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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性措施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旧市园林建设工程是一长期性,战略性的生态经济建设项目,除了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外,还需要有完善的程序和相关的政策保障。同时要根据不同生态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使园林建设的全过程进入依法运作的健康轨道,使个旧市成为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充满生机的园林城市。

第一节 法规政策性措施

个旧市园林建设工程是一长期性,战略性的生态经济建设项目,除了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支持外,还需要有完善的程序和相关的政策保障。要树立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两大国策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同等重要、相互依存的整体观念。把园林城市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园林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行建设项目立法管理制度,保持本规划的严肃性和依法管理的有效性。同时要根据不同生态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使园林建设的全过程进入依法运作的健康轨道,使个旧市成为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充满生机的园林城市。

一、完善法规,依法治绿

坚决贯彻执行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依据此条例,结合个旧市的实际情况,尽早制定颁布《个旧市绿化养护招投标管理办法》、《个旧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措施,在《个旧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个旧市绿线管理规定》,逐步完善现有的法规,组织制定与法规相配套的一系列文件,使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有法可依,保证依法行政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绿地规划的监督实施

审批后的《个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维护规划的绿化用地。

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除对每年实施的绿地进行检查外,对城市主要绿地的变更情况加以监督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切实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加强绿线管理,划定绿化控制线,严禁改变规划绿地性质或削减规划绿地面积;建设项目从规划、审批、实施到竣工验收必须严格管理,对未达到绿化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给予处罚,绿化严重不足且没有有效补偿措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加大拆违还绿的力度,对侵绿、占绿等违章行为须严格处理,并广泛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抵制侵绿、占绿行为的发生。

三、投融资体制改革

(1)政府投资为主渠道。将绿地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加大绿地建设资金的投入,绿地建设费用应占城市建设费用的3%~5%,由市政府投资全市性大型绿地的建设,区政府投资区级公园、街道绿地的建设。

(2)新建单位的附属绿地及居住区绿地建设费用,应列入建设总投资,由各建设单位及开发公司负责实施,保证绿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3)道路绿地及道路红线以外的绿地建设费用,应列入道路建设总投资,由市政建设部门按规划与道路同步实施。

(4)建立绿化基金。鼓励社会参与,使绿地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用于绿地的建设、养护、古树名木及野生植物的保护等。

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

规划建议积极发挥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调控作用,每年推出的出让地块中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地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的逐步实施。

(1)政府通过土地收购,置换出旧城区待改造地块,实施绿地。在有可能开辟的空地上拆除旧有建筑,创造开阔空间,创建更多的公园及街旁绿地,见缝插绿,改变个旧市市中心建筑密度较大、绿地稀少的现状。

(2)结合老城区工厂单位的搬迁、旧城改造,调整城市中心的中、小学用地,对于办学条件差、场地紧张的学校适当合并、迁建,改善办学条件,置换出部分用地实施绿地。

(3)预征规划绿地,避免重复建设、拆迁,降低绿地实施成本。

(4)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保证绿色通道隔离带和森林公园建设用地,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兴建专项观光苗圃、经济林和生态林,加快城市绿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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