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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绿化提出的要求

时间:2022-10-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严重超载过牧的,应该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牧畜头数。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7.7.3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对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绿化提出的要求

《纲要》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与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要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保证这些区域的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在物种丰富、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典型性、未受破坏的地区,应抓紧抢建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要把横断山区、新青接壤高原山地、湘黔川鄂边界山地、浙闽赣交界山地、秦巴山地、滇南西双版纳海南岛和东北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地区列为重点,分期规划,建设成各级自然保护区。对西部地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物种和生态系统分布区,特别是重要荒漠生态系统和典型荒漠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应抢建一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2)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区、草原,应划为禁垦区、禁伐区或禁牧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

(3)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对毁林、毁草开垦的耕地和造成的废弃地,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4)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林草资源灾害性损失;加大火烧基地、采伐基地的封山育林育草力度,加速林区、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生态功能的提高。

(5)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减少采樵对林草植被的破坏。

(6)发展牧业要坚持以草定畜,防止超载过牧。严重超载过牧的,应该定载畜量,限期压减牧畜头数。采取保护和利用相结合的方针,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积极开发秸秆饲料,逐步推行舍饲圈养办法,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

(7)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因地制宜调整粮、畜生产比重,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富民工程。

(8)在农牧交错区进行农业开发,不得造成新的草场破坏;发展绿洲农业,不得破坏天然植被。对牧区已垦草场,应限期退耕还草,恢复植被。

(9)加强野生生物资源开发管理,逐步划定准采区,规范采挖方式,严禁乱采滥挖;严格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取缔一切发菜贸易,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滥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

(10)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工程和旅游设施建设的审批,严格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沿海防护林

(11)严禁在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采矿。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和易导致自然景观破坏的区域采石、采砂、取土,防止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沿江、沿河、沿湖、沿库、沿海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造成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

(12)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确保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旅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路线,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强自然景观、景点的保护,限制对重要自然遗迹的旅游开发,从严控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旅游开发,严格管制索道等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与数量,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设施,要限期拆除。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13)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力度,努力推动地级和省级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发挥示范作用。

(14)在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禁在城区和城镇郊区随意开山填海、开发湿地,禁止随意填占溪、河、渠、塘、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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