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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控制的监理职责和权限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也将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从外部加以约束和限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行使合同所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

18.3 工程费用控制的监理职责和权限

做任何工作,不明确职责不行,监理工作也是如此。监理工程师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必须明确其职责,并围绕这些职责确定其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及落实相应的人员和工作条件,从而使整个监理工作职责分明、井然有序。另一方面,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还必须明确权限;否则,无论职责如何明确,由于没有明确权限,最终都将无法完成监理任务。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控制中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从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两个方面来体现,也就是说,只有对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拥有监理权,才能真正搞好费用控制的监理工作。若对工程计量无权过问,就无法准确掌握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无从确定工程价值。若对工程费用支付无权过问,就无法保证工程费用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无法利用经济杠杆协调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在施工活动中的关系,从而不仅不能完成工程费用控制的监理工作,而且还直接影响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理,最终导致无法对整个承包合同实现严格管理。

工程费用控制的监理职责和权限从哪里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合同文件中。

1.项目法人与监理机构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该合同全面明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该合同中所规定的职责;否则,他将对自己失职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同时,他还必须严格遵守该合同中规定的权限,不得越权;否则,他也同样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例如,监理工程师不得在项目法人无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监理合同中规定监理方的义务、权力或款项随意转让给他人。又例如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对合同做小的修改,但对实质性的修改,应事先取得项目法人的书面认可,因为实质性的修改将直接涉及项目法人的重大利益,此时监理工程师无权在没有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再如,对于工程变更,一般也应同项目法人协商并取得同意等。这些方面的约束和限制,都会在合同中明确,并采用由项目法人授权的方式来落实其权限。

2.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法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来往函件等。在合同的通用条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在专用条件中则明确对权力的限制。

此外,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也将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从外部加以约束和限制。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行使合同所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

有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将分别在本篇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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