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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无公害产地认证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机关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行为,认证不收费。凡生产无公害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机关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分为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品方可申请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无公害农产品定位是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政府行为,认证不收费。

凡生产无公害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般程序是: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申请产品认证并提交材料,经过文审、现场检查(必要时)、产品抽样检验、全面评审、合格者颁发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是3年。 具体程序如下:

(1)满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县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一体化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⑤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或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⑥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⑦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①④⑥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①⑥⑦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⑥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2)同一产地、同一生长周期、适用同一无公害食品标准生产的多种产品在申请认证时,检测产品抽样数量原则上采取按照申请产品数量开二次平方根(四舍五放取整)的方法确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检测。 申请之日前两年内部、省监督抽检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应包含在检测产品抽样数量之内。

(3)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附表3,以下简称《认证报告》)签署推荐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地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4)地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全套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级工作合并到县级一起完成),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5)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县、地两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完成对整个认证申请的初审,并在《认证报告》上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并及时报送部门各业务对口分中心复审。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告知地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材料。

(6)本工作流程规范未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作调整的内容,仍按照原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应规定执行。

(7)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前,申请人应当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省工作机构出具的产地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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