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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府、州、县、卫设置专门管理漕河官员之后,为了保证其能专一掌管运河事宜,明廷屡次下令,规定其专管河道,不许被委派其他事情,也不许别的官员对其职权进行侵扰。清朝初期,管理天津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基本沿袭明朝,没有大的变化。

二、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除了管理天津运河的高级官员外,明清时期,天津地区运河沿岸的府、州、县也都派遣官员,前往管理天津运河。另外,沿河卫所也派遣武官管理运河,下面分别对明清两朝管理天津运河的府、州、县、卫等官员进行论述。

(一)明朝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明代前期,运河沿岸之府、州、县没有设置专门官员对运河进行管理,只是军卫、有司各委官管理,但经常变更,并且军卫有司所委派的官员经常被巡抚、巡按等官差派别的事情,不能专一往来督理河道[91]

成化九年(1473年)正月,因通州至临清一带漕河多有淤浅之处,于是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娄谦奏请在通州一带各设管河官一员,与军卫官员对河道相兼管理,但是没有被批准,“只仍旧委官管理”[92]

同年十月,总督漕运都御史李裕再次奏请设官对河道进行管理,此次奏请得到了批准。于是顺天、河间等府增设通判各一员,武清、静海等县增设主簿各一员,专理河道[93]。河间府管河通判起始不驻扎在沿河地区,后来为了管理之便,就移驻于漕河附近的交河县之泊头镇[94]。据乾隆《河间府志》记载,驻扎在泊头镇的河间府管河通判从正德年间开始,至明朝末年共五十四人[95]。武清县管河主簿驻扎在河西务城内[96],有记载的武清县管河主簿只有从成化年间至万历年间的二十四人[97]。静海县主簿俗称河厅,史料记载明朝有三十二人担任此职[98]

成化(1465—1487年)年间,也令沿河“军卫各委指挥一员,有分地者修治河防;无分地则催促运船,疏通河路”[99]。可见,成化年间,军卫官员也有了管理河道的职责。其实早在永乐三年(1405年)天津建卫时,军卫就已经设立了管理河道的官员,当时天津设立了三卫管河千总,每卫各二员[100]。这可以说是天津地区设置最早的专门管理漕河的官员。一直到明朝末年,天津三卫仍旧设有管河千总,只是由原来的每卫二员改为每卫一员[101]

府之通判对一府境内的河道进行总理,如北运河“河道自通州抵直沽,本府(顺天府)通判一员专管”[102],南运河景州以北至天津之河道,由驻扎在泊头的河间府管河通判一员管辖[103]。而县之主簿与军卫管河官员对其所辖河道分段治理。

府、州、县、卫设置专门管理漕河官员之后,为了保证其能专一掌管运河事宜,明廷屡次下令,规定其专管河道,不许被委派其他事情,也不许别的官员对其职权进行侵扰。如成化十年(1474年),下令“通州、仪真一带管河官止令专理河道,不许别有差委”[104]

弘治三年(1490年),令各府、州、县管河官带领家口专在其该管运河地方坐住,“管理河道,不许私回衙门,营干他事”[105]

《漕河图志》记载:“凡漕河事务,悉听典掌之官区处,他官不得侵越”;“凡府、州、县添设通判、判官、主簿及闸坝官,专理河防之务,不许别委干办他事,防废正务,违者罪之”[106]

甚至这些管理漕河的官员做了违法之事,也只能由指定的巡河御史审理,其他官司衙门不得私自提问[107]

到了明朝中后期,成化年间所设管理天津运河的官员多已废革,于是从正德年间开始,再次加强对管理运河官员的设置。

正德十三年(1518年),照成化年例,添设顺天府通判一员,以河西务为治所,专治天津一带河道夫役,兼捕盗、理讼等事[108]

嘉靖元年(1522年),因临清以北沿河多为军屯,然“武职廉勤者少,而抚按又委以别差”,从而造成这一带漕河“铺舍尽毁,官柳尽伐,堤岸不修,河洪不浚,军民船泊盗劫为常”,于是兵部复准管河郎中毕济时之奏疏,“依军政考选例,择廉勤指挥一员专理河道”[109]

嘉靖八年(1529年),顺天府管河通判被裁革[110]

嘉靖十七年(1538年),从河道都御史于湛奏请,增设河间府所属静海等县主簿各一员,专管治河[111]

万历十五年(1587年),顺天府再次创设管河通判,驻扎杨村,“督管河官,每岁冬间办积桩草;春初率夫将前堤加高帮厚,真土实杵不得杂沙;粮运将至,设法疏浚,或筑束水小坝”[112]

总之,明代管理天津漕河的府、州、县官员中,其正职官,如知府、知州、知县,对河道有兼管之责。而对河道进行专管,则由府、州、县的佐贰官,即府之通判、州之判官、县之主簿承担,其对所属范围内的河道进行专一管理。另外,卫所也有巡河指挥等官专管其境内之河务[113]

(二)清朝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清朝初期,管理天津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基本沿袭明朝,没有大的变化。成书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的《治河全书》详细记载了清初管理天津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见下表:

表1.2.4 清初管理天津南北运河府州县官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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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清)张鹏翮《治河全书》卷13《官制·直隶专兼管河官制》。

*关于武清县运河,清初人薛凤祚《两河清汇》卷2《运河·州县职官河道夫役》第363页下—第364页下(史部579册/四库)记载:“武清县知县、管河主簿所属三里屯浅凡四,img8沟等浅凡十一。河道自野鸡浅起至丁字沽浅止共十九浅,长一百一十七里,浅夫二百二十八名,香河县协济夫五十五名,永清县协济夫三十三名,宝坻县协济夫三十名,东安县协济夫一百三十二名,东岸旧有武城总委一员,今裁,以杨村管河厅带管,无夫役,每动河银召募。”

清人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武清县河道南自天津卫交界望海寺起,至香河县交界红庙村止,长一百九十六里。”

*关于天津运河,《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天津运河……北自顺天府武清县交界三岔河起南至东岸河间府南皮县交界,西岸河间府交河县交界白洋桥止,历天津卫、河间府之沧州、青县,顺天府之霸州、静海县,计程三百四十五里,属天津同知管辖。”

☆关于静海县运河,《两河清汇》卷2《运河·州县职官河道夫役》第364页上记载:“河间府静海县知县、管河主簿所属钓台等浅凡九,河道北自稍直口起南至钓台浅止长一百四十里,浅夫六十名。”

《行水金鉴》卷167《官司》引《北河续纪》(史部582册/四库)记载静海县主簿一员,“河道南接青县钓台浅起,北接天津卫稍直口止,共一百三十里。霸州河道三里,系霸州委官管理,河道南接静海长屯起,北接静海观音堂止,共三里”。

《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静海县河道南自赵家洼起,北至小园止,计长一百四十五里。”

★关于霸州所辖运河,清人王履泰《畿辅安澜志·卫河》卷2《原委》引《河防志》记载:“霸州所辖河道堤岸六处,共计程二里八分,错落于静海县境内,曰卢家口、程家口、北程家口、苏家口、冯家口、北苏家口。”

《两河清汇》卷2《运河·州县职官河道夫役》第364页下记载:“顺天府霸州知州、管河主簿所属苏家等浅一,河道北自苏家口起,南至冯家口止长三里,浅夫六名。”

《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霸州河道计长三里,错落于静海县境内。”

从表1.2.4中可以看出,清朝前期,管理天津南北运河的官员同明朝相差无几,只是在管理运河职权的分配上更加系统化与明确化。沿河府、州、县仍设有通判、判官、主簿等官员专管河道,而府、州、县的正官,即知府、知州、知县等对河道仍有兼管职责。不同的是明朝天津南运河由河间府通判专管,而此时改由河间府天津海防河务同知专管,这一变化发生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据《河南管河道治河档案》记载,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直隶河间府管河通判一员,专辖景州、吴桥等十一州县卫,河道绵长八百里。内天津同知止于分催沧州、青县、静海并天津三卫六州、县、卫之重空漕船,其修防疏浚之事不与焉。今应将景州、吴桥、东光、交河、南皮五州县河道与夫重运回空漕船,照旧责令通判修防、挑浚、催趱外,其沧州、青县、静海三州县并天津三卫河道与夫重空漕船,一并分与天津同知专管修防、挑浚、催趱”[114]。可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因河间府管河通判所辖运河过长,难以周遍,于是就将其原来所管辖的沧州、青县、静海和天津三卫所属之运河划归天津同知管辖。

以上是清前期管理天津南北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此后官员设置有所变化。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直隶河道改由该省巡抚料理,而杨村通判因无经管事务被裁革[115]

雍正四年(1726年),从直隶总督李绂奏请,增设直隶管河官员,在添设的这些官员中,与天津南北运河相关的官员有“天津州州同一员……属天津道管辖……北运河同知、通判各一员,耍儿渡县丞一员,东杨村主簿一员……属通永道管辖……”[116]这条史料中的“北运河同知、通判各一员”是指河西务同知、杨村通判各一员。《畿辅安澜志》记载:“务关同知一员,雍正五年(1727年)设,杨村通判一员,雍正五年复设。”[117]这两条史料关于同知、通判设置的时间稍有区别,前者为雍正四年(1726年)十月,后者为雍正五年(1727年),前后相差了几个月,有可能前者是建议增设官员的时间,而后者是正式添设的时间,所以这两条史料所记载的内容应为同一件事情。

经过一系列增设裁革,到了雍正五年,管理天津南北运河之府、州、县官员的设置形成了以下局面,见下表:

表1.2.5 雍正年间管理天津南北运河府州县官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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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雍正)大清会典》卷206《工部·河渠五·河官建置》

此后,管理天津北运河府、州、县官员没有大的变化,一直由务关同知和杨村通判分管,只是最基层的管理官员有所变化。如到了乾隆(1736—1795年)年间,除了县丞、主簿等文职汛官外,增加了许多武职汛官,即千总、把总等官对河道进行管理,见下表:

表1.2.6 乾隆时期管理天津北运河府州县卫官员及所辖河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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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清)王履泰:《畿辅安澜志》白河卷三、卷四《运河堤》、《官司》

将雍正时期和乾隆时期管理天津北运河官员的设置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最大的不同点是在具体管理河道的基层官员设置上,即乾隆年间增加了许多武职官员,如三里浅把总、王家务把总、筐儿港千总、杨村南汛把总、淮沟千总、西沽巡检等。其中三里浅汛把总、杨村南汛把总、筐儿港汛把总设于雍正九年(1731年)[118]。另外,武清县杨村县丞一员、东杨村主簿一员不再管理河道,而增加了武清县北汛县丞管理河道。此后一直到清末,管理北运河的府、州、县、卫官员之设置情况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在河段及官员的隶属上,稍微做了一些调整,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议准“直隶北运河之杨村厅险工林立,工程倍于务关,其极北之王家铺一汛,长二十五里有奇,甚为紧要,改隶务关同知管理,以便修防”[119]。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议准“直隶北运河吴家窑坝座、河堤改归耍儿渡县丞经管,并将王家务额外外委拨归耍儿渡县丞汛内协助修防”[120]

以上是管理天津北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管理天津南运河府、州、县官员与清初相比,到了乾隆年间也稍有所变化。见下表:

表1.2.7 乾隆时期管理天津南运河府州县官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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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清会典》卷七十四《工部·都水清吏司·河工·凡职掌》

乾隆时期管理南运河府、州、县官员与雍正时期相比,仍是由同知一人分管,只是同知名称有变化,雍正年间称为天津同知,到了乾隆年间改称为南运河津军同知。另外,雍正九年(1731年),天津由州升为府,所设州官被裁革,“以其地为天津县,设知县一员,管河县丞一员”[121]。因此,管理天津河道的的官员就由雍正时期的天津州州同改为天津县管河县丞。

再有,乾隆年间,南运河除了在文职官员的设置方面有以上变化外,同北运河一样,也增设了武职汛官对河道进行管理。见下表:

表1.2.8 乾隆时期管理天津南运河汛官及所辖河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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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乾隆)《天津府志》卷十七《河渠志下·南运河分汛》第287—288页。

由表1.2.8可知,乾隆时期南运河官员除了县丞汛、主簿汛等文职汛外,天津县境内增加了把总汛一个武职汛,静海县境内增加了良王庄把总汛一个武职汛。

至此,管理天津南运河府、州、县、卫官员的设置也成为定局,一直到清朝末期,基本上没有变化,只是其所管河段起止点和长度稍有变化。下面以静海县为例,来看一下其变化情况。民国《静海县志》记载了清末管理静海县运河官员被废除前,其境内三汛所管河道起止点。见下表:

表1.2.9 清末管理静海县运河汛官及所辖河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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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国)《静海县志》土地部《建置·营汛》第20a—20b页。

将静海县管河官员在乾隆时期所辖河道与清末所辖河道相比,其境内三汛在所辖河道起止点和长度上稍有不同,即良王庄把总汛所管卫河东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自碾坨嘴起,南至田家堤止,计长二十九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天津县胡羊庄起,南至田家堤止,计长四十里”,增加了十一里。在城主簿汛所管卫河西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自乔家堤接界起,南至苏家堤止,计长二十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乔家堤起,南至曹家疙瘩止,计长四十一里”,增长了二十一里。唐官屯千总汛所管卫河西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至苏家堤接界起,南至胡家新庄止,计长二十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曹家疙瘩起南至青县赵家洼止,计长四十里余”,增长了二十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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