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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民专官之设置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抚民专官之设置在处置日益严重的人口逃、流问题的过程中,明朝廷除了前述遣返原籍、清查附籍等举措外,设置专官抚治也是一项重要对策。抚民专官设于不同层次的行政区,情况亦各不相同。可见抚民专官之制,一开始即存在争议,其后之设废无常也就不足为奇了。同时增设抚民同知一员,分理其事,并会同守备等简练士马,修浚城池,以防不测。各地情况不同,对抚民专官的置或废,态度亦互有差异。
抚民专官之设置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三)抚民专官之设置

在处置日益严重的人口逃、流问题的过程中,明朝廷除了前述遣返原籍、清查附籍等举措外,设置专官抚治也是一项重要对策。抚民专官设于不同层次的行政区,情况亦各不相同。就其性质论之,一种为招抚、抚绥本籍外流复业者而设;一种为抚治落居地流移而设。

设专官抚治逃民之议始于宣德年间。据《明宣宗实录》记载,针对复业逃民因抚绥不妥而仍有逃窜的现象,由监察御史陈斌提议,户部、兵部等议定:“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此专官显然是为招抚、抚绥本籍外流复业者而设,但被宣德帝否决。宣德认为:“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154)但此事拖到宣德六年(1431年)三月,大概由于问题愈益严重,宣德皇帝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不得不同意吏部的增设专官方案,一次就在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等地的府州县增设、转设抚民佐贰官共计1106员。不过,宣德皇帝的态度仍有保留,明确将其规定为权且之举,一旦抚辑造册完毕,即取回别用。可见抚民专官之制,一开始即存在争议,其后之设废无常也就不足为奇了。

正统四年(1439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

正统四年(1439年)三月,升王聪为湖广右参议,招抚逃民。(155)

景泰六年(1455年),设置襄阳府房县抚民县丞一员,这是今见较早的明确为安抚流移而在流移落居地设置专官的记载。据《英宗实录》记载:“景泰六年闰六月乙卯,设湖广襄阳府房县抚民县丞一员,以地旷山多,逃民所聚故也。”

天顺八年(1464年)十一月,又升工部员外郎刘子钟为湖广布政司左参议,专门抚治荆、襄、汉阳流民。(156)

成化元年(1465年)三月,以河南布政使王恕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抚治南阳、荆、襄三府流民。(157)

成化元年(1465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汉中府抚治流民。(158)

成化二年(1466年)十一月,均州、竹山等十余州县,分别增设抚民同知或抚民县丞。(159)

成化六年(1470年)四月,增设陕西按察司官一员,并赐以玺书,专治汉中流民。同时增设抚民同知一员,分理其事,并会同守备等简练士马,修浚城池,以防不测。(160)

成化十七年(1481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庆、夔州、保宁、顺庆四府抚治流民。(161)

弘治八年(1495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府抚治流民(原设有抚民参政一员,后革)。(162)

各地情况不同,对抚民专官的置或废,态度亦互有差异。《明实录》记载:正统四年(1439年)闰二月丁未:“增置北直隶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五布政司招抚逃民官六十四员。”(163)到正统七年(1442年)十月,便有裁省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州县抚民官之事。此次所裁,实即正统四年所设,因为当时给事中廖庄又提出“官多扰人”的问题,事下吏部,征询各布政司意见,湖广布政司以为抚民官实为冗旷之职,无补时事,故只有湖广一地裁撤。(164)此外,成化七年(1471年),项忠大规模搜剿流民行动之后,秦巴山区如均州、房县、邓州、竹山等州县的抚民同知、县丞等抚民官亦被裁革。(165)

当然,成化、正德年间秦巴山区的流民起事不是孤立的,同一时期许多山区都有发生,如闽浙赣交边的武夷山区,湘赣粤交边的南岭山区,都曾先后爆发规模不等的起义或暴动。著名者如叶宗留起义,流动数省的刘六、刘七起义,赣南的华林、玛瑙及饶州、抚州等地的暴动,无不震动朝野,造成持续的地方社会动荡。

【注释】

(1)先后封禁的如江西、浙江、福建交界的铜塘山,浙江宁波、台州连界之南田山等。

(2)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3)万历《大明会典》卷19。

(4)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参见万历《湖广总志》卷91;同治《郧阳志·祠祀》;乾隆《续商州志》卷9《艺文》。

(5)《明太祖实录》卷105、卷112。

(6)《明太祖实录》卷113。

(7)乾隆《商州志》卷1《沿革》。

(8)史载川东北各府州县复置、编里等变化如下:洪武十三年(1380年)十一月,升夔州为府,复置保宁府剑州及所属江油县(编户二里)、巴州(编户十四里),保宁府苍溪县(编户六里)、昭化县(编户六里,后减为二里)、南部县(编户九里)、绵谷县(洪武二十二年再次被并入广元县),夔州府奉节县(编户四里)、大昌县(编户五里)、新宁县(编户七里),顺庆府西充县(编户八里)、营山县(编户三里)、仪陇县(编户六里)等。参见《明太祖实录》卷134,嘉靖《四川总志》卷6、卷7、卷10。东乡县,成化元年(1465年)置,隶夔州府,编户五里。南江县,正德十年(1515年)置,隶保宁府,编户四里。太平县,正德十年分东乡县地置,编户二里。龙武府平武县,万历十八年(1590年)置。参见李贤等《大明一统志》卷68,《明宪宗实录》卷19,《明神宗实录》卷222,嘉靖《四川总志》卷6。

(9)《明太祖实录》卷71。

(10)《明宣宗实录》卷216。

(11)《明太宗实录》卷18。

(12)《明宣宗实录》卷26。

(13)《明宣宗实录》卷66。

(14)关于山区寨堡,本课题将有专章论述,详后。

(15)光绪《德安府志》卷3,引明旧志。

(16)明·张大纶:《重修县治记》,见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文志》。

(17)《明太祖实录》卷100。

(18)《明太祖实录》卷252。

(19)《明太祖实录》卷255,参见《宁羌州乡土志·历史·兵事录》。

(20)《明太祖实录》卷100。

(2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

(22)明·王恕:《处置地方奏状》,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39。

(23)明·高岱:《鸿猷录》卷11。

(24)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载康熙《郧阳府志》卷37;参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

(25)明·王佩:《按察分司题名记》,见万历《襄阳府志》卷47《艺文》。

(26)明·朱英:《救荒疏》,见乾隆《桂阳县志》卷12《艺文》。

(27)《明宪宗实录》卷53,成化四年四月乙卯。

(28)《明宪宗实录》卷52。

(29)参见拙作《明代的人口政策与人口逃移》,见《武汉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30)《明太宗实录》卷109。

(31)《明宣宗实录》卷102。

(32)《明英宗实录》卷16。

(33)《明英宗实录》卷28,正统二年三月戊午。

(34)《明英宗实录》卷110,正统八年十一月辛未。

(35)《明英宗实录》卷134。

(36)《明英宗实录》卷134。

(37)《明英宗实录》卷247。

(38)《明英宗实录》卷274。

(39)《明英宗实录》卷277,天顺元年四月戊午。此事他书亦有记载,如黄瑜《双槐岁钞·妖僧扇乱》载:“天台山僧韦能谋乱,称真明帝主,亦建寺募众,与府军前卫军余王斌同逆,事觉,能就擒,斌得脱,祝发为僧,名悟真,结庵于褒城之胡城山,诱流民作乱。建置百官,称帝改元,立所淫女子王氏为后,攻掠傍近诸县,得数千人。为汉中府官军所擒,上命诛斌及同谋者,余皆充军。天顺元年四月也。气机乖戾,愚民从逆如响斯应,可谓异矣。”(黄瑜《双槐岁钞》卷8)

(40)《明宪宗实录》卷89,成化七年三月乙酉。茅元仪《掌记》卷6记此事云:“刘千斤之变,发于成化元年。当天顺间,饥民聚郧阳,巧黠已自相雄。锦衣千户杨英以使事至河南,闻其事,归上疏,请命有司赈恤之,因散遣其众,愿占籍者听。以英庙之英竟不报。后用大兵,多杀戮,及开设郧阳抚臣以安之,不出英数语也。”(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页。)劳堪《宪章类编》卷30所载似为一事,只是将杨瑛写作了王英:“成化元年(1465年)四月,荆襄流民刘千斤反。初,北方流民聚襄、邓山中,几数十万。有锦衣千户王英者,奉使河南,策其必反,上疏言:流逋之众,宜选良吏赈恤其饥,渐图所以散遣之。辞甚谆切,不报。至是,追颂英之先见者,比于茂陵徐福云。”

(41)查继佐:《罪惟录》卷31;参见明·郑晓《郑端简公今言类编》卷2;明·彭时《彭文宪公笔记》,皆转见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28页。

(42)余子俊:《地方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1。

(43)乾隆《直隶商州志》亦云:“成化间,巨寇王彪倡乱,汉南流民依聚猖獗,特遣杰亲履其地,招抚流移。”(卷11《原杰传》)其他地方志有类似说法。

(44)赖家度:《明代郧阳农民起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45)关于此次战事中山区人口死亡的数量,当时也有不同说法。如项忠在成化七年(1471年)的《抚流民疏》中曾指责征讨刘千斤之役擒杀流民至数十万之多。具体数目,留待进一步考证。

(46)本段所引皆出自王恕《处置地方奏状》,见《王端毅奏议》卷1,参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39。

(47)《明宪宗实录》卷50、卷53、卷61。

(48)张廷玉等:《明史》卷178《项忠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30页。

(49)明·项忠:《报捷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50)《明宪宗实录》卷98。

(51)记此事者较多,据《先忧集》云:“成化初,陕西至荆襄唐邓一路,皆长山大谷,绵亘千里,所至流逋藏聚为梗,刘千斤因之作乱。至李胡子复乱。流民虑百万,都御史项忠下令有司逐之,道死者不可胜计。祭酒周洪谟悯之,乃著《流民说》,略曰:东晋时,庐松滋之民流至荆州,乃侨置松滋县于荆江之南,陕西雍州之民流聚襄阳,乃侨置南雍州于襄水之侧,其后,松滋遂隶于荆州,南雍遂并于襄阳,迄今千载,宁谧如故,此前代处置得宜之效。今若听其近诸县者附籍,远诸县者设州县以抚之,置官役,编里甲,宽徭役,使安生理,则流民皆齐民矣。何以逐为?李贤深然其说,至成化十一年,流民复集如前,贤乃援洪谟说上之,上命右副都御史原杰往莅其事。杰乃遍历诸郡县深山穷谷,宣上德意,延问流民父老,皆欣然愿附籍为良民。于是,大会湖、陕、河南三省抚按,合谋佥议,籍良得十二万三千余户,皆给与闲旷田亩,令开垦以供赋役,建设州县以统治之……”(秦蕙田:《五礼通考》卷250《凶礼五·荒礼》)

(52)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3;《明宪宗实录》卷160,参见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另据《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三年六月丙申条称,原杰“凡招流民以户计一十九万一百七十有奇”(卷167)。

(53)针对“项忠招谕荆襄流民九十万,户选一丁戍边,余令归籍给田,驱迫不前者即杀之”一事,时人批评颇多,一说云:“流民屯聚为盗,固法所必诛,但既歼其渠魁,擒其支党,其余从恶者亦当分核严惩,若无辜之众,自应急筹善后之宜,使咸知安生理而受约束,始可以永靖乱源。项忠乃于九十万人漫无区别,非戍即驱,不前者辄行擅杀,处置实为失当,使非原杰抚绥著籍,控置有方,其何由使流民永遂宁居不且激而致变乎。”(《评鉴阐要·明》卷11)

(54)明·王世贞:《?山堂别集》卷80。

(55)明高岱的《鸿猷录》、谷应泰的《明史纪事本末》等记荆襄流民事,皆至原杰抚治为止。近人论著有述及此事者,亦多终止于成化十二年原杰抚治。

(56)分别见《明宪宗实录》卷166、卷197、卷226、卷260;《明孝宗实录》卷19、卷28、卷102、卷21、卷27、卷147、卷161、卷222等。

(57)《明孝宗实录》卷28。

(58)万历《郧台志》卷3《宪体志》。

(59)《明武宗实录》卷11、卷18。

(60)《明世宗实录》卷125。

(61)《明神宗实录》卷89。

(62)明·杨瞻:《四忠祠记》,见道光《巴州志》卷9《艺文》。

(63)《明世宗实录》卷113。

(64)道光《褒城县志》卷1《沿革》。

(65)《明世宗实录》卷337。

(66)明·魏学曾(官兵部尚书):《三河平贼记》,见道光《紫阳县志》卷8《艺文》,参见张沛编《安康碑石》卷2,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47页;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文》。

(67)嘉庆《东乡县志》卷21《武功》。

(68)该墓志刊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见张沛编《安康碑石》卷2,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68页。

(69)民国《紫阳县志》卷6《艺文志》,参见张沛编《安康碑石》卷2,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页;《穆宗实录》卷34、卷38、卷40、卷42等。

(70)《明宪宗实录》卷167。

(71)或云白河县之设置与时任陕西副使罗明的建议有关。康熙《陕西通志》卷52《名宦三》载:“罗明,字时昭,福建南平人。成化丙戌进士,历升陕西副使,治汉中。汉中多深山茂林,为逋逃薮。明奏立白河县安辑之。寻以嵩洛窃发银矿,因诬连平民,论死者四十余人,明为辨雪,止坐三人。迁本省按察使。值岁饥,人相食,明力求拯济,条救荒二十事上之,多所施行。”

(72)《明宪宗实录》卷160,参见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又见《先忧集》:“杰乃遍历诸郡县深山穷谷,宣上德意,延问流民父老,皆欣然愿附籍为良民。于是,大会湖、陕、河南三省抚按,合谋佥议,籍良得十二万三千余户,皆给与闲旷田亩,令开垦以供赋役,建设州县以统治之。遂割竹山之地置竹溪县,割郧、津之地置郧西县,割汉中洵阳之地置白河县。又升西安之商县为商州,而析其地为商南、山阳二县。又析唐县、南阳汝州之地为桐柏、南台、伊阳三县,使流寓土着参错而居。又即郧阳城置郧阳府,以统郧及竹山、竹溪、郧西、房、上津六县之地。又置湖广行都司及郧阳卫于郧阳,以为保障之地。”(转见秦蕙田《五礼通考》卷250《凶礼五·荒礼》)

(73)张沛编:《安康碑石》卷4,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

(74)《明宪宗实录》卷155。

(75)《明英宗实录》卷28。

(76)《明英宗实录》卷151。

(77)《明英宗实录》卷247。

(78)《明宪宗实录》卷53。

(79)何史训:《迁县治记》,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5;弘治《夷陵州志》卷4载有何史训《远安新县记》,文字略同。又《湖北文征》卷1录同治《远安县志》所载何史训《增修县治记》有“成化丙戌,石和尚、刘千斤召衅,朝廷征兵讨之……时人民避乱窜逃,止余里半。既为招集,流民内附,增为八里”等内容(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0)参见樊树志《明代荆襄流民与棚民》,见《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

(81)明·戴冠:《濯缨亭笔记》卷1。

(82)《明宪宗实录》卷99。

(83)《明宪宗实录》卷103。

(84)若干年后,李维桢论及此事时指出:“余尝讨国家故实,在天顺间,岁恶不入,四方之民,荡析糊口,而郧实为逋逃薮。山谷厄塞,林箐蒙翳,既赘聚不可禁,又无所受要束,则黠桀者自推择为雄长,而刘千斤乘之而起,有众数十万,遂僭号,伪置诸官属。我以是有白圭之师,师以捷闻,而善后之策未讲,诸负固不服者无解已时。我以是有项忠之师,忠所诛戮、谪戍凡万余人,复尽驱其无名数者,累重难徙,道img24相望。”有编者小字批云:“项襄毅招抚流民时,垣中亦有议其多杀戮者,项公上书力辩。今观此记意者当时之议不尽诬耶!”(李维桢:《新修郧阳抚治都察院记》,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6,第5119页)

(85)万历《郧阳府志》卷11《食货》载:房县“洪武十年复县之初,编户四十三里,后因兵荒逃窜,裁编七里,成化十三年编户一十二里”。据此,房县确曾有过编户43里的时代,只是二说之间的时间无法吻合。照万历《郧阳府志》的记载,即使因兵荒裁编七里之后,仍有36里,为什么到成化年间编户大减?

(86)《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具告问罪枷号充军例》,《荆襄流民潜住禁山充军正犯枷号家小随住例》,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90~293页。关于《皇明条法事类纂》的编者、卷目等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参见及拙作《旧抄本《皇明条法事类纂》未分卷文书初考》(《人文论丛》2002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

(87)项忠:《抚流民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88)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

(89)《明孝宗实录》卷147。

(90)周东(汉中知府):《汉中府新编洵阳县双獭里名记》,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页。

(91)《敕都御史徐蕃》,见万历《郧台志》卷3《宪体志》。

(92)王从善:《都御史徐蕃去思碑记》,见万历《郧台志》卷10《著述》。

(93)吴桂芳:《条陈民瘼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342。

(94)《明神宗实录》卷89。

(95)万历《郧台志》卷4《宦绩》。

(96)嘉靖《邓州志》卷11《陂堰志》。

(97)参见《重修县治记》、《李公去思碑》,文载乾隆《兴安府志》卷25。

(98)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载康熙《郧阳府志》卷37。参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

(99)梁材:《议处郧阳流逋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5。

(100)《明英宗实录》卷29,正统二年(1437年)夏四月戊寅。

(101)《明宪宗实录》卷206。

(102)项忠:《抚流民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103)雍正《湖广通志》卷41《名宦志》。

(104)吴桂芳:《条陈民瘼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342。

(105)胡世宁:《胡端敏奏议》卷3。

(106)嘉靖《陕西通志》卷33《民物·户口》。

(107)项忠《善后十事疏》以及《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具告问罪枷号充军例》,《荆襄流民潜住禁山充军正犯枷号家小随住例》,参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90~293页;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108)参见赖家度《明代郧阳农民起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6页。

(109)《添风宪以抚流民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2。

(110)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2。

(111)邹溶:《理洋略》下,见康熙《洋县志》卷8《艺文志·杂文》。

(112)道光《褒城县志》卷7《食兵志》。

(113)毛奇龄:《后鉴录》卷2,转见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4~86页。

(114)《明武宗实录》卷102。

(115)余子俊:《地方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1。

(116)周洪谟:《安中国定四夷十事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4。

(11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65《四川》。

(118)章潢:《图书编》卷47《陕西》。

(119)光绪《秦州直隶州新志》卷8《历代战防》;光绪《阶州直隶州续志》卷17《纪事》。

(120)光绪《秦州直隶州新志》卷首。

(121)李维桢:《阶州斩崖及陇右边情》,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6,第513~514页。

(122)明·高岱:《鸿猷录》,第259页。

(123)《明宪宗实录》卷91,成化七年五月甲午。

(124)明·劳堪《宪章类编》亦录有此说,文字略有差异。其说云:“成化七年(1471年)三月,杨璇巡抚荆襄,恐流民为变累及于己,因为危言以动朝廷。自巡按御史薛承学及藩臬守巡官皆附璇议。遂迁发流民,各还故土。”(《宪章类编》卷20)

(125)参见《明宪宗实录》卷61、卷79、卷85等。

(126)《明宪宗实录》卷82。

(127)如成化六年(1470年)十月,山东博兴知县陈文伟奏陈抚安流民对策,略曰:“荆襄流民非若蛮夷戎狄不可以中国之治治者,今严兵固域,劳民费财,御之若敌国,然此可暂而不可久也。臣愚以为:不必屯兵久戍,不必遣将分守,欲为良图,请于南漳、竹山、远安、房等县与流民接界之处,遴选天下知县、县丞有智识、知事体、曾经旌异者,更易而用,加以奖励,使莅彼流民县分,设法招集,便宜处置,候有成效,不次升用。仍谕令有司暂宽其近县徭赋,足其衣食,使之观感兴起,倾心向化。令守备官用心操习官军,以张兵威,则恩威并立,而彼易化矣!且流民所恃以为恶者,树木丛密,路途险隘也。若进一里平一里之道途,遇一村定一村之户籍,正疆界,辨阡陌,使民各有分地,地各有定主,则将来者无地可容,而自不来矣。复于要地立州以总制,设卫以防御,则流民之非心以格,而守备官军可革矣。”(《明宪宗实录》卷84,成化六年冬十月乙卯)

(128)《明宪宗实录》卷89。

(129)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6。

(130)《明宪宗实录》卷108。尚褫,字景福,罗山人。正统四年进士,以直言著称,多次因言事受诬系狱。《明史·尚褫传》记此事云:“成化初,大臣会荐,擢湖广佥事。初有诏:荆襄流民,许所在附籍。都御史项忠复遣还乡,督甚急,多道死。褫悯之,陈牒巡抚吴琛,请进止。琛以报忠,忠怒,劾褫。中朝知其意在恤民,卒申令流民听附籍,不愿,乃遣还乡。”(卷164,《列传》52)

(131)《明宪宗实录》卷103,成化八年(1472年)夏四月丙戌。

(132)曹树基亦注意到类似问题。参见葛剑雄主编《中国移民史》第5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386页。

(133)《明宪宗实录》卷103,成化八年(1472年)夏四月癸巳。

(134)《明英宗实录》卷151。

(135)《荆襄抚治流民例》,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88~289页。

(136)《流民进入湖广等处禁山寄籍并捏词具告问罪枷号充军例》,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90~293页。

(137)《荆襄流民潜住禁山充军正犯枷号家小随住例》,见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卷12,台湾文海出版社1985年版,第290~293页。

(138)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文类》。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康熙《郧阳府志》卷37《艺文》,同治《郧阳志》卷1《沿革》等文献都载有此文,文字互有异同。其中,万历《郧阳府志》所载《创置郧阳府记》署名为周洪。

(139)《明宪宗实录》卷153。

(140)《明宪宗实录》卷153。参见原杰《处置流民疏》,载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3,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

(141)《明宪宗实录》卷155。

(142)另据明劳堪《宪章类编》卷30记载:“成化十二年七月,北城兵马吏目文会言:‘荆襄自古用武之地。宣德间,有流民邹百川、杨继保等聚众为恶。正统间,民人胡忠等开垦荒田,始入版籍,编成里甲。成化年来,石和尚、刘千斤、李胡子相继作乱,大臣抚治而处置失宜,终未安辑。今河南岁歉民饥,入山就食,势不容已,敢保无后日之患?谨条陈处流民三事:其一,荆襄之地,土地肥饶,皆可耕种,远年入籍流民,可给还田土,收籍管业。其新附籍,领种田土,编成里甲,量加存恤,欲回原籍者听。其发充军逃回者,就细本处卫所。其二,流民潜处,出没不常,乞选府州正官及军卫守御文武,皆得其人,则流民自安。其三,荆襄上流,为吴楚要害,道路多通,必于总隘处所,添设府、卫、州、县,立为保甲,通货贿以足其衣食,立学校以厚其风俗,则其民自日趋于善矣。’都察院是其议,请移文抚治都御史原杰酙酌处置。从之。”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38《平郧阳盗》所载略同。

(143)雍正《山西通志》卷197《艺文志十六》,《碑碣七》。

(144)《明英宗实录》卷191。

(145)《明孝宗实录》卷48;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4。《钦定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载有礼部尚书周洪谟《条议流民疏》一篇,其说似与他载有别。疏曰:“西汉时,召信臣守南阳,流民自附八万余口。东晋时,雍州旧在陕西西安府,因流民来聚襄阳,乃侨置南雍州于襄水之侧;松滋县旧在直隶庐州府,因流民来聚荆州,乃侨置松滋县于荆江之南。其后南雍遂并于襄阳,松滋遂隶于荆州,此往事之可法者也。成化七年(1471年),从检讨张宽之奏,流民聚此处者械归故里,适值溽暑,因饥渴而死,妻子被掠,瘟疫盛行,船夫递+者惧其相染,故覆舟于江。后令都御史原杰招抚,计死者九十余万人,故当时四川、陕西地震五百余次,灾伤遍于天下,今事之宜鉴者也。今宜著令流民与各郡县相邻者,仿召信臣故事,听其附籍,仍复九年,待其安定,然后征之。远而不可附籍者,仿晋南雍州、松滋县故事,设州县,置官吏,编里甲,建庠序以治教之。今流民在在有之,四川、湖广尤多,凡流民所在,宜令附籍,量为赈给,宽徭省刑,承绝户田地者使纳其粮,刀耕火种者免之,则流民即良民矣。”该疏上于弘治四年(1491年)二月(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2894页)。

(146)孙原贞,名蠫,字原贞,德兴人。永乐十三年(1415年)进士,授礼部主事,历郎中、河南右参政、浙江左布政使、兵部左侍郎及尚书等。据张廷玉等《明史》卷172载,景泰五年(1454年)冬孙原贞上疏云:“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义仓,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庶无他日患。”又云:“时不能尽用。后刘千斤之乱,果如原贞所料。”(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586页)明茅元仪《掌记》载:“刘千斤之变,发于成化元年(1465年)。当天顺间,饥民聚郧阳,巧黠者已自相雄。锦衣千户杨英以使事至河南,闻其事,归上疏,请命有司赈恤之,因散遣其众,愿占籍者听。以英庙之英竟不报。后用大兵,多杀戮,及开设郧阳抚臣以安之,不出英数语也。”(卷6,转见谢国桢《明代农民起义史料选编》第28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又据查继佐《罪惟录·刘通》载:“天顺中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其巧黠者遂自相雄长。锦衣千户杨英尝使河南,闻其故,疏请散遣其众,愿占籍者听。不报。”(卷31上)成化六年四月壬戌杨鼎奏疏云:“汉中僻在西南万山之中,为川蜀襟喉之地,而四方流民聚者不下数万。若治之太急,恐生变……请暂设副使一员或佥事一员,选老成才望之人,赐以玺书,专治汉中流民。其有久住愿附籍者,从其附籍……从之。”(《明宪宗实录》卷78,参见张廷玉:等《明史》卷157《杨鼎传》)

(147)张廷玉等:《明史》卷183,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852~4853页。何乔新,字廷秀,江西广昌人。景泰五年(1454年)进士,历官南京礼部主事、右副都御史巡抚山西、左副都御史、刑部右侍郎、刑部尚书等。

(148)乾隆《大清一统志》卷271《襄阳府二》。

(149)张廷玉等:《明史》卷186《潘蕃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937页。

(150)光绪《广平府志》卷49《列传四》。

(151)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3,《明宪宗实录》卷160。

(152)《议处郧阳流逋》,见《明抄本嘉靖事例》,参见梁材《议处郧阳流逋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5。

(153)《明宪宗实录》卷226。

(154)《明宣宗实录》卷77,宣德六年(1431年)三月丁卯。

(155)《明英宗实录》卷53。

(156)《明英宗实录》卷11。

(157)《明宪宗实录》卷15。

(158)《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2893页。

(159)《明宪宗实录》卷36。

(160)《明宪宗实录》卷78。

(161)《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2893页。

(162)《明孝宗实录》卷102,参见《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本,第2893页。

(163)《明英宗实录》卷52。

(164)《明英宗实录》卷97。

(165)《明宪宗实录》卷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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