,厘金虽自四年奏准,实则三年已先举行,兹谕权舆也,是年春金陵失陷,饷源枯竭,太常寺卿雷以诚治军扬州,始于仙女庙创办厘捐。”(2)《雷以诚请推广厘捐助饷疏》中谈到了其创办厘捐的目的和过程:“窃自粤匪窜扰以来,地已十省,时及四年。各位添兵即各处需饷,兼之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间因兵荒而蠲免缓征,国家经费有常,入少出多,势必日形支绌。而逆匪蔓延,又不知何时平定。……上年夏间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藉练壮勇,保守东路,一经开导,无不输将踊跃。……臣昼夜思维,求其无损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因里下河百户之区,米多价贱,曾饬委员于附近扬城之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计一升仅捐半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计自去岁九月至今,只此数镇,米行几捐至二万贯。既不扰民,又不累商,数月以来,商民相安,如同无事。……是以现在复将此法推之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各大行铺户,一律照捐。大约每百分仅捐一分,甚有不及一分者,令各州县会同委员斟酌妥议,禀明出示起捐。其小铺户及手艺人等概行触免,以示体恤。现在仙女庙各行铺户均已议妥,业于三月初十日起捐,并将该镇所立章程刊刻刷印,发交各州县照办。”(3)由此可知,厘金即捐厘助饷,是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而筹措军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攻陷南京、镇江、扬州等地。清政府调集了数十万大军驻扎大江南北围剿打击。但是,由于清廷财政困难,难以支付巨额军饷。咸丰四年(1854),驻守在扬州帮办军务的副都御史雷以诚因为练兵急需军饷,奏请户部颁发部照千余张,在里下河设局劝捐,他采用的劝捐方法是随捐随给执照。然而,这样的劝捐筹款并非长久之计。之后,雷以诚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采用类似捐纳而又能长久执行的捐厘形式。并在扬州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等镇首先执行,劝谕当地米行,捐厘助饷。最初只是对米粮抽捐,其比例是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计一升仅捐半文。后推广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和大行铺户,每百分仅捐一分。

雷以诚的厘捐让一直受财政危机困扰的咸丰皇帝大喜,在接到奏折的当天(三月二十四日)即批谕:“雷以诚实行捐厘助饷,业有成效,请推广照办,以欲军储,……着怡良(两江总督),许乃钊(江苏巡抚),杨以增(河南河道总督兼漕运总督),各就南北地方情形,妥速商酌,若事属可行,即督饬所属劝谕绅董筹办”(4)。至此,厘金从地方性筹款方式过渡到全国性筹款方式,逐渐变成国家正式合法的筹款方式。雷以诚于同年四月在泰州设立分局,抽捐助饷。之后,有条件的省份纷纷效仿。湖南巡抚骆秉章于咸丰五年(1855)四月在长沙设立了全国第一个省级厘金总局,委盐法道裕麟总理局务,本地绅士为襄办,初办仅抽货厘,六年(1856)三月始另设专局,续办盐、茶厘金。(5)咸丰五年八月,以兵部侍郎在江西督办军务之曾国藩亦在江西试办厘金,协济军饷。是年十一月,湖北巡抚胡林翼亦仿行于湖北,十二月四川总督黄宗汉创办盐厘于川省。咸丰六年(1856)乌鲁木齐(新疆)与奉天亦续办。咸丰七年(1857),吉林、安徽、福建三省亦相继仿行。(6)咸丰七年以后,捐厘助饷完全得到了皇帝的赞同,允许在全国各省推广。厘金的全国推行给清政府带来了滚滚财源,但是厘金是创新的税种,无法可循。其征收是由各省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征收,加之大部分被征收的厘金,都用于地方的军费调拨,中央对厘金的干预少之又少,于是,厘金在征收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出现了“大江南北设卡抽厘,收捐太杂,出入总数,毫无稽核”的现象。(7)“苛敛行商过客,假公济私,包送违禁货物,甚至聚众敛钱,以钱聚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8)此外,各个厘金局卡互斗并吞,大肆争斗,商民无不受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央政府对厘金的控制。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厘金的控制,清政府多次对厘金制度加以改革。咸丰时期,清政府为杜绝厘金中饱,私设加设厘卡的现象,于咸丰九年(1859)三月,令各省督抚及带兵大员将各省经理厘金的官绅及职务名单造册报部,以备查核;规定厘卡所抽捐数及捐商姓名张贴卡外半月内申报一次;下令裁撤归并零星小卡,以便稽查。咸丰十一年(1861)二月,针对各省厘金征收“各行其是”的现象,户部拟定厘金章程八条,并颁布实施,可是,各地应者寥寥,依然我行我素。同治三年(1864)清军攻克南京,太平天国失败。有的官员奏请裁撤厘金。(9)但清政府考虑到财政困难,而且厘金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比重日益扩大,故而继续保留厘金,只是在局部上作出修正,避免财政权力的过分下移,地方财政坐大,威胁中央。光绪、宣统年间,厘金弊端越演越烈,清政府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例如:光绪元年(1875)正月,清政府下令各省委办厘金各分局,不准用本州县绅士经管,以免发生弊端,而已委任者,则即行裁撤,并将各局所用委员职名籍贯,年终上报户部,以凭查核;光绪七年(1881)闰七月兵科给事中刘瑞棋建议中央政府下令各省督抚将所有厘卡,历年盈余实数,认真核实,经权衡后,留大厘卡撤小厘卡,并上报户部备查;光绪八年(1882)十一月根据御史邵积诚的奏请,中央政府下令各省严禁厘金局员,不准勒索罚款,苛刻商民,甚至还派刚毅为钦差大臣南下整顿厘金,欲图收回地方部分财权和利源。但是,由于中央政府实力的疲软,使得这些法令大多成为一纸空文。清政府为解决中饱与扰民问题,防止地方权力膨胀,曾试图仿效柯逢时在江西办统捐的经验将厘金改为统捐。(10)然而,户部改办统捐的建议仅得到湖北、广西、甘肃、山西、奉天、吉林、新疆等省的响应。大多数省份出于地方的利益,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清政府改革厘金再次受挫。厘金制度推行了78年,于1930年冬,在国民政府第三次宣布裁撤厘金、改办统税的情况下完成了其历史使命。

二 厘金的征收与种类

各地政府为了顺利地抽厘征税,特设了征抽厘金专门机构——厘金局。省城设立厘务总局,下设厘金局与厘卡。在全省各府县的商业要道上设立正局或正卡,其下又有分局或分卡。一省厘务由藩司(布政使)负责,下设总办、会办(提调)、帮办提调等职。提调之下还有委员若干人,分管各分卡处办理收支、文书、核算、管票、稽核等各项事务。厘金的征收方式,分为官征与包缴两种。官征即各厘卡根据各省总局颁布的征厘章程,从量征收。若没有列于征厘章程的货物,则从价征收。征收行厘时,大致手续有报验、查货、核算及征厘,然后放行。坐厘的征收是以店铺一个月的营业额为征厘根据,按比率征由官员直接征收。包缴有认捐和包捐两种。认捐是指由会馆或同业公所拟定一年厘捐数额,与厘局协商交纳。包捐是指由同业以外的人(主要是厘局征收人员及地方绅士)承包某地区应纳的厘金数额,由承包人办理征收事项,按承包额向厘局缴纳,多则归承包人所有,少则由承包人补足。

厘金的种类有出产地厘金、通过地厘金、销售地厘金。其征收的范围大致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对进口鸦片征收的厘金)和土药厘(对土制鸦片征收的厘金)等四类。其中百货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范围极为广泛,“凡一切贫富人民从生到死的生活用品,无一不在被征之列”。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罗列了百货厘金的征收物品:“服饰所用之原料,如丝绸纱罗布帛葛布等,无论何省皆一概征税,由此种原料制成之衣物,如长衫,女衫,大褂,马褂,短裤之属,又复按件抽厘,即小至手帕,荷包,扇袋亦按件征厘。……自贫民至富豪,其平时所着衣物,不问其为自制或购自他人,在其穿着上身之前,皆已纳厘若干次了。至于食物课厘,亦极繁琐,米谷麦面征厘固无论矣,即玉米、芝麻、黄豆、青豆、菜子、花生等亦皆有厘金。猪、牛、羊、鸡、鱼、鸭等及各项海味固须征厘,但平常人日用之菜油、麻油、酱油、香料、米粉、豆粉、醋、蒜、卤菜等等亦须纳厘。常人所谓开门七件事之柴米油盐酱醋茶,无一不为厘金之课税物。简言之,即居民不论贫富,每食一餐饭,即须间接向国家纳若干厘金。关于用物征厘,则更不胜缕举。以住房而言,砖瓦、石灰有税,木料有税,竹料有税,一切木器,竹器及各种器具皆有税。瓦器有税,磁器有税,铜铁用具有税,甚至灯扇,折扇,扑扇,烛蜡,梳篦,刀剪,枕席,针线,门上所贴门神等等皆有税。总括一句话说,即是凡可以上市交易之物,未有不在课征之列的。”(11)可见,厘金征收范围无所不包。据同治八年到十一年(1869~1872)的厘金收入统计,百货厘占全部厘金的93%。在存世的银锭中,直接写明百货厘的银锭有百货厘、肉厘、丝厘、糖厘、厘课等,但是大部分的厘金银锭是以厘金和厘金局的面目出现的,由于厘金大部分来源于百货厘,所以,其中大部分应该来源于百货厘金。

盐厘也是厘金征收的主要对象,其即是厘金的一种,也是盐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咸丰四年(1854)四月为筹集军饷,首先在两淮地区征收盐厘。《清史稿食货志盐法》记载:“道光以前,惟有盐课,及咸丰军兴,复创盐厘”。盐厘的征收非常复杂,各地情景各异。具体有:(1)引厘(主要集中在四川地区),是一种在食盐运销前按引斤征收的厘金,是随盐课一起征收,是盐课的一种附加税,主要是在云南、福建、四川等地征收。(2)关卡厘,是在食盐运销过程中抽取的厘金。一般是由各行盐地区设立关卡,对来往盐商征收。一般在省一级城市设立盐厘总局,各州县分别在水路陆路要道设局卡,对来往的盐商征厘,通常是每过一卡,抽收一次,盐厘抽收承重。如:“(淮北)票贩运盐,五河为必经之处,于此设卡,每包抽厘钱500文;运赴上游,正阳关为总汇,于此设卡,每包抽钱500文。核计每引抽钱四千(文),较课几重两倍”。(12)再如:“(淮南)贩户运盐出江,节节捐厘,未重于本者数倍,统计自口岸至通江关,共银五两五钱零;其运赴楚西省,又须厘八九两不等,商本过重,以致转运维艰”。(13)可见,运销路途越远,抽收的盐厘就越重。(3)包厘,是盐商一次性按年包纳一定数量的厘金,从而免纳引厘或免抽关卡厘。如:长芦盐场,咸丰十一年(1861)规定,包纳银2万两,免其抽厘。(14)(4)私盐厘,是对没有官引的私盐抽收的盐厘。最早将私盐合法化的是湖北。由于淮盐不能运抵湖北,于是,准许设关向四川私盐抽收厘金。咸丰四年(1854)八月,清政府正式委派官员专驻宜昌,每盐一斤,抽银1厘5毫,每月收银1万至2万不等,年约收银20余万两。咸丰六年(1856)正月,又改为每斤抽银4厘4毫,年约收银五六十万两。之后,抽厘年年增加,到光绪二十六年(1900)每斤抽银1分6厘。(15)(5)正盐厘,是只征收盐厘,不征盐课,以厘代课。同治六年(1867)奉天始征,“榷法久废,言榷盐者,必自同治六年始,初以筹饷故,创收盐厘。其后,练兵、兴学,叠次增加”。初征盐厘时,每盐一石(600斤)“收东钱一千文,合制钱一百六十四文,以八成归充公练兵经费,其余二成由外支销”。(16)以厘代课主要在东三省推行。此外,四川地区的余盐也是采用以厘代课的形式征收,初期称为“垣厘”,后来称为“票厘”。同治元年(1862)四川总督骆秉章以余盐多漏私,故于富荣、犍乐等厂“设垣收盐,就垣纳榷,名为垣厘”。(17)光绪初年,按票征收余盐厘,称为“票厘”。初期抽厘为正厘,以后,每年加抽,再加抽,有“加厘”、“新加厘”、“外筹加厘”、“新军加厘”等,盐厘不断增加。以富荣盐厂为例,每票载盐80斤,光绪初年抽厘400文,光绪末年抽厘1 360文。(18)在存世的盐厘银锭中,以四川银锭为主,主要有盐厘、引厘、票厘等不同类型的十两银锭。两淮地位有淮厘、正阳盐厘、五河盐厘等50两银锭。湖北有湖北盐厘局50两银锭。

洋药厘课是对进口鸦片征收的厘金。鸦片战争后,鸦片的进口量猛增,“从40年代中叶的每年4万多箱,达到50年代的约7万多箱,十余年中,进口鸦片总数达七八十万箱,合三四亿银元”。(19)英国为了大规模合法化地向中国倾销鸦片,曾建议清政府征收鸦片税,但遭到清政府的拒绝。

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爆发,清政府急需军饷,部分大臣提议征收鸦片厘金。如,咸丰四年(1854)十二月,兵部左侍郎王茂荫奏:“烟土、私盐,久干例禁,今则公然贩运,只须照数捐厘,便可包送出境。伤国体而厉商民。莫甚于此”。这是记录洋药征厘的最早记录。咸丰六年(1866)六月,宗人府丞宋晋向清廷献策,雇借洋人火轮船入江助剿,其经费则由开征洋药厘金筹措:“臣闻上海为夷商总汇,每年销售鸦片烟一项,银两动以千万计。现虽干禁止,而地方官假立名目抽厘,半归私囊。若能官为箝制,不必明立章程,而按数收厘,百万之数不难凑集。”(20)但是咸丰帝谕办雇船事宜,对洋药抽厘回避不谈。《中英天津条约》中提到鸦片以洋药的名义,混到进口商品中,税率为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将鸦片称为洋药由此而来。直到咸丰八年(1858),政府才默许向鸦片抽税,每百斤纳税银30两。洋药厘捐每100斤课税24两,华商转运内地,必须向洋厘局纳正厘24两,耗羡等8两;除关税及起运时所纳厘捐外,经过或到达销地的关卡,尚应纳厘。从此,鸦片税变成了政府的一大收入,税率也逐年增加。如光绪初年,仅广东一地,每年商人包税“认交四十二万,五年限满,每年递增2万元”。光绪五年(1895)征收鸦片厘金,每百斤进口鸦片征收正税30两,厘金80两,共计110两。“定洋药入口,由官验明封存,俟每箱百斤,万纳正税三十两,厘金八十两,方允出运。”(21)此后,“又大幅度提高鸦片的税厘,每百斤鸦片共征税厘350两”。(22)据赫德《岁计收支概算表》统计,庚子六年间,年入银为500万两,占全国财政总收入8 820万两的5.67%。反映洋药厘金征收的银锭实物极为罕见,目前仅发现一件福建省造的洋课十两银锭。

土药厘金是对国产鸦片征收的厘金,川、滇、黔、桂、陕等是出产烟土的大省。咸丰八年(1858)鸦片贸易合法化之后,各省于土药也多借洋药之名开征土药厘金。最早开征土药厘金的是陕甘地区。咸丰八年(1858)冬,陕甘总督乐斌与兰州府议定每土烟一斤抽收厘钱320文试行办理,进出嘉峪关的土烟每百斤抽钱四十串。(23)之后,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安徽、江苏、河南等省都陆续开征土药厘或土药税,而且所抽厘金数额各省不一。四川省于光绪三年(1877),“恢复土药厘金,在涪州、丰都、梁、垫、叙永、巫山设立土药局六处,叙州、宁远、越嶲、汉州、金堂、广远、资州、嘉定、万县、泸州、渝城等11处兼抽药厘。其税率每百斤抽银三两,次年九月,加抽一两八钱。云南所收药厘,向归货厘统算,……约计土烟每百两抽厘银不及一两。桂、黔以地瘠民贫,药厘较轻,广西每百斤税厘抽银10两,贵州每土药千两抽银8两。湖北省土药先抽收厘金,于咸丰九年遵照户部奏案,改厘为税。税率按照洋药税率,每百斤征税银30两,于宜昌之平善坝、襄阳之老河口、荆州之沙市设局收税。湖南省本不出产土药,即对贩运过境之川、滇、黔三省土药抽厘,在常德、湘潭暨会同县所属之洪江等处厘卡经收税厘,每百百抽银十八两,每年厘税合计,约在七万两内外。安徽于光绪十六年四月由巡抚沈秉成奏明试办土药厘金,每十斤征银二两,分设芜湖和临淮镇南北两局。江西药厘主要采取商人包缴制,每年共收税厘银七千数百余两不等,统归百货厘金内一并造报。赣关征收土药税厘,每百斤征收税银25两,耗银2两5钱,厘金银18两。豫省土药始于咸丰九年在省设立厘税总局。遵照部章,每百斤征收税银20两,耗银3两,厘银10两”。(24)

为了整顿土药征厘过程中的弊端,皇帝于光绪十六年上谕:“内地栽种土药,为中国出产大宗,果能设法稽征,认真办理,既可裨益饷需,且亦收回利权之一助,并可以征为禁,隐寓崇本抑末之意。近闻吉林、黑龙江、呼兰、热河及四川、云南、江南、淮徐等处,土药出产日繁,各该省局卡征收税项,官吏隐匿入己,为数甚巨,弊端百出,以致征多报少,于国课毫无裨益,若不及时整顿,于洋药并征办法大有关碍,税数必将日绌,何以昭核实而裕饷源。着各直省督抚详察地方情形,或于出产之处就地征收,或于贩运过境严查走漏,务当破除情面,实力稽核。”(25)随后总理衙门及户部对土药厘金进行了全国性的整顿,各地开始实施药厘征收新章。以奉天为例:直隶于十七年九月专设土药厘金局,每土药一斤收银一钱,其行销各城镇原每一斤捐银二钱,现买卖各加一钱,共合每斤四钱,经过常关厘卡,照税厘新章合每百斤本省征银50两。(26)如此大幅度提高各省土药税厘,使得各省普遍提高到30两以上,出省贩运者增至五六十两。

庚子赔款使清政府财政捉襟见肘,又不得不对各项税收不断加征。土药厘税也因此一加再加。据周育民《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记述:“陕西、安徽每百斤加抽六两,广东、直隶、湖北加抽三成,山东、江苏加抽一成,广西土药厘由商承包,增交三千两。吉林海十斤加收厘银六钱,每卖价市钱一千加收税钱九文。江苏每售膏一两捐钱20文,估计每年约收钱二十万一千余串。二十七年,以摊偿庚子赔款数巨期迫,御史瑞璐奏请抽铺捐膏捐。浙江照江苏办法,无论土店烟灯,每膏一两捐钱20文。闽浙总督许应骥奏拟创办膏捐,设总公司于省会,每年洋药进口统归收买,分行发售内地土药,归并办理。江西推行土药统捐,每料土千两原收银3两,按新章改收银12两;膏捐原按每土千两收银2两5钱,按新章改收银10两。二十九年七月,直隶总督袁世凯改变土药落地、厘金、关税分别征收的做法,择二二要隘及著名屯聚之所,遴派委员设局一并征收税厘。”(27)光绪二十九年(1903)始,土药厘金逐渐改为土膏统税,并得到了清政府更加积极推行,土药税成为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土膏统捐收入总计高达二千万两。

可是,土药厘税银锭发现极少,主要有山东土药局十两银锭、四川土厘十两银锭和陕西土厘5两银锭等几种。

三 各地厘金银锭的类型和地域特点

厘金银锭主要出现在四川、陕西、山东、湖北、湖南、安徽等省的铸造银锭中,其中以四川银锭为多见。

四川的厘金银锭有盐厘、百货厘和土厘三种。其中盐厘银锭存世最多且品种丰富。咸丰年间,爆发了太平天国运动,太平军切断了淮南盐输入湖北的运输线,湖北人改食川盐,从而刺激了四川盐业繁荣发展。咸丰五年(1855)十二月,四川总督黄宗汉在富荣、犍为等盐厂率先设立盐厘局,开始抽征盐厘。规定“引盐一斤抽银一厘,计水引一张共合抽厘银七两五钱,由商、灶、号三股摊派,余盐则每斤抽厘四文”。(28)从实物观察,四川盐厘的品种主要有盐厘、引厘、票厘等三类。盐厘又有厂厘和渝厘两类:厂厘,顾名思义是就厂抽厘,即在全省各盐厂设盐厘局,抽征本盐厂出产的盐厘,行政上归盐法道经管。如:银锭中的“富荣盐厘二年匠喻天泰”、“犍乐盐厘十三年匠喻天泰”、“潼局盐厘元年匠喻天泰”、“南部盐厘廿四年匠义顺和”、“射蓬盐厘匠福聚贞”都是厂厘的典型代表。“富荣盐厘”是指富荣盐厘局征收的富荣(富顺县、荣县)盐厂的盐厘。“二年匠喻天泰”前者是征收铸造银锭的年份,后者是银匠喻天泰。“犍乐盐厘”是设立在犍为县和乐山县盐厂的犍乐盐厘局征收的本厂盐厘。“潼局盐厘”是潼川府盐厘局征收的盐厘。“南部盐厘”是南部县盐厘局征收的盐厘。“射蓬盐厘”是射洪县、蓬溪县盐厘局征收的盐厘。渝厘是指重庆盐厘局向行商抽征的盐厘。咸丰十年(1860)四川政府在重庆设立盐厘局,专门向过往盐商征收渝盐厘。渝盐厘有“渝盐厘局商春生鑑荣盛和”、“渝盐厘裕通亨”、“渝盐厘局同德泰商大生厚”等几种,“渝盐厘局”是重庆盐厘局,由于盐厘是由商(盐商)、灶(盐户)、号(银号)摊派征收,因而,在盐厘银锭上会出现“商×××”、“匠×××”等。“商大生厚”是四川富顺县自流井大盐商李四友堂开设在重庆的盐铺。晚清富顺县有“自流井四大家族”(李四友堂、王三畏堂、胡慎怡堂、颜桂馨堂)著名盐商。李四友堂曾在重庆设立大生厚盐号,运销楚岸、计岸的食盐;在綦江设立大生美,在仁怀设立协兴隆,分别承担边岸綦江和仁怀县的食盐运销。(29)渝盐厘局由川东道管理,所收厘银缴存道库,用以拨充川东附近各路军饷,余额始解藩司备拨军饷、协饷。与盐厘相关的还有引厘和票厘。引厘是向盐引征收的厘金,盐引是政府发给盐商的运销和买卖食盐的凭证。因川省盐道不同又分为水引、陆引。因食用人群不同分为边引(专供滇黔)和计引(专供本省)。盐引“每包的载盐数额系按包斤计算,规定每一水引配盐50包,每一路引配盐4包,水陆引包的盐斤数一致。每一水引之盐折合12.5陆引,每一陆引之盐折合0.08水引。盐包的斤数,各时期有不同的定额。……道光三十年,川督徐泽醇整顿盐务,以‘花盐颗末质轻易耗,巴盐整且硬,故耗少也’,奏定盐包分别花盐、巴盐,花盐规定每包配盐200斤,巴盐每包配盐160斤”。(30)引厘的征收始于咸丰七年(1857):“咸丰七年四月川督有凤奏:查前督臣黄宗汉咸丰五年五月初十奉上谕,御史伍辅祥奏四川盐匪肆行,请将盐法变通办理一折,……各愿按照产售正余盐斤,按斤抽纳厘金以济饷需。议定引盐每斤抽九七平足色纹银一厘……在于犍乐交界之区、富荣适中之地,并潼川属之射洪地方扼要,分设总局,拣员管理。”(31)由此可知,引厘局是设在犍乐、富荣、潼川之射洪地区,时间是咸丰五至七年。事实上,我们现在看到的引厘银锭均为光绪年间铸造,铭文有富官引局、乐厂引厘、引厘局和通省引厘等。如:“光绪四年富官引局商太顺正龚祥泰匠”,富官引局即富顺县官引局,成立于光绪四年,专门征收富顺县荣县地区的引厘。又如:“乐厂引厘光绪二十年匠周源泰”,是乐山县引厘局征收的引厘。“通省引厘”是盐道计岸官运总局征收的引厘。还有一些仅写“引厘局”加县名的引厘银锭,是各县引厘局征收的引厘。票厘是按票对余盐征收的厘金。余盐是各厂灶户缴纳正盐引后剩余的食盐。四川的余盐只征厘金,初期叫“垣厘”,后称“票厘”。票厘局是向余盐征收盐厘而设立的,“光绪四年六月初五日,丁宝祯改设官引票厘局片:……至川省穷民甚多,向有归丁州县,俾小贩营生之民均得赴厂购买余盐,挑至该处售卖。从前系设垣经理,派委员绅会同查办,谓之垣盐,按斤抽取厘钱,以济饷需。……且盐无票据,所到之处辄被地棍书巡拦阻勒索,穷贩积忿成仇,动即纠众滋事,实为隐忧。臣与总局道员唐炯熟商,现将各垣载撤,于富、荣、犍、乐等厂改设票厘局,派员管理,定以每挑八十斤为限,不准多加,每挑给予护票一张,随挑抽收厘钱,准其挑赴归丁州县售卖,沿途关卡验票放行,……现在官引、票厘两局一设,商民颇为称便”。(32)票厘银锭现发现有“井研票厘三十四年罗裕川亨”、“射蓬票厘三十四年罗裕川亨”、“三台票厘宣统元年匠坤甡号”、“南部县票厘三十年捐输匠周源义”、“蓬中票厘局王二十六年永丰庆”、“票厘局十七年李福源”等几种。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四川盐厘银锭有盐厘、引厘、票厘三种,盐厘产生的时间最早,票厘的时间最晚。随着晚清政府财政困难加剧,产生了多种盐厘加派,如“加厘”、“新加厘”、“新军加厘”、“外筹加厘”、“土税加厘”等等,而且各种盐厘也有交织在一起,或兼抽或并收。从银锭实物来观察,盐厘银锭通常为两个戳记,一方一长,是比三戳时间稍早的银锭式样。而票厘银锭的纪年多为光绪中后期且为标准的三戳记。引厘银锭有一戳两戳三戳之别,官引局银锭为三戳。这类盐厘银锭通常采用在锭面錾上征收机构、盐商和银匠名等字样,以便统计和核查。

四川的百货厘创立于咸丰六年(1856),(33)咸丰十一年(1861)四川总督到省后,即拟设法扩张,乃督同藩司及盐茶道等,厘定通省捐厘章程,在省城设立捐输厘金总局(后改厘金总局),于大江要道之夔、渝、叙、滤等处,设卡抽收货厘。(34)据《四川通省货土税厘各局抽厘定章》光绪二十四年的记载,除省城厘金总局外,全省共设有厘金局16处,具体是:金堂厘局、越西厘局、万县厘局、渝城厘局、宁远厘局、石堤厘局、夔邵厘局、汉州厘局、江漳厘局、嘉定厘局、泸州厘局、资州厘局、合州厘局、广元厘局、内江厘局、叙州厘局等。据《四川厘金划一章程》记载:被四川定为课厘的货物有15类,共计894项。征收办法采取设局抽厘和包缴厘金的两种办法。百货抽厘的税率是“值百抽二,计行厘一道,落厘一道,一般货物税率为值百抽四。各货抽厘。刊有从量定则,其无定则之货则一律按价抽2%”。(35)《清代四川财政史料》记载了四川省的厘金收入:“……但全省厘金收入,自咸丰创办起迄同治十三年,其间虽历经户部迭催,却从未奏报过一次。直至光绪元年三月,户部施行整顿厘金案,四川省始于该年九月将盐厘与货厘收入数合总作第一次报销,计自咸丰六年起至同治十二年止,总共收盐货厘银21 103 996两,支出银20 860 907两,实存银243 089两;……由于报销系十八年的合总收数,又以盐货厘合并,更无法查知货厘收数。”据此可知,光绪以前,川省厘金只有总共18年的盐厘、货厘收入合报总额,具体每年收入以及盐厘、货厘数额都没有区分。光绪以后,川省厘金每年收入约银一百万两左右,其中盐厘约五六十万两,货厘约四五十万两。

存世的百货厘金银锭多以厘金局和厘局的面目出现的,如:“川省厘局光绪廿年同甡裕记”、“四川厘务总局光绪十七年荣城豫茂长”、“厘金总局”、“嘉定厘局张光绪二十五年钱康钱局倾”、“泸州厘局蔡匠涂裕盛”、“资州厘局孙十八年匠兴隆号”、“叙府厘局赵光绪十一年匠周福生”、“赵镇厘局延三十年复兴源”、“合州厘局王十八年协泰森”、“南部厘局宣统元年匠周源义”、“益州厘局富顺县郑泰三”、“万县厘局范光绪十一年匠兴顺源”、“汉川厘局龚光绪二十年泰昌永匠”、“江漳厘局范光绪二十五年乔镒源”、“金堂厘局徐壬子年同盛公”、“厘经分局”、“厘金局”、“厘税局”等几种。总局有“川省厘局”、“四川厘务总局”、“厘金总局”等,虽然称谓不同,但都是指省一级厘金局。川省厘金总局设在成都,掌管全省厘金征收事务。据《蜀海丛谈》记载:“……省城则有东南西北门,门各一局,其初四局之上,又有省城四门厘金总局之设,以府班充之。光绪季年,将四门分局改为直属通省总局,遂将四门总局裁撤。”(36)这里说的是,成都城有东西南北四座城门,每门各设一分局,又称城门厘局,负责征缴省城四门进出商货及周边地区行、坐商的厘捐税。

县级厘金局的银锭有“嘉定厘局张光绪二十五年钱康钱局倾”、“泸州厘局蔡匠涂裕盛”、“资州厘局孙十八年匠兴隆号”、“叙府厘局赵光绪十一年匠周福生”、“合州厘局王十八年协泰森”、“南部厘局宣统元年匠周源义”、“万县厘局范光绪十一年匠兴顺源”、“汉川厘局龚光绪二十年泰昌永匠”、“江漳厘局范光绪二十五年乔镒源”、“金堂厘局徐壬子年同盛公”等等,这与文献记载的县级厘金局名称基本一致。该类银锭铭文颇具特色,通常是厘局名加一个姓氏,纪年和匠名。局名后的姓氏是该厘金局委员的姓,三个戳记显示了该厘金局委员某某将某年份征收的厘金税银,委托某银匠铸造的银锭。而且,这类银锭往往存在着相同的厘局名,不同的纪年和不同的姓氏的现象。这是因为厘金局委员的任期均为一年,每年需由总办考核功过政绩,或连任或改派。因厘局委员是肥缺,官场竞争激,以存世较多的嘉定厘局银锭为例,光绪三年委员姓刘,光绪五年姓陈,七年姓茹,八年姓徐,十六年分别姓马和姓王,十八年姓徐,十九年姓徐和姓王,二十年姓王,二十一年姓黄,二十二年姓张,二十四年姓范和姓张,二十五年姓张,二十七年姓贾等等,反映了各年份嘉定厘局委员变动情况。《蜀海丛谈》还记载分局的情况:“东路则有资州、叙府、泸州、重庆、万县、夔府等分局。重庆之下,又有相国寺、唐家沱、回龙石三处,为分局之下之分局。南路则有越西、宁远两分局。西路则有灌县、金堂两分局。北路则有赵家渡、中坝、绵州、广元、顺庆、合川各分局。……厘银例解交省城总局,再由总局转解藩库。”(37)各地商人过境,多以铜钱或碎银完纳厘金。各厘金分卡需将征收的钱银按期上缴分局,分局汇总后,将铜钱兑换为银两,按库色倾铸成十两银锭,呈缴省厘金总局,再由总局核收后再转解藩库。

镇级厘局银锭有“赵镇厘局延三十年复兴源”。赵镇,清代为四川金堂县的县城,赵镇厘局是金堂县厘金分局下的一个分局(或分卡),属第三级厘金征收机构。

除了铭文为厘金局的银锭外,四川省的百货厘金银锭还有直接写明具体厘税名称的,如“合州货厘周光绪八年匠德裕厚”、“绵竹县三十一年肉厘匠恒足生”、“宜宾县南卡丝厘”、“内邑糖厘”等。货厘即百货厘金。肉厘是屠宰厘金,是对屠宰业征抽的厘金,光绪初年,四川总督丁宝祯整顿厘金,“奏请抽收肉厘以资常费”。《蜀海丛谈》记载:“光绪甲午,中日和议告成,川省每年摊解赔款银六十余万两,除饬各邑共增解契税银十万两外,每猪一支,加收肉厘钱二十文。”从此,肉厘正式成为晚清的税课之一。肉厘银锭仅发现两件,另一件是“荣县三十一年肉厘匠恒足生”,这两件肉厘银锭都是三十一年征收的,铸造的都是同一银匠。这是因为初征税厘时的货币有钱有碎银,需由厘金局统一折合成银两,再委托被官方指定的官银匠统一铸造。丝厘是对丝绸征抽的厘金。发现有两件铭文相同的丝厘银锭,铭文同为“宜宾县南卡丝厘”,南卡是厘卡。糖厘是食糖厘金。《内江县志》(光绪版)记载:“糖厘自同治元年起设,每糖清一万斤,抽收厘钱二千四百文以济军需,由上宪委员监收,年满更替。”厘金局银锭中还有一种厘经分局的十两银锭,厘经分局是厘金经征分局的简称。史载:“光绪三十四年,赵尔巽督川,一意刮民财,取悦西太后,于是设酒税、糖税、油捐、加肉厘、征牛羊皮。设经征局,向无者新设,有者加重,加自四五倍至十倍不止。”(38)可见,酒糖油肉牛羊皮等是经征局征收的范围。铭文为“内邑糖厘”银锭是目前唯一发现的反映糖厘抽税的银锭实物。

除了盐厘、百货厘外,四川省也开征土药厘金。光绪七年(1881)加抽土烟厘金,据《丁文诚公遗集》记载:“光绪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川督丁宝祯遵旨筹议抽收土烟厘金情形折,……今川省市卖土烟,每百斤约值价银一百六十两,计每斤价银一两六钱,照洋药见十抽三章程,每斤应征税厘银四钱八分。”可见,四川土药厘金是每百斤抽银48两,比其他洋药每百斤抽银30两足足多了18两。又见《四川财政考》记载:“土药为川产大宗,旧名为洋药,咸丰九年,始于重庆、叙州、广元、泸州、万县、雅安、绥定、叙永、嘉定等处,设局稽征。咸丰十年,以岁入不及万两,议撤局,责成地方官带征。旋徇简州、什邡等四十八州县之请,按粮摊征。……光绪三年,前制府丁文诚公设局专收,仍名洋药厘金。……十七年,以川东出产日增,始定外销征税之科则,并于万县设川东土税总局,水路自叙州。陆路自顺庆以下,各局卡征款,悉解该局汇转。旋制定出口土药税厘并征,税解藩库,厘解成绵道。”

四川土药厘金目前只发现三件:(1)铭文是“药厘十年匠喻天泰”,锭面一方一长左右两个戳记,是光绪早期的四川银锭式样。其十年即光绪十年,匠喻天泰这个戳记在盐厘银锭中有出现。(2)铭文为“渝土厘局程裕成源”,一左一右两个长方戳记,渝土厘局是设在重庆的专门抽征土药厘金的厘金局,程是渝土厘局的委员,裕成源是铸造的银炉。(3)铭文是“梁垫竹开东土厘局光绪二十五年匠坤甡昌”,一横两竖三个戳记,是光绪后期银锭的标准式样。“梁垫竹开东土厘局”是设在梁山县的垫江、大竹、东乡、开县的土厘局的合称。据《重庆海关1891年的调查报告》中记载:“万县在1861年以前,鸦片在百货厘局完厘,现今土厘局与土税局合在一起,设于城外南京街官盐店。万县局是总局,其下有梁山县回龙场的陆路土厘税局,再其下又有垫江、大竹、东乡、开县等四个土厘税局。回龙场局称为梁垫竹开东稽征川土厘税局,土税征收计算根据土厘相同,平均每月收入约1 900两,五县每月收入都交这个局,每月汇齐到万县总局约银7 000~8 000两。”(39)该锭铭文“梁垫竹开东土厘局”是梁山县下属的垫江、大竹、东乡、开县的土厘局的合称。这是一件反映四川土厘税史非常重要的实物资料。

四川银锭是清代中国银锭中最有特色的银锭,形状为圆碗形,有十两和五两两种,以十两为多见。这次因为清代政府调剂国家财政分配是采取解协饷制度,解款是地方政府上缴中央的款项;协款是省与省之间相互协调的款项。四川是受协饷的省份,只需应付清政府的分派的各类协款而无需上解中央国库,因而就无需铸造五十两的标准银锭,留下来的都是本省通用的银锭式样。早期四川税银种类不多,因而体现在川锭上的铭文内容比较简洁,咸丰以后税项增多,税锭上的文字也相应有了变化,到了光绪以后,在清代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官铸锭必须写明年月、地名、匠名等以示负责的要求下,官锭都统一为二戳、三戳记,内容除常规的地名、纪年、银号或银匠名之外,还增加了各类税名。四川各类厘金银锭也是遵循这一原则。

陕西厘金银锭铭文简单,基本是以地名和厘局的面貌出现,其银两主要来源为百货厘金。咸丰八年(1858)二月,陕西巡抚曾望颜奏准在陕西省设立捐厘总局,试办厘金。(40)初期在长武县、宝鸡县、靖边县、略阳县、宁羌州、阳平关、白阿县、资阳县、潼关、商州之龙驹寨、大庆关、华阳县三河口等州县镇等地设立厘金局12处。对各省来往货币抽收行商厘金,具体货物有布匹、水烟、棉花、低料、绸缎、皮货、海菜、茶酒、木料等。对坐商抽厘则委派当地地方官员办理。初期税率为4厘5钱,即4.5%;后改为值百抽二,一货两厘,值百抽四,即4%。陕西厘金有六种,货厘、土药厘、晋省包解盐厘、加抽糖厘、加抽烟酒厘、及牙厘等。(41)据《陕西省财政说明书》记录有服饰、估衣、皮货、毛货、食用、海菜、果品、干菜、杂货、杂用、木柴、药材、玩器、畜物等十四类课厘货物。

从存世的陕西厘金银锭观察,其锭面铭文简单,多为六字和四字,重量为3~5两。如:属于省厘税总局的有“陕西厘局”和“省城厘局”银锭。陕西厘税总局是汇集全省厘金收入的机构,各州县镇又设分局和厘卡,这在存世的厘金银锭上都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厘局或厘卡。如:潼关厘金或潼关厘金局,潼关是陕西主要的常关之一,据《陕西财政说明书》纪录:潼关局创立于咸丰八年,设在潼关县,下属3个厘卡,主要对布匹、杂货药材抽厘。再如:“大庆关厘金局”、“大庆关百货厘”、“大庆关统税局”这三个银锭,不同的称谓包含了厘金开始到结束的历程。大庆关位于朝邑县,咸丰八年创立厘金局,下设2个厘卡,主要是对铁盐抽厘,兼对香矾、汉烟、洋布、京货抽厘。统税局是光绪后期改革厘金后设立的替代厘金局征税的机构。据记载:陕西在光绪三十三年改办土药厘金为统税。(42)白河县厘金局的银锭是陕西厘金银锭中比较多见的,常见有“白河厘金”、“白河县厘金局某某炉”、“白河厘税”等。白河县厘金局成立于咸丰八年,属下设2个厘卡,主要征收布匹、棉花厘金。也征收洋斜竹布、南糖、烟酒、瓷器等。(43)另外,陕西厘金银锭中也有写明具体厘税的,如:“宝风土厘”为土药厘金,“陕西盐厘公盛东号”为晋省包解盐厘。

《中国厘金史》记载:安徽创办厘金是在咸丰七年(1857),咸丰八年开始办理厘金抽收业务,所抽厘金所得助于军饷。咸丰十一年(1861),安徽厘金局(牙厘总局)有三:“一设省城,二设皖南,三设淮北。省局辖四正卡、八分卡、二十五巡卡;皖南局有辖三正卡、六分卡、五巡卡;淮北局隶三正卡、八分卡、七巡卡。”(44)安徽征收厘金主要有货厘、盐厘和茶厘三项,以货厘为大宗。税率的起征点为值百抽二,遇卡完厘。安徽省是淮盐的主要行销地,出现了一批经营淮盐的盐商群体。在存世的安徽造银锭中,有一部分是与盐的行销和盐厘征收密切相关的。如铭文为“淮北厘局光绪年月新源兴银号”、“淮厘资生荣”、“正阳盐厘光绪年月银匠萧德”、“五河盐厘光绪年月三合公炉”等50两银锭,无不与征收盐厘有关。据记载,两淮盐区是于咸丰四年(1854)四月开始征收盐厘的。(45)“淮厘×××”50两银锭是征收淮盐厘所得,由于铭文简单,难以判断是来源于那一类盐厘。而“正阳盐厘光绪年月银匠萧德”、“五河盐厘光绪年月三合公炉”则是行商过境的关卡厘。皖北各属行销淮北票盐,向由江宁委员于五河、正阳两处抽收盐厘。(46)而且,每过一卡,均要征收。“(淮北)票贩运盐,五河是必经之处,于此设卡,每包抽厘钱五百文;运赴上游,正阳关为总汇,于此设关每包抽厘钱五百文,核计每引抽钱四千(文),较课几重两倍”。(47)食盐在运输过程中,需在不同的行盐地区缴纳厘金,不论在省城厘金总局、州县分局及下属厘卡都要缴纳,这样的层层设卡抽厘造成了盐厘过重。

有一件铭文为“淮北厘局光绪年月新源兴银号”50两银锭正是淮北厘局征收各类厘金的见证物。皖南的厘金局称为“皖南牙厘总局”,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同治元年(1861)设安徽省牙厘总局。存世有“皖南牙厘总局光绪年月”50两银锭,显示是“皖南牙厘总局”征收各类厘金所得。现存的安徽厘金银锭都是50两重,造型端庄、敦厚。锭面通常是左右上砸三个长方形戳记,内容是县名、××年月和银匠或银炉,如“正阳盐厘光绪年月银匠萧德”和“淮北厘局光绪年月新源兴银号”。也有左右砸两个长戳的,如“皖南牙厘总局光绪年月”和“淮厘×××”等。均存世非常少见。

山东厘金有百货厘、盐厘和药厘三大类。税率为值百抽二。山东省厘金银锭只发现厘金局50两和土药局十两两种。50两的铭文是“厘金局协祥银炉”。咸丰八年(1858)十一月山东省议抽厘金之事,当时剿捻军缺乏军饷,于是,云集商船的登州、莱州、青州三府请奏开办厘金以协济军饷。山东初设厘金总局在潍坊,并在福山的烟台、利津县的铁门关、黄县的龙口、荣城的石岛、即墨的金家口、胶州的塔阜头设六个分局。咸丰十一年(1861)奏准将厘金总局迁到省城。在之后的五十余年中曾五次分并。10两的铭文是“土药局光绪年月协祥银炉”或“土药光绪年月协祥银炉”等,为是土药厘金。山东是(光绪)十七年(1891)九月专设立土药厘金局,(48)次年十一月,山东以商贩裹足,收数锐减,奏准每土药百斤收落地税及厘金各16两,过关另纳关税银16两。(49)这两折中告诉我们两个信息,一是土药厘金局成立于光绪十七年九月;二是每一百斤土药共纳厘税32两。这两类山东厘金银锭都是一家银炉铸造的。银锭的铸造是由官府委托指定的银炉代为铸造的,从这几件银锭上看,都出自一家叫协祥的银炉。

福建“洋课四年五月林成和”十两银锭是目前发现的唯一来源于洋药厘税的银两所铸造的银锭。据《文宗显皇帝实录》记载,福建在咸丰七年开始抽收洋药厘金的:“因太平军由赣入闽、林俊起义死灰复燃,军饷万分告急。经闽督同意,新任福州知府叶永元遂于五月十六日在南台设厘金总局。开征洋药厘金,每箱装烟土四十颗,每颗抽收洋银一元;其零碎烟土,每十斤抽银四元。均由总局发给照引为凭,准其随处营销。”(50)福州府知府叶永元向不完税的鸦片抽征厘金以济军饷,却得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九月,奏闽省擅开烟禁,抽取厘金,旨意查办。闽浙总督王懿德径直以‘军糈支绌,暂济眉急起见’复奏,并允‘倘实可以接济饷需、办理亦无窒碍,即将抽厘章程并每年约可收银若干,另行详晰奏办’,不谈烟禁之事。”(51)

福建的洋药征税有四项:计每100斤要征厘金16两、华税30两、加捐军饷5两、票税15两,共计66两白银。土药每100斤共征30两白银。光绪十三年后,洋药厘金归闽海关征收。福建银锭造型独特,为圆形馒头锭,重10两,锭面一横两竖三个戳记。由于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早在清代中期就广泛使用银币交易,一切完粮纳税均使用银币,这使得银锭很早就退出流通领域,造成今天存世极为罕见的情况。“洋课”银锭更是凤毛麟角,弥足珍贵。

湖北省厘金银锭目前发现三种:“湖北厘金”、“牙厘总局”、“湖北盐厘局”均是50两银锭。湖北抽收厘金是在咸丰五年(1855),“湖广总督官文,湖北巡抚胡林翼因军饷匮乏,奏请仿照扬州仙女庙章程抽取厘金。在省城设立盐茶牙厘总局,会委道府驻局坐办,各州县地方分设水陆设立厘卡,派委员绅征收各项牙厘,解充军饷。”(52)当时,全省共设局卡480余处。几经增裁,到了光绪三十一年有厘金局61处,分卡不详。湖北厘金有百货厘、牙帖、盐厘及药厘四种。抽取落地厘(收外省入境之货)、门市厘(收用户所买之货)、出产厘(收本地出产之货)等。铭文为湖北厘金的50两银锭发现很少,纪年均为光绪后期,而且锭面均砸有官钱局的字样。湖北官钱局成立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是由张之洞发起创办的地方性管理铸行各类货币的专门机构。在其成立之前,各县上解税银的铸造都是由几家大银号包揽的。官钱局成立以后,铸造银锭的任务全部落到了官钱局的头上,在其铸造的银锭上都会留下“官钱局”的字样。如:有一件光绪十八年的“牙厘总局”银锭,下方的戳记为“荣昌”,另一件宣统二年的牙厘总局银锭,就砸了“官钱局”的戳记。这说明光绪二十二年湖北官钱局成立后,牙厘总局的银锭也归官钱局铸造。牙厘总局是厘金和牙帖兼征的机构,“牙帖”是牙行经营时用的营业执照。明清时期,牙商要呈官府批准才能领取,领了“牙帖”才能营业。牙商要按期交纳“牙税”和“牙捐”。“牙帖”大致分为上、中、下三等,按时换领。湖北开征牙税是在咸丰六年,牙厘总局是主要征收货厘牙帖的省级厘局。

还有一件铭文为“湖北盐厘局薛求升”的50两银锭,铭文显示是湖北盐厘局的银锭。湖北是行销淮盐的地区,太平天国以后,改食四川的井盐。因而,湖北的盐厘都是过关抽取的。

湖南省于咸丰六年(1856)设立盐茶局,在郴州、宜章、岳州等处设立分局和厘卡,主要抽取茶税和盐税。同治五年(1866)初将省城和省外各盐茶局并入厘金局,称为湖南厘金盐茶总局。各州县的盐茶课与厘金一并征收。湖南纳厘的货物有百货,茶厘、盐厘、糖厘、烟酒厘等,以税收是性质而分,有出口税、进口税、起坡厘、土产厘、门市月厘五种,合称税厘。我们现在看到的湖南厘金银锭只有两种,砝码型。铭文为“厘课官钱局”和“岳厘课张祥泰”等。“厘课”即厘税。因而,可以理解这些银锭是来源于上述五种厘税的总和或部分的收入。“岳厘课”是岳州征收的厘税,“张祥泰”为铸造该银锭的银匠。“厘课官钱局”是省城汇总的厘税,并由官钱局铸造。湖南官钱局成立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显示是光绪二十九年之后铸造的厘金银锭。

四 白银在厘金征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的财政已到了山穷水尽地步。用增加田赋、强迫捐税或发行纸币等来增加收入筹措军费也已穷途末路。作为财政收入的新来源——厘金,宛如一支强心计让岌岌可危的清政府的经济暂时得到了缓和,收入逐年增加。据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统计,自同治八年到光绪三十四年,每年厘金收入都在13 352~21 117千两白银之间。可见,厘金银对国家财政的贡献是巨大的。

各省厘金的征收是遵照“大数用银,小数用钱”的原则以银、钱为主,清政府规定征收纳税,数额在一两以上的必须收取白银,一两以下者银两与制钱听由百姓自便。由于一两以下的碎银,要零星收集起来也不好处理。所以在实际收缴中,对于一两以下的税银,各地州县大多采用折钱完纳。当时能够钠银一两以上者,就算是大户了。由于户部只收银两,不收制钱,所以,各地分卡将收缴上来的厘金银钱按期上缴分局,分局汇总后,交予钱庄或银号兑换成银两并铸造成统一的银锭,打上地名、银匠名、时间和用项“厘金”戳记,部分上解中央,部分留存本地。从现在发现的厘金银锭实物看,以小锭为多见,地点以陕西、四川、湖南、山东为主。铭文内容是地名加厘金、厘课、厘金局、盐厘、土厘等,厘金局的五十两大锭发现很少,只现湖北、安徽和山东等地。这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地方用白银缴纳厘金,事实上,统治者关心的仅仅是收缴上来的是不是白银,而不在乎银锭上是否有“厘金”等税名的字样,没有砸厘金字样的其他省铸的银锭,也包含了征收厘金银的成分,而且数量也是很大的。换言之,各地银锭,即使上面没有厘金的字样,也不能否定该锭里没有包含厘金银的成分。

厘金的征收完全是由地方各自为政,既无全国统一的法定税率,也无全国统一的课征机构。厘金的收入除一定的数额上缴朝廷,大部分由各省自行安排。厘金用处广泛,上缴中央的部分主要用于解户部款、国家行政经费、皇室用费、铁路经费、归还外债、赔款、各省解款、海防经费、水师军费、各省军费。留存地方及藩库的厘金收入主要用于本地各项行政开支。

总之,银两在厘金等赋税方面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清政府规定征收厘金等赋税,数额在一两以上的必须收取白银,一两以下者银两与制钱听由百姓自便。第二,银两与制钱的比价是由政府法令规定,“应改为每十文准银一分,永着为令”。第三,政府规定“纹银”为标准成色,各类国家地方财政收入与开支必须以“纹银”为检验成色的标准。第四,政府会计都是用银两为计算单位,任何货币形式最终都要兑换成白银货币的形式。因此,白银在清代国家财政中收支中的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已完全取得了本位货币的地位。

附表 厘金银锭种类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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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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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作*者单位:浙江省博物馆。

(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征榷考厘金》,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8 038页。

(3)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7页。

(4)同上,第21页。

(5)同上,第23页。

(6)同上,第23页。

(7)《清朝续文献通考》,《征榷21考》,第8 038页。

(8)《清朝续文献通考》,《征榷22考》,第8 054页。

(9)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1~42页。

(10)户部递呈奏折详见《光绪政要》卷30,第46页。

(11)罗玉东:《中国厘金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70~71页。

(12)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6《征榷八》第7 898页。

(13)郭嵩寿:《税盐补救章程详》,见同治《淮南盐法纪略》卷3。

(14)《清盐法志》卷23《长芦征榷门》。

(15)《清盐法志》卷139《两淮征榷门》。

(16)《清盐法志》卷43《东三省征榷门》。

(17)《清盐法志》卷263《四川征榷门》。

(18)同上。

(19)翦伯赞:《中国史纲要》第4册,人民出版社,第12页。

(20)宋晋:《保奏道员雇船抽厘书》,《洋务运动资料丛刊》二,第220~221页。

(21)《清史稿》卷一二五。

(22)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626页。

(23)《陕甘总督乐斌奏片》见周育民《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24)见周育民《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25)《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1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17页。

(26)见周育民《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27)见周育民《清季鸦片厘金税率沿革述略》。

(28)《清盐法志四川志征榷门三》,《同治二年十一月一日朱批骆秉章折》。

(29)文汉宇:《清代税收潜规则》,《中国收藏》2010年第1期。

(30)《清代四川财政资料》下卷,第18页“财经数据整理考释”。

(31)《清盐法志》卷261,四川18厂厘,转引《清代四川财政资料》下卷,第242~243页。

(32)《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35户政类盐课,转引《清代四川财政资料》下卷,第201~202页。

(33)《四川财政说明书》,第23页。

(34)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424页。

(35)罗玉东:《中国厘金史》,转引《四川厘金划一章程》。

(36)周洵:《蜀海丛谈》卷上。

(37)同上。

(38)《荣县志》卷15事记。

(39)[英]霍伯森著,李孝同译:《重庆海关1891年的调查报告》,转引自《四川财政史料》下卷,第608~609页。

(40)《咸丰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朱批陕西巡抚曾望颜折》。

(41)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408页。

(42)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408页。

(43)《陕西财政说明书》。

(44)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279页。

(45)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篇,第796页。

(46)《度支科·卷四十·饷需》。

(47)王守基:《两淮盐法议略》,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6《征榷八》。

(48)《山东巡抚福阔光绪十九年正月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7辑,第559~560页。

(49)同上,第441页。

(50)《文宗显皇帝实录》卷236,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4册,第670页。

(51)闽浙总督王懿德,福建巡抚营瑞奏《闽省暂抽厘金济川折》咸丰七年十二月初十日奉批。

(52)《会典事例》卷二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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