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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工程停工后的支付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讨论合同中止和工程停工这两种意外的费用支付问题。至于合同中止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应按照通用条件第67条的规定加以解决,但合同中止后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合同中止前发生的任何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支付与特殊风险导致合同中止的情况不同,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付款规定对承包人带有惩罚性。

22.6 合同中止和工程停工后的支付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有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而对每一个意外的处理几乎都与费用支付有关。因此,为了严格控制工程费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要求监理工程师妥善处理好发生的意外。本节讨论合同中止和工程停工这两种意外的费用支付问题。

22.6.1 合同中止后的支付

工程施工中意外情况十分严重时,将会导致合同中止的局面。合同中止往往是由下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引起:工程遇到战争、叛乱、骚乱等合同规定的特殊风险;承包人违约;项目法人违约。

1.特殊风险导致合同中止的支付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宣战或不宣战的战争,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已对工程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项目法人可根据通用条件第65条第6款的规定,随时通知承包人中止合同。至于合同中止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应按照通用条件第67条的规定加以解决,但合同中止后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合同中止前发生的任何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一旦出现合同中止,监理工程师应帮助项目法人澄清下列内容,同项目法人、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止证书。

①合同中止之日前,承包人已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以及项目法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细目。

②承包人依照合同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的费用。

③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在合同中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④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费。

⑤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费用,而该费用未包括在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⑥承包人应偿还项目法人的有关设备、材料和工程的预付款余额,以及到合同中止之日按合同规定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他款项。

2.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支付

通用条件第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可能出现的承包人违约的各种情况,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如承包人严重偏离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提议而被项目法人驱逐时,项目法人可进驻现场,中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拥有处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权力。

如果发生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导致项目法人进驻和合同中止,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通用条件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尽快地单方面或通过与各方协商之后,或通过他认为适当的调查和询问之后,确定并证明:

①在上述进驻和合同中止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的或理应得到的款额;

②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装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确定了这两方面的价值后,监理工程师必须开具证书证明。

除此之外,监理工程师还应根据通用条件第63条第3款的规定尽快查明:项目法人中止对承包人雇佣后,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前,由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实施、完成与缺陷修复费用,拖期违约损失偿金(如有)以及由项目法人已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的支付账目,在查明予以证实前,项目法人没有任何义务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由监理工程师证明原应支付给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款额,并扣除上述应扣款额之后的余额。如果应扣款额超过承包人应得的原应支付给他的已完工程的款额,则当项目法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款额付给项目法人,并应被视为承包人欠项目法人而应予偿还的债务。

由此可见,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支付与特殊风险导致合同中止的情况不同,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付款规定对承包人带有惩罚性。

3.项目法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的支付

根据通用条件第6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项目法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通知项目法人,抄送副本给监理工程师,该中止在发出通知14天后生效;

①在根据第60条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28天之内,未能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额;

②干涉、阻挠或拒绝对任何上述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

③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不是为了改组或合并的计划而进行的清理;

④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理由和因经济混乱而使项目法人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出现项目法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时,监理工程师应澄清下述内容,同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止的支付证书:

①与特殊风险导致合同中止支付相同的全部款项内容;

②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应当指出,特殊风险和项目法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支付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只补偿成本,而后者除补偿成本外还包括对承包人利润损失的补偿。

22.6.2 工程停工后的支付

对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其施工过程中,由于诸多影响因素,承包人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施工活动的组织和安排上难免会出现各种停工现象,使工程无法按进度计划正常进行。毫无疑问,一旦发生停工,将会对工程的投资效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项目法人会高度重视对这类现象的控制;同样,工程停工也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由于工程停工的现象和种类较多,不可能在此一全面阐述,因此,下面只简单介绍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监理工程师处理的各种停工的支付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停工,都将对工程的竣工和交付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使项目法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如现场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增加、资金占用时间延长、项目效益推迟产生等。在现金流量图上将表现为建设期加长、成本升高、效益减少、从而使投资回收期延长、投资收益率下降。尽管出现这种情况项目法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适当赔偿,如要求承包人支付拖期违约损失偿金,但也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而对项目法人遭受的各种潜在损失是无法补偿的。

其次,一旦停工,承包人也会受到损失,如承包人的人员将窝工、设备将闲置,管理费用将增加等,即使项目法人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只是一部分成本,而无法实现利润。

总之,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停工都是不利的,会直接导致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但相比之下,项目法人将受到更大的损害。

FIDIC合同条件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制定了停工费用支付原则及控制的相应条款,并且由停工而发生的赔偿,双方之间一般均只计算成本,不计利润和潜在的各种效益。根据导致停工的原因可将停工分为三类,即项目法人方导致停工、承包方导致停工、特殊风险导致停工;又由于特殊风险在FIDIC条件中是按双方分担的原则处理,因而就将风险分成项目法人的风险和承包人的风险而加以归类,确定双方之间因停工而导致的费用支付。

1.项目法人导致的停工及费用支付

由项目法人造成的停工有多种,下面将其归纳成表格。表22-3所列都是指合同中应由项目法人支付的情况。

表22-3 停工原因及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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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中所指成本分为两类。一类由于发生了各种事情,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有关工作,这些工作的成本包括直接费和管理费。另一类是由于出现这些情况,承包人的工作停止进行,此时只付人员窝工的工时费和机械设备的闲置费。总之,由于项目法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应根据合同中相应的规定和条款对承包人给予补偿。这种补偿的具体计算应视现场情况及随后采取措施的内容和设备的闲置情况来定,并且一般只支付成本。

2.承包人导致的停工及费用支付

由于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或所承担的风险而导致工程停工,其所有费用必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只是往往由于工程情况比较复杂,承包人总是设法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说成是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从而要求费用赔偿。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现场情况,对一些问题当机立断,明确其责任在谁。

同时,一旦明确属于承包人责任,他除了自己负担有关损失外,如果停工影响到工程的竣工或影响到其他承包人的工作,则对于影响竣工的情况,他应按第47条向项目法人支付拖期违约损失偿金;如果严重影响工作,他还可能被项目法人驱逐。在第二种情况下,他应向被其影响的其他承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只是这种支付也是通过项目法人进行,即由于他的责任而导致了其他承包人向项目法人索赔,则项目法人会根据合同条件将这种支付转由造成停工的承包人支付,一般通过从负有责任的承包人付款中扣减的方式来实现。

最后,还必须指出一点,如果承包人因合同条件第11条所指的恶劣气候而停工,则一方面项目法人不但不能要求承包人赔偿,而且还应给予工程延期,另一方面承包人也不能向项目法人提出停工的费用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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