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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大岭山镇废旧塑料加工厂火灾

时间:2022-10-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7年1月26日1时10分,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的一无牌无证废品塑胶回收加工厂因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730m2,烧损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一批,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1月26日1时17分,大岭山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出动3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凌晨1时48分,控制火势,并从火场内救出18名被困人员。1时55分火灾被扑灭。

广东东莞市大岭山镇废旧塑料加工厂火灾

2007年1月26日1时10分,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的一无牌无证废品塑胶回收加工厂因照明线路短路引起火灾,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730m2,烧损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一批,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该废品塑胶回收加工厂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三工业区,坐北朝南,东临村道和山,南面是汇通印刷厂,西面是凯勤运动器材厂和污水沟,北面是紧邻的两层出租屋。该厂为一栋四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长37.8m,宽7.8m,呈长方形,占地面积310m2,高15.8m,总建筑面积1 700m2。一、二层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且为敞开楼梯间,三、四层也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但与一、二层分开独立设置。一层西面为存放废旧塑料等原材料的仓库,东面为回收加工塑胶颗粒的车间;二层西面为存放废旧塑料等原材料及成品的仓库,东面为员工宿舍;三、四层为出租屋。起火建筑主要为工业用途,没有安装室内消防设施,只是在首层摆放了几具灭火器,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基本没有受过消防安全培训。

该建筑始建于2004年6月,2006年4月竣工。之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也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消防部门也未进行过监督检查。2006年7月房主何杰钦(东莞大岭山人)将一、二层出租给陈善军(湖南邵阳人)等3人,8月开始作为废旧塑料回收加工点,主要是加工回收塑料薄膜、饮料瓶等,制成塑料母粒,三、四层出租给其他附近企业员工作宿舍。属于典型的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

二、火灾扑救情况

1月26日1时17分,大岭山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迅速出动3辆消防车、14名消防员赶赴现场。1时30分,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现场时,火势已经蔓延到二层,并冒出滚滚浓烟。1时40分,第二出动力量2辆消防车、13名消防员到达现场。凌晨1时48分,控制火势,并从火场内救出18名被困人员。1时55分火灾被扑灭。

三、火灾损失

火灾共造成13人死亡、5人受伤,伤亡人员均为工厂员工,死亡原因为中毒窒息。火灾过火面积730m2,烧损加工设备和原材料一批,直接财产损失8万元。

四、起火原因

(一)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经现场勘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位于该厂一层南墙第三号卷帘门与北墙第三号窗户之间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的认定

1.经刑侦部门调查,没有发现外部及内部人为放火的因素及动机,并且现场勘验该厂最先起火的部位一层除救火时东侧第六号卷闸门被叉车撬开外,其余门窗均处于关闭状态,没有外人破坏撬压痕迹。现场勘验未发现有助燃剂燃烧及两个以上起火点痕迹。该厂建筑北墙与相邻建筑之间有0.6m的过道,经勘验,没有发现有窗户玻璃被机械力破坏痕迹及可疑物品,窗户玻璃破裂均为火灾热炸裂痕迹,因此可以排除人为放火。

2.经调查证实,该厂内存放的都是回收的废旧塑料等物品,无存放自燃性物质,并且该起火灾起火、发展迅速,为明燃起火特征,因此排除自燃及吸烟遗留火源阴燃起火因素。

3.该厂一层东部的热塑机及厂内吊梁悬挂的四个吊扇,经现场勘验,火灾时热塑机及吊扇未通电运作,因此排除热塑机及吊扇引起火灾的因素。

4.认定该厂一层照明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五、主要教训

1.建筑未经审核验收,防火设计存在先天不足。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该加工厂每层应设两个逃生出口,但实际只有一部敞开楼梯,使火灾发生后火势由一层通过楼梯往上蔓延,造成二楼员工无法逃生。另外从建筑的布局和使用功能看,该楼房属于典型的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建筑,无任何报建审批手续。同时该加工厂生活部分与生产、储存部分未作任何防火分隔措施,也没有独立的安全疏散通道,存在严重先天不足。

2.单位管理混乱,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匮乏。一是违规堆放大量货物。经营者在一、二层均堆放了大量的原材料和塑料母粒成品,占用疏散通道,堆放区仅留出0.3m宽的通道,不但加大了火灾负荷,而且切断了员工宿舍通至楼梯的疏散路线。二是安装卷闸门和防盗网。该楼房首层南面和东面都安装了卷闸门,发生火灾时均上了锁,即使人逃到首层也不能安全疏散到室外;首层至四层所有房间均被业主安装防盗网,没有预留应急的逃生窗,导致内部人员在发生火灾时不能通过外窗逃生。三是员工缺乏自救能力。经营者平时没有对员工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导致员工火灾发生后束手无策,坐以待毙。

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

1.何杰钦,作为起火建筑的业主,在未经政府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兴建并出租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陈善军、周建中、陈万同,作为该厂的经营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该起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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