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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权组织

时间:2022-03-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情不同其乡村政权组织也有差别。市町村政府由市町村长及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市町村长与市町村议会对等独立,相互制衡。在乡镇一级设政权组织,行政村实行自治。我国乡镇政权组织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两大政权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权力机关,它讨论并监督乡镇政府工作。
乡村政权组织_农村社会学新论

二、乡村政权组织

由于国体和政体不同,世界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乡村政权组织有很大差别。即便同为资本主义国家,国情不同其乡村政权组织也有差别。我们介绍几个国家的乡村政权组织。

1.日本农村行政组织

日本最基层的农村行政组织是1889年以来形成的市町村。日本的乡村机构设立基本上与自然村一致而且相对稳定。日本的农村行政组织实行自治。市町村与都道府县只有执行事务范围的不同,并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日本市町村首长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市町村以外,设有若干具有一定独立地位和权限的行政委员会,防止权限过分集中和领导者的独断专行。市町村设有议会和政府。市町村议会的议员,依市町村人口多寡从12~100人不等。市町村议会要审议法案,制定、修改、废除有关本市町村的条例,批准预决算,处理财产;监督市町村政府的工作,并随时提出意见书,对市町村公务进行调查;接受居民请愿,有权责成市町村政府处理并汇报结果。日本的市町村议会设有常设机构。市町村政府由市町村长及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市町村长统管并代表该市町村,管理该市町村的日常事务,完成上级机关的委任事务。市町村长任期4年,禁止兼职。村长以下设置农业委员会、地方劳动委员会、固定资产评价审查委员会、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以调整利益关系,确保行政公平公正。除农业委员会中的委员大多从农民中选举产生,其他均由市町村长征得议会同意后任命。市町村长与市町村议会对等独立,相互制衡。当市町村长对议会通过的决议有异议时,可要求议会再议。若议会坚持原议,市町村长可向法院起诉。当议会认为市町村长不称职时,可通过不信任决议,这时市町村长可辞职,也可不辞职而解散议会,在议会尚未组成时,市村长可自行处理应由议会作决议的事项,若新选的议会再次通过不信任决议,市町村长必须辞职。

2.法国农村行政组织

法国农村基层政权设在市镇一级。市镇议会依市镇规模设9~19名议员不等,议员由居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3年。市镇议员均非专职,他们大多拥有自己的农场、企业、商业资本等。议员任职无薪俸,只领取职务津贴。市镇长任期与市镇议会相同,任职期间市镇议会无权罢免,除非市镇长自愿辞职。同市镇议员一样,无论市镇规模大小,市镇长都是由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兼任,不发薪俸,只领取职务津贴。市镇长下设助理,由市镇长从议员中提名并经议会选举通过,任职期间如不称职,市镇长有权向市镇议会提出将其罢免。市镇政府对农业的干预是通过市场政策进行的。通过价格、限额政策,保证农业稳步发展。在实施时,市镇政府都不直接出面,由中央农业部派驻各省的下属机构——省农业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由该部门委托给合作社、批发公司等具体执行。市镇政府主要负责提供经济信息,改善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条件,开展职业培训,帮助扩大农场规模等。

3.印度农村行政组织

印度的基层政权设在区、乡两级(其上是县、专区、邦、联邦),乡下设村。区乡官员都是邦文官系统中的低级官员,区长乡长都由邦政府任命,代表邦政府在所辖区域履行职责,其职责主要有维护法律和治安;税收管理;土地管理。村长不属政府官员。由区长在村民中委任,他们大多是村子里有钱有势有影响的人物。村实行评议会制,村评议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为3个自然村,两千多口人;评议会委员不少于5人,由民选产生。它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拥有独立经营本地财政、颁布决议、制订发展项目和生产计划、市场管理、调解纠纷等权力,除法律、治安、税收归地方行政长官负责外,评议会几乎承担了地方政府的所有职责。[10]

4.中国农村行政组织

我国的乡村政权组织模式是“乡政村治”。在乡镇一级设政权组织,行政村实行自治。而且设立行政村一般不考虑自然村的需要。我国乡镇政权组织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两大政权组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权力机关,它讨论并监督乡镇政府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设有常设机构,叫做人大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乡镇的行政机关,它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有依法选举产生的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等若干人。乡镇政府设有民政、司法、公安、财政、文化、教育、卫生、农业、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由文书、统计员、会计等职员组成办公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有九项:(1)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发布决议和命令;(2)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3)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管理本乡镇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公安等工作;(5)保护集体财产,保护农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保护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6)保障乡村集体经济应有的自主权;(7)保障本乡镇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完善少数民俗的风俗习惯;(8)保障本乡镇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9)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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