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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中的职责与权限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FIDIC合同通用条件》第55.1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权力实际上是对工程计量的确认权和审定权。为了规范监理行为,保护项目法人的利益,促使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交通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1.2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中的职责与权限

工程计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监理工程师为做好费用控制,就必须认真做好计量工作。为此就必须明确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中的职责和权限,只有这样才能开展正常的计量工作,才能确保费用控制目标的实现。反之,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不负责任或者无权过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就无法准确掌握,工程价值就无从确定;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合理的支付,就无法保证工程费用支付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无法利用计量支付这个经济杠杆协调好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在施工活动中的关系,会直接影响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理工作,最终会导致三大监理目标无法实现。

21.2.1 计量的职责

计量的根本职责就是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准确测定已完工程的工程数量。《港口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规定:“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计量结果是工程款支付额的计算依据。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了图纸所示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的计量部分,均不予支付。”《FIDIC合同通用条件》第55.1条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对于单价合同,工程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支付金额的多少,直接涉及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计量既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费用监理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21.2.2 计量的权力

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计量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不管采用什么方式、何种方法进行计量,最终确认权归属于监理工程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FIDIC合同通用条件》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有权要求承包人委派代理人协助其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计量,最终确认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对质量不合格部分的计量,有权核减、删除、调整承包人计量的不合理部分。所谓不合理是指工程质量虽然合格,但没有按照技术规格书指定的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计量;或者有多计、冒计现象;或者大部分项目的质量是合格的,其中混入少量不合格的项目等现象。因此,监理工程师的计量权力实际上是对工程计量的确认权和审定权。

21.2.3 对计量权力的限制

监理工程师如何用好计量权力主要靠两条:一是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工作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项目法人的监理授权范围及其规定。由于监理工程师拥有工程数量的确认权,因此,承包人会千方百计设法让监理工程师多批工程数量,达到多获得工程进度款的目的。为了规范监理行为,保护项目法人的利益,促使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交通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下列举部分内容供参考。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甲方(项目法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甲方(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对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的,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5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对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第六条规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义务:监理工程师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恪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和义务;对擅离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较大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及个人,建设单位可视情节扣减工程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责令其退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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