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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控制的手段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景观开发经营过程中,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景观控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给予开发行为充分自由的同时达到引导其向景观价值目标发展的景观控制目的。这种控制方法对于景观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但是留给城市公共性景观规划设计师较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某些重点地段的个案处理上更提倡“质控”。城市公共性景观从发展策划到开发建设,“质控”的比重由强转弱,“量控”和“位控”的运用则逐渐增加。

6.1.3 景观控制的手段

1)行政机制、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

运用行政机制进行城市发展相关控制和管理是最为古老的方法之一,也是目前我国景观控制最主要的手段。它由各级城市领导机构与决策者、管理者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方式来组织、指挥、调控和监督景观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保障景观发展正常运转,保证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与法律机制和市场机制相比,运用行政机制进行景观控制可以渗透并适应于城市公共性景观发展的各个层面和阶段。

法治化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水平的重要标志。运用法律机制进行景观控制是指从维护大众根本利益出发,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城市公共性景观的日常管理、利益协调、发展调控等,实现景观发展各项活动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保证景观控制的法律授权和制度保障。为了完善景观控制的法律机制,首先要求制定、健全城市公共性景观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求这种法律、法规要有内容和程序上的完整性。由于法律具有强行约束个人或集体行为的效力,所以相比行政和市场机制,依靠景观法规进行景观发展控制的规定性强、目的明确。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运用市场机制,以经济方法进行的城市管理日益突出,成为行政机制和法律机制的重要补充。它是指城市开发中运用经济规律促进景观用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适时协调各种景观利益,从而实现最佳景观效益。在景观开发经营过程中,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景观控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给予开发行为充分自由的同时达到引导其向景观价值目标发展的景观控制目的。

2)控制与引导

控制与引导是从法律效力和政策层面对控制内容的区别对待,由此景观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一般是城市公共性景观发展的最基本控制,是确定、不允许更动的(包括控制指标本身及其量化值),必须严格执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引导性指标,是可选择使用及可发挥的指标,既可根据城市公共性景观建设的目标价值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等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也能在符合基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进行发挥,在景观控制过程中通常运用各种经济奖励、政策鼓励等手段加以积极引导,但必须做到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平衡,不破坏城市公共性景观的基本格局和整体价值。在特定条件下,引导性指标可以上升为规定性指标。例如具有鲜明景观特色的地区对于景观风貌、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相较于通常情况要严格得多,对于景观周围环境的控制也更加细致和明确,相关指标也由引导性转化为控制性。

3)质控、量控与位控

“质控”,是指要求景观开发建设后达到某种景观效果或实现某些景观价值,至于发展过程中采取怎样的规划设计途径和建造方式,并不做严格要求。这种控制方法对于景观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但是留给城市公共性景观规划设计师较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某些重点地段的个案处理上更提倡“质控”。“量控”,是指用指标值进行数量上的控制,例如,运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游人容量等数值控制环境质量。“位控”,是指对景观发展过程中各种行为的位置和范围的控制,依赖各种定位线来实现,例如地块边界、沿街建筑退界、绿线等。后两种控制手段要求明确,利于管理人员的操作。城市公共性景观从发展策划到开发建设,“质控”的比重由强转弱,“量控”和“位控”的运用则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大量的城市公共性景观开发控制中一般采用“量控”和“位控”相结合的方式,用定位线把文字较难表述清楚的内容在图则上明确表达出来,用各类指标把景观规划设计中的共有要素客观化、法制化。

4)求同与求异

“求同”的控制原则源于美国区划,这种做法是遵循地价运作的经济规律,在同一区位,为了保证土地运转时的地价相同,对开发地块从面宽、面积、形状、朝向、入口到各类建筑建造指标均作相同的规定,以达到土地开发经济利益的公平、公正[5]。在城市公共性景观发展中提倡“求异”原则,这不仅是因为景观用地在区位、规模形状、服务对象上的千差万别,更是追求视觉美学效果和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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